1、排查 各岗位安全监督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抓好常规检查。对所负责岗位,一周不少于一小查,一月不少于一大查,检查结果向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安全巡查小组每月巡查一次(专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上报。办公室做好安全抽查工作,对上报或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研究整改措施,落实专人负责抓好整改,并根据行业和隐患危险程度不同,分别填报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处理表。 2、报告 巡查小组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领导小组按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督促企业排除事故隐患。不能当场整改或无法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填表上报市局党组。 3、处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巡查小组,在责令采取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措施的同时,两天时间以内制订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到位。重大事故隐患,由领导小组在责令企业采取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三天之内共同制定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派出专业人员监督组织实施,整改到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负责人,监督负责人。 4、处罚 违反本制度,经领导小组,巡查小组责令改正仍不执行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取消科室、个人评优资格。未按时间、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的单位,科室负责人写书面检查交领导小组,并通报批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保障安全措施,隐患不报或有意拖延报告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发生事故后,经查实有关人员报告本制度不力的情节,由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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