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简易办案流程 | 操作说明 |
1 | 违法案件基本信息表 | 国土所初步调查违法用地后填写,记录违法用地较详细的信息,方便领导审批时查看相关违法用地信息。 |
2 | 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 对违法占地挖土、填土、堆土、堆放物品、排放淤泥、建筑垃圾行为和进行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国土所经执法监察大队批准后,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一式伍份,当事人和土地权属人各一份,执法监察大队一份,所属街道一份,国土所存档一份。 |
3 | 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 在《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发出后,马上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发出对象相同。对于已完成建设的违法用地直接发出此通知。 |
4 | 查处(协助查处)违法用地告知函 | 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违法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国土所应将相关情况报告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按照《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规定各部门在土地执法中承担的职责,填写《查处(协同查处)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或协助查处,并视案件具体情况抄送承担共同责任的区党委、政府、街道、城管、规划、建设、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发展改革、工商、环保、林业、农业、电力、自来水、供气等与此案件查处相关的部门。 |
5 |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 国土所或大队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国土所经办人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由国土所案件经办人起草,国土所所长、副大队长、大队长进行逐级审批,报局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
6 | 土地违法案件询问通知书 | 国土所向违法用地权属人或违法当事人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询问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 |
7 | 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 国土所或执法大队指派两名(或以上)经办人负责调查取证,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制作《案件询问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8 | 土地违法案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由测量单位出具,执法大队、国土所及所在街道、社区、经济社、测量单位经办人签名。 |
9 |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 大队案件经办人经过案件详细调查后,制作调查报告,用于大队领导在案件审批时查阅调查的资料。 |
10 |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 | 提交局办公会讨论处理意见,记录讨论的案情和会审意见。 |
11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 根据局办公会会审意见,大队案件经办人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审批后通知国土所经办人送达违法用地当事人,告知违法用地处罚情况。 |
12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在规定时限内违法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大队案件经办人出具处罚决定书,经审批后,国土所经办人送达违法用地当事人,告知违法用地处罚决定,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缴交罚款和执行拆除建筑、复耕复绿等行政处罚决定。 |
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违法用地当事人签收。 |
14 | 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 大队案件经办人和国土所经办人在确认违法用地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后,向大队领导报告,如果符合结案条件,由大队案件经办人对案件进行呈批结案。 |
15 | 立卷归档 | 将涉及案件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建立违法用地档案,移交局档案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