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宅基地使用权与附着房屋所有权的继承效力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因其取得具有无偿性、人身依附性、功能上的福利性,从而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被继承人于20年前已死亡,自然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无权享用宅基地补偿款,只有其去世时遗留的房屋面积才属于合法的遗产,应由各继承人继承。@司法案例研究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开转让吗?
房屋倒塌后超过两年不使用的,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
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物权法审判实务研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