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想到了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即在案件未作终审判决前,办案机关是否有权批准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此,我查找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找到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可以允许律师和批准家属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一个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刑拘送进看守所羁押了,除办案人员外,是不允许外界人员会见犯罪疑嫌人,而律师的会见权,则是《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家属会见权是《看守所条例》规定。
对公权机关来说,法无规定即不可行。因此,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批准记者进入羁押场所采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完全是在违规操作,属于滥用公权。
特别是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时,办案机关允许媒体进入看守所采访犯罪嫌疑人,通过媒体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播出,且不说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地处理。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中,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律师在场,也只得被迫接受采访。让他们光着头,穿着看守所囚衣,通过电视向全国播放,显然侵犯了其隐私权。这类采访制作的新闻,也给家属带来极大压力。
据我所知,哪些因为维权被抓的人,那怕是案件影响很大,如冀中星案,办案机关是不会允许媒体进入看守所采访,更不会让媒体播出他们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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