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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
来源:辽宁省是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布时间:2014-07-04
一、事项编码:
二、服务对象: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
三、受理部门: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四、受理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邮编:110003)
五、联系人:邵玉明
六、联系电话:22839372
七、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办理
八、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监督投诉电话:
十一、设立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劳社【2001】122号)第三条: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发给《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参保患者持证就诊。
十二、受理条件:
患各类恶性肿瘤放疗、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确定为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内的病人。
十三、申请材料:
由患者或家属携以下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
1、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特殊病鉴定表(特病治疗医院出示,并由两个专家进行认定,医保办加盖公章);
2、个人书面申请;
3、近两年相关诊断确诊的病志(加盖病案室印章);
4、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十四、办理流程:
1、患者或家属递交申请材料;
2、省社保局工作人员对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3、交处室分管领导进行复审;
4、交处室领导审批。
5、通知患者家属领取结果。
十五、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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