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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荷兰政府购买无障碍居家设施、打扫送餐服务


走在阿姆斯特丹街道上,偶尔会发现许多房子入口处有个奇妙的装置,乍看像进入太空飞艇的装置,其实是为了让行动不便的人可以顺利上下楼。这台装置到底是谁安装的呢?背后到底有什么意涵?


方便长者独居的设计,是政府卸责安养照护的诡计?


前不久,荷兰中央政府逐渐缩短老人照护预算,将责任转交地方政府,很多老人安养中心因此关门;地方政府则鼓励还能自理的老人继续独居,或者集体居住相互照料,以减少市政负担。


实际找资料更发现,市政府网站有一系列帮助行动不便者或老人家独居生活的服务。包括:居家小改装与维修、无障碍设施装设、打扫服务、送餐服务、警报系统装设等。依规定,居家改装与无障碍设施,应由住宅组织(housing corporation)负担[注1]。家家户户的升降机,就是由政府购买。


但是,这里不是台湾。在台湾,政府有这样的政策,也许会赢得一片赞声,可是对以社会福利国家自居的荷兰,我很偏颇地有更高的标准,会不会这类设施的安装其实是荷兰政府的诡计,撇开照顾责任、省下安养照顾中心的预算,企图让老人自己独居更久?



生活机能性高≠长辈友善居住区


一份2009年的报导指出,原来这个政策,是经过阿姆斯特丹市政府调查访问老人家得到的结果[注2]。研究指出,大部分老人家想住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且更倾向住在原社区,不愿搬到安养中心,以维系既有社交网路及对自己生活的掌控。


在此考量下,市政府认为可行的办法是与当地住宅组织合作,提供原社区一、二楼的公寓给老人,协助室内改装。对住宅组织,老人家本来就有承租优先权;对市政府,还可以减少安养中心的设置、省去不必要的预算;对长辈来说,真实的需求又更能被照顾到。


不过,要特别强调一点:这些倾向待在原社区的老人家,大多居住在生活十分便利的社区。在荷兰,理想的社区规划,是让所有人都可以在合宜的步行范围内,满足生活与服务的需求;而其所谓的'合宜',不仅是对一般人,同时也要适用于老人、使用轮椅的人、需要使用婴儿推车的家庭等有特殊需求的人。这样的社区空间条件,是让长者也能感受到便利、独立地生活的关键。一个以人为本,将住宅政策、社会福利、空间规划每个环节都紧紧相扣的政策,着实让我佩服。



社区活化,加强老人与社区的连结感


此外,社区服务中心还提供其他活动,创造各种空间与机会,以协助地方老人建立社交、支援网。以我居住的社区为例,每周除了例行的聚会,平日早上9点到12点在社区中心一楼,还有社区老人开设的街角咖啡厅,提供十分低廉的咖啡和简单的甜点,许多老人家都会去那边看报聊天。社区中心也张贴鼓励独居老人家提供自己多余的房间给附近大学生承租的广告,因为阿姆斯特丹租屋不容易,老人也需要陪伴,实为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根据多年观察,发现荷兰政策多元,立法时各方利益均设法纳入考量,以图找到一举数得的办法。


即使近年因财政紧缩,政府预算减少,提升效率成政策拟定的主诉求,政策内涵始终不偏离以服务民众真实需求为终极诉求的目的。


荷兰政策可以如此有效益(effective)且创新,政府开放的态度与对社会研究的重视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


常在想,地方政府如果能开放预算,给社会科学类的研究生机会提研究案或计划案,不仅可以让研究生的题目更贴近社会需要,同时也能激发创新的政策计划,促进政府服务效能,节省不必要的成本!



总结


荷兰约有15.2%的人口在65岁以上,8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3.9%,根据预估到2050年时,将有四分之一的人口超过65岁。荷兰花费在长期照顾的支出在2008年时占了GDP的3.5%,其中与健康相关的长期照顾支出占有1.2%。65岁以上的老人约有6.7%接受长期照顾机构的安置,而12.9%的人在家接受照顾。


有别于北欧福利国家主要是以税收支应推动长期照顾服务,荷兰是OECD国家中第一个透过社会保险方式推动长期照顾制度的国家。荷兰实施长照保险的原因,在于长期住院人数的增加以及住院费用不断的高涨,以及大量慢性病患和照顾身心障碍者、精神疾病患者所需付出的高额医疗成本,使荷兰国会开始重视医疗成本控制的问题,并在1968年开始实施长期照顾保险。荷兰的长照保险非由政府直接开办社会保险,而是规范民众应该投保,长照保险由多元保险公司(全国约40家)提供,也因此浮现一个现象值得观察:保险公司给付采购的权力很大,几乎决定了民众可以使用到什么样的照顾服务。


荷兰的长照体系,主要由下列几项法规、政策为基础:


1. 健康保险法案(Health Insurance Act):自2006年1月1日起,针对18岁以上的国民,大约有40家私人保险业者承揽保险,提供基本保险(强制性的)以及额外配套保险(自由选择),民众在每年年初可改变保险单位并自担风险(Own risk)。


2. 特别医疗支出法案(Exceptional Medical Expenses Act):自1968年开始,强制性的公共长期照顾保险,针对弱势老人,障碍者以及慢性精神障碍者,同时适用于住宿照顾(例如护理之家与老人之家),以及居家照顾,采实物照顾(care in kind,就是安置或提供服务)以及个人照顾预算(personal care budget,就是代为付费)双轨并行。


3. 社会支持法案(Social Support Act):自2007年1月1日起强制施行社会支持法案(SSA),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各地方可依所组成的居民与需求制定自己的政策。不论是否需要朋友、家人或熟识者的协助,所有公民皆可参与社会的所有面向,亦采实物照顾(care in kind)以及个人照顾预算(personal care budget)双轨并行。


4. 政府对住宅的措施(Government measures to housing):荷兰政府为了支持长者在地老化,在住宅政策上有很多努力,让老人与失能者亦能安心在家居住。


[注1]阿姆斯特丹市50%以上的房屋属于由住宅组织管理的社会住宅,'housing corporation'是政府委托的民间NGO,不是政府机构、也不只有一家。


[注2]Liever trapliftje dan wibo-woning调查报导。



来源:台湾长期照顾关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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