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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官员必须实行监督“终身制”

对官员必须实行监督“终身制”

任建明
  

    领导干部退休以后,往往成为“自由人”而豁免被监督。权力者的权力影响往往有延续性,难以随权力者的退休而即刻消弭。

    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从 “高位”卸任后,千方百计施展自己的余威,为自己争房子、要车子、挣票子,为子女和亲信通路子、批条子,最终违法乱纪,晚节不保。客观上讲,退休的领导干部像阜新市原市委书记王亚忱这样通过延期的权力赤裸裸地搞腐败的并不多,但利用延期的权力获取不当利益的绝非个别。

    究其原因,从干部选拔制度的角度考量,现在“选官”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人选人。如果现在的市长、副市长、局长、副局长都是某个市委书记在任时提拔起来的,他们对自己的老领导如何监督和约束便可想而知了。因此,必须从体制上彻底转变用人制度,用制度选人,用规则选人,用明确具体的尺度选人。破除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才能消除期权腐败。

    在制度方面,虽然《公务员法》作出了规定,但范围明显偏窄,对已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能否认定 “职务犯罪”、在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能否认定权力“期权化”,都很难把握;《纪律处分条例》方面至今没有相关解释性操作规定。另外,现行的有关监督条例,主要是针对在职领导干部的,对退休和“下海”的领导干部的追踪监督,目前基本上还是盲区。

    必须从根本上完善制度,对官员实行监督“终身制”,防止少数人在退休以后利用在职时的影响,营私舞弊,腐败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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