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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学》理论介绍

《司法学》

作者:韩妙第

图片来源:上海社会科学联合会

https://www.sssa.org.cn/xszx/681572.htm

日期:2023年10月22日

《司法学》理论介绍

作者:韩妙第

日期:2023年10月22日

一.理性

管理的本职工作根据规划性、权限性以及责任性的作用,将任何宪法贯彻执行所需要的管理内容,通过整理性、整合性以及整体性等手段去完成以及实现,并在整个宪法贯彻执行活动中释放出管理活动的预期性、主导性以及使命性三大功能。从而使得由创意、策划以及立项中所要确定的目标、愿景、诉求作为管理工作的中心,因而在具体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及创新等手段,对宪法贯彻执行等业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进行有效统筹、运筹、配置、组织、协调、控制、计划、指导,以期高效达到宪法贯彻执行以及结果实现的既定目标。

二.维护性

维护是指维以护之,免受外害。比如,将人群居住地周围、蓄养牲畜的周围以及其他重要物体、场所周围设置带有保护性的设施,以防止外界的侵害。在法律制度领域,指的是建立在外在的强制力量基础上的控制方式,当整个法律机制出现问题的时刻,法律制度作为法律交易秩序的维护者,就迅速运用强制性的手段迫使他人去遵守法律制度,从而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三.保障

保障就是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影响和干扰,即使遇到各种困境、风险也能维持正常生活、工作、娱乐、休闲以及研究等状态。显然,保障就是保持既有的运行轨迹,在其运营时即使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侵犯以及破坏也能维持其正常运营的境地。因此,通过保障性举措彰显出某种保护措施的价值和意义。

四.定义性

什么是司法?

专业性作为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特点在全世界所有国家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在美国这样的普通法系国家尤其如此。因此,司法行为的本质就是通过专业水准的法理性、法制性以及法律性发挥作用,并通过法治性、针对性以及约束性实现目的,更通过司法行为的贯彻执行,在社会层面实现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益性的三大功能。

五.概念性

什么是司法?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显然,司法行为的指导思想就是由法定性、被动性以及适用性组成,自然,司法行为通过法理性、法制性以及法律性的要求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并在具体实践中秉持独立性、客观性以及正义性三大原则。因此,作为司法行为的现象显现出管理性、维护性以及保障性三大特征,更以强制性、干预性以及交涉性这三种形式展示出司法行为的表现状态。

结语:

《司法学》理论的核心在于强制司法人员在开展司法行为时必须处于中立的客观地位。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权的第一特性,司法权的中立性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秉持客观的原则。因为一个有着政治立场、兴趣爱好以及情绪波动的司法人员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裁决以及判案。这将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容易被质疑、怀疑的原因。因此,法官就要摒弃政治立场、兴趣爱好以及情绪波动而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力求不受立场限制地做出准确判断。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有倾向性的裁判结果将使得一方蒙冤以及受损。自然,这样的判决结果就没有公正性而言。因此,必须建立回避制度和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才能保障法院和法官等司法人员裁决行为的中立地位。而且,司法行为的重大意义在于强制司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折不扣地把国家制定的法律实施到位。因而严格司法是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是解决立案难、诉讼难和执行难的具体抓手,是让社会公众信赖法律、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的重要举措。所以,《司法学》理论中对于司法行为的要求特别强调,作为任何司法人员在开展任何司法行为时刻必须秉持独立、中立以及正义三大原则,更要在最终的司法结果上是体现出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益性三大功能。如此才能对得起司法职业的专业操守。


《司法学》

作者:韩妙第

 
 

作品提供:艺术家龚玉

日期:2016-12-27


《司法学》理论介绍

作者:韩妙第

日期:2016-12-27

什么是司法?

首先,司就是管理,也就是说,司法就是对法律进行管理职责的履行。那么如何履行管理职责即通过在对法律进行管理的过程之中发现法律的不足如何去修补和改进以及再造。最后,在对法律进行管理的同时要捍卫法律的严肃性,具体的举措就是在检、裁判、执行的每一道程序必须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价值

所以,司法就是通过对法律的制定、管理以及修改和纠正,使之适用于社会,从而使得执行人员能够运用法律去处理现实社会各种违法事件的专业行为。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学的价值与地位

司法学是同立法学和行政学相对应的一门独立科学。

立法学研究如何立法的问题,主要讲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创制良法,完善法律体系。

行政学研究如何行政的问题,主要讲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控制行政权的膨胀与滥用。司法学研究如何正确实施法律的问题,主要讲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立法学、司法学和行政学是三门重要学科,鼎足而立,共同肩负着保障国家宪法原则实现的重任。它们相依相存,不可或缺;否则,即便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原则制定了良法,如果得不到实施而束之高阁,那么也只是徒有形式的一纸具文。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日益扩张,如果没有司法权予以有效制约,那么公民的基本人权便得不到保障。足见,司法学的价值与地位是实实在在的,并非可望而不可即的空中楼阁。【】

所以,《司法学》理论构建的基础就对司法现象与事实在具体的成立和实践及其结果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行系统的组织的研究,从而在其中寻找出原因则和方法等系统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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