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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全文泛读(上)

2007年8月30日下午,十三年磨一剑,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有兴趣或有需要的读者对反垄断法的阅读和学习,同时为了自己加深学习印象,特对反垄断法全文非学术性地逐条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说〗立法目的:1)预防垄断2)制止垄断3)保护公平竞争4)提高经济效率5)维护消费者利益6)维护社会公共利益7)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解说〗
法律适用范围:1)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可能垄断结果发生在境外;2)垄断结果发生在国内但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外的。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解说〗三种类型的垄断行为:第一种类型为发生在两家之间或两家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联合意向的行为,第二种类型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三种为发生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经营者之间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但仅仅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具体三种垄断行为的界定可见本法的具体规定,分别为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解说〗明确了国家(而非地方)制定和实施经济竞争规则的职责,完善反垄断的调控职能,肩负促成市场体系的健全的任务,明确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四个标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解说〗
反垄断的宏观限度:不反对公平竞争原则下的“联合、集中、扩张”,可惜人活着,“度”或者说“分寸”是最难把握的。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解说〗专门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巨无霸”规定,可能为民营,或国营,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情况下的“支配地位”是法律认可的地位,也许是“行政垄断”、“自然垄断”或“法律可容忍的经济垄断”。但立法的核心仍是“控制权不得滥用”的思想,滥用的结果或本质特征就是“限制”甚至“排除”竞争。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案例〗2004年4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北京市工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喻山澜的起诉。2004年8月初,喻山澜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0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宣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工商银行宣武区支行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解说〗
正所谓“合法垄断”的一种规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垄断”经营活动予以保护:1)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有关部门都有具体的规定;2)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如烟草专卖。当然以上行业应当由国家明确界定,另外,还考虑,有些行业的特殊情况很明显。比如说,有些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需要以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营的,比如说电网的建设、铁路网的建设等等,这些行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都带有很深远的影响,但这种保护为了防止被滥用:1)此类经营行为,2)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受监管和调控,因此,此类“合法垄断”的经营和价格永远不应按市场规律去运作,其经营行为和价格行为(或者说利润)是受控的。既然如此,那么此类企业的垄断如损失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则往往因为监管和调控出了问题。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解说〗本条为反对“行政垄断”,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单位具备行政职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应当包括变相的利用职权甚至影响),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2001年,辽宁省建昌县烟草公司为了销售“精品营口”、“精品沈阳”、“大鲨鱼”、“五朵金花”等品牌的卷烟,违背卷烟经营户的意愿,强制推销上述品牌的卷烟,致使一些经营户购买后赔钱销售或销不出去。同时烟草公司还依靠其批发卷烟的专卖地位,在经营户要求购买其它卷烟时,限定必须同时购买其指定的一些品牌卷烟,否则拒绝提供经营户所需品牌的卷烟。葫芦岛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江苏省邳州市邮电局在收取电话费时,限定电话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邳州市支行发行的牡丹交费卡,否则不予办理交费手续。共强制办理牡丹卡5000份。邮电局限定用户持卡到指定的银行交费,不仅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费方式的自由,给其交费带来不便,而且还排除了其它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1999年1月至3月,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局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入网过程中,滥用独占地位,采取差别待遇的方式,对申请移动电话入网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移动电话来源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入网费,即对从本局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1000元,对从本局以外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2500元,迫使用户购买其移动电话。聊城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解说〗
本条为反垄断“行政架构组织体系”,没有维持了部门分割的局面,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委员会”挂牌成立,“反垄断”大旗飘扬,这个委员会的权力相当的大,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只要有经济竞争的地方和事情他都可“插手”,当然是宏观的(具体执法事宜由本法第十条规定的部门负责),并按照组成和工作规则,行使本条规定的及国务院另外规定的职责。

本法提到了两个机构:一个是反垄断委员会,一个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两个机构是什么关系,根据明确的四项中规定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仅仅是协调,而非监管。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解说〗
本条为反垄断“行政架构组织体系”中“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的规定,至于是怎样的执法机构由国务院规定(含有授权的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为现有的相关部门承担反垄断执行职责)可授权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含有授权的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授权,很可能会成为保护本行政区划内的竞争者的机构,甚至会成为加强地方封锁的机构。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解说〗本条为“行业协会”的“反垄断”职责,通过“行业自律”,“引导”竞争,“维护”秩序。另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法律问题也正在立法酝酿中。现实中,很多行业协会大搞“行业垄断”,国外的“行业自律”制度引进我国后未得到很好的实现,“行业协会”在一些领域成了“行业的娘家”,行业会议成了如何加强行业垄断“圆桌会议”,如前几天的“方便面协会协调涨价事件”可见一斑。办行业自律不成却办成了企业,真是咄咄怪事。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解说〗
本条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之一“经营者”和调整领域“市场”的“概念”,其中“市场”具有“一定时期”、“商品或服务”以及“地域”三大维度的限制。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垄断协议

 

〖解说〗正如亚当&S226;斯密所说,同行业的经营者聚在一起往往都是阴谋实施垄断行为。因此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反垄断法严格审查的对象。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协议,但直接的竞争关系而是产品或服务的上下游等关系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产生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也应当是垄断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解说〗限价垄断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解说〗限量垄断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解说〗瓜分“地盘”而形成的割据垄断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解说〗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等阻碍技术进步的垄断
   (五)联合抵制交易;
   〖解说〗经营者联合起来拒绝与其他竞争者“买入”或“卖出”的垄断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是非“法定”,而是“认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相当的“自由认定权”。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解说〗
垄断协议的概念,即一致的垄断效果的意思。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解说〗
注意为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产生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解说〗转售则是指转售市场中的转售者通过批量购买经营者的服务再将其零售给个人和企业客户通过赚取其中的差价来盈利的行为,经营者指定转售的固定价格。如一些品牌服装的转售(非直营销售)往往采取全国统一价,笔者以为涉嫌垄断。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解说〗
经营者指定转售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解说〗
注意,是非“法定”,而是“认定”。
  〖相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解说〗
规定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不具备垄断本质特征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严格上讲,七种不属于垄断行为,但不属于“反垄断豁免”情形。
笔者以为“反垄断豁免”应当为本质上是垄断但承认其合法性,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是对发生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不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由于现实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利益集团的压力以及美国的对外利益等原因,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在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Act)通过后逐渐缩小了反垄断法的司法管辖,反垄断法的适用领域受到限制,不再指向所有商业活动。对请愿行为、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业、知识产权领域、对外贸易领域以及与州行为和管制行业等方面适用反垄断豁免,并对这类豁免作了一些限制。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具体而言,适用除外的对象为:自然垄断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特殊卡特尔领域。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解说〗
合理化卡特尔。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决议,但以该协议和决议适合于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企业经济方面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率,并因此能改善对需求的满足为限。合理化的效果应当同与之相关联的限制竞争之间保持适当的关系。如成本未降低价格反而上来的,或产品质量无提升价格反而上来的,则不能成为反垄断的除外。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解说〗
中小企业卡特尔,为帮助中小企业弥补在与大企业竞争中的结构和规模的不利地位,只要是旨在提高效率,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并且未实质性的损害竞争的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都是应当允许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解说〗
但愿公共利益不是借口。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解说〗
不景气卡特尔。为应付不景气,企业合理组合的共同行为;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解说〗
各国反垄断法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加强本国企业出口竞争力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包括在合法垄断的适用例外内,其目的是“一致对外”。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说〗
1)法律规定的情形和2)国务院以法规等形式的规定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解说〗
须注意,经营者承担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即“自证非垄断”,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垄断的责任。证明内容:1)本条的前五种情形不但承担协议属于前五种情形的举证,2)还要承担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3)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三者缺一不可。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解说〗
行业协会对垄断协议的推动或促成的禁止。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解说〗从理论上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下列几项特征:首先,有关企业实施滥用行为,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其次,企业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合理地妨碍了其他企业的竞争可能性,或者损害了市场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及公平交易权。再次,如果市场上存在有效的竞争,其他企业以及市场相对人就不会遭受这种损害。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解说〗
本条限制的主体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解说〗“不公平”的高价卖出或低价买入,关键看“不公平”的认定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解说〗
无理低价倾销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解说〗
无理拒绝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解说〗
无理限制交易对象,但本款的情形大大宽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案例〗1999年至2000年,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浪拔湖信用社在发放农业贷款期间,不直接给农户支付现金,而是给农户开具该信用社的《借款凭证》,《借款凭证》的款额在300?500元不等。该《借款凭证》只能在浪拔湖乡范围内使用,农户持《借款凭证》只能到该信用社指定的商店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益阳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解说〗
无理搭售或附加无理交易条件
   〖案例〗1997年,四川省彭州市人民医院违反保险自愿原则,利用医疗服务的特殊地位,强制门诊和住院病员购买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开办的“住院病员医疗事故、意外事故保险”,共收取保费33万元。中保彭州人寿险公司通过医院销售保险,收取相关保费26万多元。成都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彭州市人民医院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彭州市人民医院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对中保彭州人寿险公司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对比〗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解说〗无力交易歧视,现在很多商场因为消费者或交易人的“砍价”能力不同,导致价格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解说〗
认定的而非法定的,当然这种认定也不是无原则的,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应当相当谨慎和艰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解说〗“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1)控制价格、数量和交易条件;2)或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衡量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时,一般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出发点。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时的有效竞争范围,以及判定在各个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场所,其通常由产品(服务)、地理、时间和技术等基本要素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产品因素和地理因素。1.产品市场。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确定主要是划定可替代的产品。商品市场又包括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对产品市场的界定应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需求的可替代性。二是供给的可替代性。2.地理市场。地理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产品的一定区域。在确定相关地理市场上应考虑的因素有:一是区域间交易的障碍。区域间交易的障碍包括:交易成本的障碍和法律上的障碍。二是产品性质。三是市场的不对称性。3.时间市场。时间市场通常是指在相应的商品市场内的商品或服务所能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
〖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案例〗电信多收入网费
  1999年1月,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局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入网过程中,滥用独占地位,对申请移动电话入网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移动电话来源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入网费,即对从本局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1000元,对从本局以外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2500元,迫使用户购买其移动电话。聊城市工商局对此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来源2006-06-2511:10:55 中国青年报)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解说〗“市场支配地位”的进一步界定,主要列举了参考因素:1)相关市场竞争状况下的市场份额;2)控制原料和销售的能力;3)财力和技术条件;4)被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5)竞争者市场进入障碍;6)其他相关因素(开放的兜底条款)。一般来讲,从结构、行为、绩效三个角度评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结构标准是指通过对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市场进入障碍、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力量等方面的评估,判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标准是指根据企业自身的市场行为来判断企业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绩效标准是通过企业的经营效益来推论企业是处于一般竞争状态还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本条主要从结构角度列举了认定因素。
   〖案例〗如微软公司案。经过5年多的调查取证,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3月的一个通告中认定微软公司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作为惩罚性措施,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处以4.97亿欧元的罚款。此外,针对微软公司阻止竞争产品与其“视窗”相兼容的违法行为,欧盟委员会勒令微软公司与其竞争者“共享秘密编程资料”,并且必须向个人电脑生产商提供没有捆绑媒体播放软件的“视窗”版本。
   1997年,吉林省吉林市殡葬管理处服务部在为死者家属提供骨灰存放服务时,以骨灰盒规格不一致、不方便管理为理由,只允许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否则不予存放,共强制销售骨灰盒6000个。吉林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说〗对市场份额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企业产品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占有率是执法机构考虑最重要的因素,认定相关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市场优势地位的判断标准;一种是法律不做明文规定,而由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进行判断。
   我国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刚性立法,但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足由规定:1)合并计算市场份额达到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了则被认定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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