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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利用印刷品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如何适用法律

案情:

A公司为宣传其生产的木地板,通过经销商向消费者发放印刷品广告。A公司在印刷品广告上称其产品为央视上榜品牌,产品的甲醛释放量小于0.2毫克/升。经调查,中央电视台从未授予任何企业“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且A公司生产的木地板的甲醛释放量经法定机构检测远远高于其标称的数值。2008年6月,B工商局对A公司利用印刷品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A公司不服B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B工商局适用法律错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A公司诉称,既然B工商局认定A公司是利用广告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就应当依据《广告法》对其违法行为定性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B工商局对A公司的观点进行了反驳。B工商局提出,A公司对凡是广告违法行为均应适用《广告法》的理解是错误的,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广告法》主要是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B工商局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处罚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B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中A公司与B工商局争论的焦点是,当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均作出规定,即出现法律竞合的情况时,该如何选择适用。

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处理法律竞合的情况时,不仅要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还要结合违法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本案中,A公司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广告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各部法律、法规在规范广告行为时各有侧重。《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门法,主要是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广告行为进行规范。

本案中,A公司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为了误导消费者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特性。B工商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正确的。(王 春 兰勤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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