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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现场笔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查、清理时进行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活动中收集的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

一、现场笔录的概念与范围

现场笔录,又称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现场进行检查和勘查时,用于记载可能与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或勘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因此,制作中要突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和技术性,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录,能了解到现场的原始状况。现场笔录属于调查取证类法律文书,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

二、现场笔录常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部分执法人员对现场笔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错误认知,在制作现场笔录时态度马虎,操作不规范,以至于笔录质量不高,削弱甚至丧失了现场笔录应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一)客观性不突出。

现场笔录应当突出体现笔录的即时性、真实性、现场性等客观要求,笔录中不能包含过多的主观因素。

1.进行主观认定。有的现场笔录在初次接触涉嫌违法现场时就直接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象制作处罚决定文书一样,直接叙述违法情形,其中掺杂了过多的主观成份,这样的记录不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要求。

2.与询问笔录、告知书等混同。有的现场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涉嫌违法的情形或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或在现场笔录中包含事先告知的内容,这类现场笔录混淆了与询问笔录、行政告知文书的不同内涵和功能,没有发挥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特有功能,甚至丧失了获取和证明违法事实客观证据的重要作用。

3.使用模糊性语言。如在记录现场涉嫌物品的状况时计算物品数量使用大约大概等模糊词语,或左右等不确定词语;在表述关键内容和违法标的物定性时不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法律用语,而使用俗称、口语化用词等,导致产生歧义,从而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二)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工商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现场状况及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如:

1.仅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的其他证据,或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协助等情况。

2.仅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状况。

3.仅记录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4.仅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的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削弱了记录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信度。

5.仅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包括理由)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

6.在同一份笔录中记录多处检查或多次检查同一现场的情况。这样的现场笔录其真实性受到质疑,未做到分别制作,无法证明其相互间关联性。

(三)其他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工商执法人员对现场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

1.检查时间不明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或填写的时间分不清是24小时制还是12小时制。

2.检查地点不清楚。只有街道、路名或总门牌号,而未注明现场具体地点,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3.当事人身份情况不明。不少现场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填写其它其他基本情况(个人身份情况、企业登记情况、联系方式等)。

4.执法人员情况不全。有的现场笔录签字未反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记录人不在其列,从而使人对笔录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5.见证人情况不祥。有的现场笔录未填写见证人,或未具体反映见证人的身份与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现场笔录制作原则

现场笔录在办案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是证明违法现场存在的事实,又是获取新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先导。

()分工明确,抓住重点。

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后首先要合理分工,一是控制现场人员,现场财物不能丢失;二是分头定位检查取证,保证每一名检查人员都有自己的取证任务,做到既分工又协作;三是每一名检查人员应充分掌握现场情况,行动迅速,集中精力,速战速结地完成预期目标。其次,检查时通过询问、查看、清点,细心收集控制现场的证据后,通过现有的证据,发掘新的证据和涉案财物;现场发现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物要迅速扣留,要对扣留的财物细心清点,在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最后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再次,要文明执法,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更好地配合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如出现僵局,切忌以横对硬,火上浇油。

()主次分明,记录清楚。

制作现场笔录最重要的是记录。现场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记录人员应逐项填写完整。首部应当填明检查时间,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检查地点应是当事人违法现场准确的地理位置,不应填写当事人的名称;检查人员,应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是自然人的写明名字;见证人一栏很重要,能证明笔录的效力,应规范填写。正文是笔录的重要部分,在记录过程中应将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的所有物品都一一记录下来,尤其对违法物品的数量、形状、品种、规格、包装标识、存放位置要详细记录,记录应客观真实,忌形容和夸张,忌评论和判断,忌注明违法性质和确定违法行为,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可以一带而过,记录要详略得当。最后,检查人员应分别签字,不能由一人代签,记录人员也应签字,有其他人在场的,可在见证人栏中签字。

(三)记录为辅,取证为主。

制作现场笔录是获得第一证据的先导,也是案情的突破口,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在检查的同时,获取其它的证据与此证据相互印证是很有必要的,有条件的办案机关可以配备照相机和摄像机将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等事实全部取证下来,从而对现场记录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四)自始至终,程序合法。

现场笔录制作完毕,记录人员应对记录内容与违法物品核实一遍,保证记录准确,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检查人、记录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四、现场笔录制作要点

现场笔录是对违法现场情况的客观描述,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根据现行使用的表格式文书,制作时除了应完备填写有关内容外,其中最应注意的是现场情况的记录和有关事项的说明。具体制作要点如下:

(一)记录内容要紧紧围绕调查目的(待证事实),用语客观,记录全面,必须按照检查过程的顺序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保持前后一致。

(二)记录内容要详略得当,与被查处行为有关的情况要详细记载,并且应当与现场检查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场检查进行照相、录像、绘图的,记录内容应当与之一致),无关内容无需记录。

(三)当场查扣财物应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并开具收据或清单。

(四)在立案后的现场检查时如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详细填写违法物品的原始状态,包括物品原来的摆放位置,存放方式、物品形态等。

(五)有些情况文字无法直接、完整表述的,应辅之以其他固定证据的手段(照相、勘测、鉴定等)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六)笔录制作完毕后,应交由当事人(包括委托人,下同)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说明;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见证人身份和联系方式,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没有见证人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前来见证,并签字盖章。

现场笔录是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对其证据效力予以充分的重视。制作现场笔录只是主观反映客观存在,为了保证笔录的证明效力,执法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基本功,善于思考,勤于练习,掌握制作技巧,以便正确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的成果。(黄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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