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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学习提纲

第一节  认真贯彻学习实施条例   努力把行政复议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一、切实提高做好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全面贯彻好《实施条例》奠定思想基础

(一)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

(二)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

(三)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途径。

(四)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基本手段。

二、学习、领会《实施条例》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条例》的指导思想,准确把握 《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

(二)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三)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强化行政复议监督。

三、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会议精神,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

(一)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必须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

(三)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开展工作;

(四)必须抓紧行政复议工作配套制度建设;

(五)必须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第二节  总则、申请与受理制度

 

一、总则

(一)立法背景与指导思想

(二)强化行政复议机关责任

亲自履行责任、领导责任、支持责任

(三)补充规定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除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增加6项职责

(四)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

二、行政复议申请制度

(一)申请人制度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资格是特定相对人可以作为申请 人的法律可能性。

2、特殊情形下申请人的确定

(1)合伙企业和非法人组织申请复议时的申请人;

(2)股份制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3、行政复议代表人制度:同一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

4、第三人

第三人的范围;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后果。

5、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可以口头委托,并由行政复议机构核实。解除委托的,应当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二)被申请人制度

被申请人就是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行为的被申请人资格 确定的两种情况

2、经批准行为的被申请人

3、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实施的行为的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制度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的6种计算办法。

2、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期限计算办法: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60日起计算。

 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行政机关的教示义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

(四)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制度

1、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和内容

2、申请人举证义务的范围

申请人对以下材料负有举证责任: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3、错列被申请人的处理

4、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1)国务院部门共同行为的,共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但渔 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省以下垂直部门的行为,原则上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特定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避免申请人对县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确权决定向市一级政府申请复议后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

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1)提起附带审查的条件

(2)提出附带审查的时间

三、行政复议受理制度

(一)积极受理原则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 关必须受理。

(二)审查受理条件的七个方面

(三)行政复议申请补正制度

补正的程序、补正通知的内容、补正的效果。

(四)管辖权重合时的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五)对不予受理的监督

从申请人和复议机关两方面进一步完善责令受理程序: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情形

2、上级监督的程序:先行督促受理、责令限期受理、直接受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指导监督和法律责任制度

 

一、行政复议审理制度

(一)行政复议审理人员

审理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二)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1、书面审理。

2、当面审理。

3、听证审理。

未规定也未禁止简易程序。

(三)行政复议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程序: 2人以上,出示证件义务。

2、调查取证的职权:询问、查阅、复制和调取四项。

3、现场勘验。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阅卷权保障

(五)原级行政复议的答辩

(六)鉴定制度

(七)行政复议中止

1、中止的情形: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权处理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时,可以中止行政复议外,条例补充增加八项规定。

行政复议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八)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的八种情形。行政复议终止是一种法定结案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决定制度

(一)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二)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行为

(三)和解制度

1、和解制度的确立基础

2、和解的适用对象: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 量权作出的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

3、和解的原则:平等、自愿、合法。

4、和解协议:书面形式、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准许、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具有法律效力。

5、和解的达成期限: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届满前。

6、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形式:维持、撤销、变更、责令 履行、确认违法。

2、变更决定适用的三种情形: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内容明显不当的;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但是适用依据错误的;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3、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1)责令重作决定的性质: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复议决定形式,需要依附于其他行政复议决定形式,一般是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2)责令重作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照规 定;没有规定期限的, 60日。

(3)重作行为的限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结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为。

(五)驳回制度

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含义

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情形: (1)不作为案件; (2) 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案件

3、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监督

(六)调解制度

1、调解制度的确立基础

2、调解的适用范围:

(1)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3、调解的原则:平等、自愿、合法。

4、行政复议调解书:制作机关、形式、内容、效力。

5、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决定,不能久调不决。

6、调解与和解的关系。

(七)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八)第三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一)指导制度

(二)监督制度

    (三)工作责任制

    (四)检查制度

(五)意见书制度

(六)建议书制度

(七)定期报告制度

(八)备案制度

(九)定期培训制度

(十)总结表彰制度

 四、法律责任制度和附则

(一)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取证的法律责任

(三)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复议机构的处分建议权

 

本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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