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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直销与传销

全国工商系统第一期基层直销监管与禁止传销专题网络培训讲义

 

讲二讲  直销与传销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副处长 何寿生

 

从今天起,我们进行《直销分论》的相关讲座。第一讲为概述。分为五个部分内容。在讲《概述》内容之前,我们先简要了解《直销分论》的总体概况,学习与授课要达到的目的、效果及学员学好分论的方法、途径。

 

第一部分  直销分论概况

 

近年来,总局把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和学习型机关建设放在突出位置, 2009年出版《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概论》广受社会各界和全系统好评,2010年下半年启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分论”丛书编写工作。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分论”丛书将《直销监管与禁止传销》(以下简称分论)单独列为一卷。直销监督管理局对丛书的编写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分论编写执行编委会,由张国华局长任执行编委会主任,沈根申、李毓助、吴雁为副主任,各处业务骨干为成员。本卷在总局分论丛书编委会的指导下,在全系统直销监管与禁止传销条线同志的支持帮助下,通过参加编写人员的辛勤努力,历时一年时间,有关人员先后5次集中,数易其稿,终于得以完成。

分论共七章,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两个《条例》颁布之前各方面的情况,包括直销、传销的由来和发展,当年的打击传销工作,推出我国直销、传销的法律概念。第二部分:第二章至第四章。介绍两个《条例》颁布之后的工作,包括法律制度和直销监管工作、禁止传销工作。第三部分:第五章至第七章。第五章,宣传教育虽然不直接对直销监管、禁止传销产生法律效力,但却是开展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以单列一章。第六章,信息系统应用是开展直销监管与禁止传销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监管方式转变的方向,也单列一章。第七章,通过发展展望,确定可循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坚定履职信心,有利于推动直销监管、禁止传销工作扎实开展。

此次为扎实做好全国工商系统基层工商机关公务员业务专题网络培训而组织的分论授课,目的是通过学习,使广大学员对直销与传销的由来,相关法律概念、法律制度、两部条例、直销监管与禁传工作机制、正确执法理念与案件查处、信息系统应用等有一个完整、系统的学习了解,掌握一些原理(理论与处理原则),进一步加深对直销监管与禁传工作重要意义和实质内容的理解,提升自身理论素养与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更好地推动直销监管和禁传工作的开展。建议学员在学习分论时既要认真收看分论视频授课,又要很好地结合两个条例,认真学习条例内容,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较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更好地为基层工作服务。

要“学好”分论这门课,我觉得要“三条腿”走路。一、仔细钻研分论教材,培养理论的思辨能力。二、系统收看分论视频讲座,提高对分论内容的感受能力。三、坚持理论联系实践,提升理论的应用能力。

总之,要精研理论、丰富阅历、学以致用。这样,肯定能学好这门课。相信通过此次学习,我们对我国规范直销与禁止传销工作会有一个更为全面系统的认识,将对我们工商机关履行直销管理和禁止传销职能有所助益。

 

第二部分  直销与传销的由来

 

1、直销的起源

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起源于美国,后传入欧洲、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这里我们要了解其基本表现形式、特点、特性与衍生出一些欺诈违法行为。

基本表现形式: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通过人员进行商品销售的活动。

特点:直销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等特点,因而在一些国家迅速传播开来。

特性: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及信息不对称等特性。

2、衍生出一些欺诈违法行为:这种欺诈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缴纳入门费获取资格条件并以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提报酬。该行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被称为“金字塔诈骗”“老鼠会”“无限连锁链”“层压式销售”等,在我国被称为传销。

特点导致迅速传播,特性导致衍生出一些欺诈违法行为。

各国态度:传销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予以严厉禁止和打击。

390年代中国的直(传)销

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国外直销企业开始进入中国。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政府管理经验不足,直销市场的发展很不顺利,特别是传销行为混在其中。一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混淆直销、传销的基本概念,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鉴于此,1998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种形式的传销进行了全面整顿和禁止。

 

第三部分  两个《条例》出台前的禁止传销工作

 

《禁止传销条例》,我国已全面禁止传销经营行为。

1、传销的危害性

传销的危害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危害社会稳定。传销侵害的多是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和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有的被逼无奈,引发偷盗、抢劫、械斗、内讧等刑事案件。一些传销组织形成黑势力犯罪团伙,实施暴力胁迫,控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抗执法机关的检查,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暴力抗法。

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组织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发展人际网络,骗取入门费,聚敛财产,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在组织传销的同时或利用传销为手段,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个人存款、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多种违法行为,触犯了国家多部法律。

三是侵害群众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传销组织者诱骗不明真相的人员加入,对参加人员实施人身、经济、精神多重控制。

四是破坏精神文明建设。传销发展人员多从亲戚、朋友入手,在给传销者本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破坏了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信任关系,严重背离社会伦理道德,破坏精神文明建设。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强制洗脑,灌输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一夜暴富的发财梦想,长期不能自拔。

2984---20057月间我国政府禁传工作概况

2005年两个《条例》的颁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把打击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齐心协力,经过七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984月至20057月,共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1.6万起,捣毁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窝点4.5万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105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近千件,涉案人员3700人,全国范围内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和抵制传销的意识得到增强;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牵头,其他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整治格局初步形成。

3984---20057月间我国政府禁传工作特点

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全面禁止传销工作开展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明确指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要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常抓不懈,打持久战”。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直接关心下,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组建了打击传销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直把打击传销列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点工作,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

二是查办大要案件惩治了一批传销骨干分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协调,各地通力协作,一批跨省市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组织被查处取缔。2002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指导协调上海、广东、广西、河北、江苏、陕西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通过联合行动,一举查处了申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相传销大案,取缔了申齐公司及其114家分支机构,该案仅非法所得就达2.6亿元。全面禁止传销活动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组织督导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查处了无锡德国王牌88传销案、重庆在校学生参与传销案、成都互联网基金变相传销案、冀辽吉黑诱骗少数民族群众传销案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相继查处了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

三是及时化解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查处传销案件的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部门合作,积极稳妥地做好接待、疏散、遣送传销人员等善后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据不完全统计,19984月至20057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遣散传销人员105万人次。

四是狠抓宣传教育提高了社会群众思想认识。这一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直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宣传教育作为打击传销的治本之策,配合专项行动的开展,深入揭露传销行为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提高和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泛宣传,积极配合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的专项行动。2004年,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工作的紧急通知》,组织开展全国性的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防范、抵制传销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传销的发展蔓延。

五是加强执法打击防止了在校学生被骗参与传销。针对一段期间出现的学生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打击诱骗学生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并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部署专项开展针对大中专学生、青少年被骗参与传销的打击和防范工作。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协调重庆、广州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了一批学生被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案件。各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和部署,把打击诱骗学生传销、解救受骗上当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与教育部门一起深入学校开展宣传教育,举办“反欺诈、反传销”“拒绝传销,从我做起”等活动,印发“致广大中专院校生的一封公开信”等资料,受到社会和广大师生的好评。

 

第四部分  两个《条例》的起草和颁布实施

 

1、两个《条例》的立法背景

直销立法背景:

20011211,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加入世贸组织三年内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主要就是直销。由于直销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正确引导直销业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十分必要。2004年,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了《直销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

禁传立法背景:

《禁止传销条例》的起草工作起步较早。1998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通知》之后,工商、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从事非法活动,在一些地方发展蔓延,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2002年,国务院将制定《禁止传销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并责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起草工作。

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需要,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两个《条例》的起草工作同步进行。经过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起草的《禁止传销条例》(送审稿)和参与起草的《直销管理条例》(送审稿)于2004年底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政府对两个《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两个《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2005810,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两个《条例》。

2、两个《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是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三百一十条明确,“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GATS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在起草审查《直销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将该《条例》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确保该《条例》内容与WTO规则以及我国入世承诺一致。

二是坚持从严监管。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销售人员分散、交易场所不确定等特点在直销经销模式上表现得十分突出,同时,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不完全适应,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因此,直销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1998以前的情况已经证明了这点。鉴于此,《直销管理条例》确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既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健康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防止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二)《禁止传销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依法查禁传销活动。通过立法,准确界定传销行为,坚决依法开展打击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是保持国家政策的稳定和延续。在国家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打击的有效做法,认真分析传销的表现形式和特征,结合我国的执法实践经验起草和制定条例,使打击传销这项长期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自1998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到20058月《禁止传销条例》出台,我国政府对传销欺诈活动始终是态度坚决,严厉禁止和打击。

三是建立打击传销的有效机制,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标本兼治的原则。坚决把传销遏制在萌芽状态,避免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避免给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带来更大危害,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建立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

3、两个《条例》的地位作用

两个《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既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引导直销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更是打击欺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两个《条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法律保障。

1)、《直销管理条例》的地位作用

直销立法,不仅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更是我国规范直销行为、打击传销等欺诈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一是明确直销为一种营销模式通过立法明确直销为一种正常的营销模式,并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活动做了明确规范。设立了直销企业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保证金制度、退换货制度、直销员招募和培训制度等,对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对加强直销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履行了入世承诺。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开放直销市场。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直销管理条例》正是履行上述承诺的重要举措。

三是界定了直销的概念。《直销管理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界定了直销的概念,为正确区别直销与传销,依法开展直销经营和做好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解决了社会上存在的认识、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对引导社会认知,区别合法与非法,提高公众识别和抵御欺诈风险能力,规范直销行为和打击传销欺诈等具有重要作用。

2)、《禁止传销条例》的地位作用

一是打击传销更加有法可依。《禁止传销条例》通过概括式表述和表现形式列举对传销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传销的概念、传销的主体、传销的表现形式,增加了对网上传销、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查处规定,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以及传销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执法部门有力打击、群众正确识别、社会有效监督提供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传销行为,表明了国家的态度和决心,并首次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从事传销活动。

二是构建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建立政府牵头,工商、公安为主,商务、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予以协助的打击传销机制。同时,《禁止传销条例》进一步充实了执法部门的职权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立了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标本兼治等原则,设立了警示提示、举报和奖励等制度,为执法部门及时查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有效压缩传销生存空间、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为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部分 境外反金字塔欺诈的立法和实践

 

利用人际网络实施的欺诈活动极具危害性,直接影响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禁止金字塔欺诈行为来保障直销经营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通过立法禁止金字塔欺诈行为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金字塔欺诈立法的形式不同,有的制定专门的法律,有的见诸其他经济法的法条,有的直销规范与禁止金字塔欺诈并举,有的仅对禁则性行为进行规制。如加拿大《公平竞争法》、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韩国《特种交易法》、马来西亚《直销法》、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香港地区《多层次推销禁止法》等,均涉及禁止金字塔欺诈的内容。  

在立法中,各国根据情况确定执法机关,多数赋予有刑事执法手段的职能部门负责。如美国、韩国赋予有司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及香港地区则由警方负责管理。

(二)金字塔欺诈属商业欺诈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金字塔欺诈行为的称谓不一。美国、加拿大和亚洲部分国家习惯称其为金字塔欺诈,欧洲的一些国家称其为滚雪球销售,在英国称其为“层压式”销售,在日本称其为“无限连锁链”销售,在我国台湾地区形象地称其为“老鼠会”“猎人头”。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这种行为的法律描述看,其实质都是欺诈行为。如加拿大《公平竞争法55.1条将金字塔欺诈定义为:“一是一个参与者因介绍他人加入而获得报酬,同样另一个参与者也因介绍他人加入而获得报酬,并以此类推;二是参与者除为了销售目的购买一个指定数量的产品外,还必须购买一个指定数量的产品以作为它参与传销网络的条件,并以此获得报酬”。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引诱一个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某种权利,属于滚雪球行为,即:通过介绍加入,被介绍加入人再介绍他人加入,第一个参加者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某种权利的报偿”。美国多数州通过立法禁止金字塔欺诈行为,一些州的法律规定:“介绍加入形成人际锁链,并依照介绍加入人员的数量计提报酬的行为是非法的”,“禁止违法者利用提供投资机会或者连锁经营授权等名义,引诱他人交纳一定费用,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比利时《1991不公平贸易行为法》规定,“金字塔欺诈包括存在金字塔欺诈计划,网络的参加者和消费者已受到损失”。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出,对以介绍他人加入或者收取“入门费”及限定购买变相收取“入门费”,介绍者从中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是国际上公认的违法欺诈活动。

(三)一些国家和地区反金字塔欺诈的实践

直销由于其自身特点,如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人员不稳定性、交易场所和对象的不确定性、交易行为不透明等,极易被违法人员利用,演变成金字塔欺诈活动。因此,打击金字塔欺诈等违法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和执法的重要内容。从各国的执法实践过程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即早期缺乏法律规定的艰难探索阶段和立法之后的严厉打击阶段。

早期,由于金字塔欺诈与正常的直销经营相混合交织,对其违法性质存在一个不断认识的过程,加上立法滞后,禁止和打击金字塔欺诈经历了一个相当艰难的漫长过程。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末,直销正式作为一种业态产生,传销活动也很快蔓延,但是真正立法打击金字塔欺诈一直延伸到了70年代。如见诸于资料的查理士? 庞吉(Charles Ponzi)很早就开始利用直销的运作方式从事欺诈活动,其采用的手段就是将产品凝缩为提货单据——期票。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人盖伦? 特纳(Glen turner)成立了特纳公司,采用直销方式,大规模从事欺诈活动。1964年,美国出现了一家著名的从事金字塔欺诈的公司——假日魔术公司(Holiday Magic inc.),该公司最初拥有商品,但销售商品获取的利益,远比拉人入会低得多,于是就形成了销售人员置销售商品而不顾,一心拉人加入。该公司销售人员分为假日女郎、组长、主任和经理4个级别,成为销售人员需要购买39美元~2500美元不等的产品,介绍一个销售人员可以获得100美元介绍费,升为经理则可以获得2500美元的酬劳费。在巨大利益刺激下,该公司营业额从1964年的1.6万美元,到1965年上半年达到52万美元,到1966年达到1100万美元。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假日魔术公司行为束手无策。以至美国越来越多的公司以类似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直到1974年,美国才通过立法,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各州政府开始对上述公司的金字塔欺诈行为予以查禁。

20世纪60年代,在欧洲和亚洲早期产生的金字塔欺诈案件,普遍经历了较长的过程,才被法律所禁止。如英国最早出现的Swastika皮夹销售欺诈活动,介绍人参加销售皮夹获得的佣金就已经高于皮夹的销售价格。购买和销售皮夹已经不是需求,人们不再需要消费商品,购买商品只是成为加入金字塔欺诈活动获得资格时需要交纳的费用,通过介绍他人加入就可以获得利益。日本也曾出现过大量金字塔欺诈活动,最为著名的是内村健一成立的“天下一家会”。 1965年,“天下一家会”成立,随后提出了“投资2080元,发展4名子会员,即可获得102.4万元”。其模式为,入会时交纳2080元,其中1080元汇给总部,1000元汇给介绍人。再发展4人,被发展人员除汇给总部钱款外,介绍人可以获取4000元。以此类推,最后可以获取102.4万元。该会发展到高峰时,会员多达180万人,入会费日进亿元,内村健一本人也曾经排在日本富豪榜的39位。由于发展人员无法延续,70年代初开始出现崩盘迹象。1972年受害人集体提起诉讼,日本政府开始立法,禁止“无限连锁链”行为,直至1979年“天下一家会”违法活动才被取缔。日本其他从事“无限连锁链”活动的组织随之销声匿迹。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台湾地区也出现了多起“老鼠会”案件,其中最大的“老鼠会”公司——台家公司销售的产品以清洁剂为主,其将销售人员分为经销专员、高级专员、经销主任。成为高级专员需要交纳6.85万元的入会费;经销主任发展一名高级专员,可以获得3万元报酬;销售一件产品,经销专员可以提取25%报酬,其上线的高级专员、经销主任可以分别获取15%10%的报酬。台家公司宣传“货品佳、销售好、获利快”,诱使大量人员参加。公司营业额从1979年的900万元新台币,迅速增长到19814亿元新台币,发展会员1万多人。许多人员加入后发现销售并不像公司宣传的那么容易,又不愿承担加入时交纳费用的损失,只好按照公司要求发展新人入会,抽取介绍佣金。找人入会获利远比销售清洁剂速度快、数额多,发展“人头”多少就成为了销售人员的重点。接到控告,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据公平竞争法律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为了更为有力打击“老鼠会”欺诈活动,台湾地区也制定了专门的法规。

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也不断出现过金字塔欺诈活动,由于法律规定明确,手段措施得力,执法实践水平提升,金字塔欺诈活动得到迅速查处。2000年初,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提示,提醒人们注意防范的10个最常见的网络欺诈,金字塔欺诈名列榜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指出:“只需4个星期,5美元变成6万美元”是最可能出现的金字塔或者“庞氏”骗术的诱骗手段,参加者只能靠发展下线赚钱,建立一座金字塔,如果找不到新的投资者金字塔就会轰然倒塌。无论金字塔传播和发展的媒介如何,无论是通过互联网发展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是违法的。

20065月,西班牙警方在国内4个城市同时行动,开始调查一起利用邮票进行的金字塔欺诈案件。警方逮捕了阿芬萨比恩收藏品公司和富龙费拉特里克公司的9个人。上述公司在西班牙和葡萄牙推出一个无损失邮票销售计划,大量依靠退休金生活的人员加入到该计划。警方指出:阿芬萨公司用高回报率和自称具有极高收藏价值的邮票和其他有形资产作为保证,吸引投资人员加入投资邮票基金……实际上邮票基金的价值本身就被故意甚至利用造假的手段高估了,其许诺的高额回报,只能靠吸引新的投资人来获得,这是一种金字塔式投资计划,上线不断发展下线加入,而参与投资计划的人从来没有见到过这家公司谈论中的珍稀邮票。据调查,有35万西班牙个人投资者卷入其中,涉案金额5400万英镑。

20002月,俄罗斯鲁宾商业俱乐部将所有文件运离办公室,软件人员销毁了电脑中的所有资料,公司负责人亚历山大波利先科从银行提走最后一笔资金400万卢布,波利先科和其妻子消失。大量受害者向圣彼得堡市议会提出申诉,要求追偿损失。鲁宾商业俱乐部在其官方网站声称:公司经营投资业务,投资项目包括各建筑公司在圣彼得堡建筑项目,担保资金在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可以获得高收益。参加者仅需交纳3000卢布取得入门资格,就可以获得丰厚回报。据估计,该案俄罗斯的受害者达10多万人,仅圣彼得堡受骗者就达2万~5万人,涉及金额达几百亿卢布。专业人士称:该体系应归咎于“金字塔”的疯狂发展。案发后,俄罗斯侦查机关依据诈骗罪对鲁宾商业俱乐部进行了刑事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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