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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应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还是虚假出资?
问题:某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查明皆为垫资,应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还是虚假出资?在虚报注册资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前或立案调查过程中已经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能否按虚报注册资本定性处理?利用假的银行账户获得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否属于虚假证明材料?

    天津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张建安解答:

    (1)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责任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后者一般为公司;二是侵害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主要侵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后者则主要损害交易安全和登记管理秩序。

    (2)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全部垫资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可定性为虚假出资行为。

    (3)在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当事人在案发前或立案调查过程中已经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如在法定时限内,应予以处罚,其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行为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自由裁量考虑情节。

    (4)利用假的银行账户获得的验资报告属于虚假证明材料。涉及的资金问题,可按查办“两虚”案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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