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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他人车闯祸谁买单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田珍祥
  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来,市民购买小客车,需通过摇号方式获得车辆牌照,但较低的中签率影响了市民的购车计划。因此,逢年过节,不少市民选择租车或借车出门满足自己工作和生活需要,还有些人因职业需要经常要驾驶着他人或者公司的车辆穿行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当市民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后,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分析。

借车会友

车主有过错要赔偿

●典型案例

  近日,在北京一家软件公司供职的杨先生去餐厅吃晚饭,与他一起就餐的还有公司新来不久的员工小崔等3人。席间,大家喝了无醇啤酒。饭后,小崔因去火车站接来京游玩的朋友,向杨先生提出借用其小轿车,杨先生二话没说当即表示答应,将车钥匙给了小崔。不料,小崔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路时,将正在步行的谢女士撞伤,造成其肺部等多处严重挫伤。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小崔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小型轿车违反分道通行的规定,据此认定小崔负事故全部责任。谢女士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便将司机小崔、车主杨先生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海淀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综合考虑小崔和杨先生的过错程度,判令小崔和杨先生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高庆指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庆表示,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有过错。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确保其车辆制动合格、能够正常安全运行,还负有审查借用人驾驶资质、行为能力等的义务,否则便视为车主存在过错。
  上述案件中,车主杨先生未尽到审查小崔驾驶资格的义务,且在应当知道小崔存在饮酒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车主所承担的责任为按份责任,责任比例的大小应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相反,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车主因与借用人是朋友、亲属等关系而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租车外出

租车公司无过错不担责

●典型案例

  去年十一长假,为了去京郊自驾游,80后夫妻小张和小吴到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小轿车。租车公司检验了小张的驾驶证后,双方签订了租车合同,其中约定“小张支付租车费和车辆保险费,承租车辆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保险赔付范围外的由承租方承担”。
  黄金周第二天,小张驾车载着妻子兴高采烈地上路。不料,在京密高速出京方向60公里处由于车速过快与前方韩先生所驾的新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小张存在超速行为,认定小张负全部责任。韩先生的车辆经过修理,共支付修车费9.4万元,经评估车辆减值损失为3.5万元。韩先生将司机小张、租车公司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海淀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小张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张颖超认为,在判断车辆所有人租车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时,租车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车辆有偿租赁业务的出租方,应该比普通无偿的出借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上述案件中,租车公司审查了承租人小张的驾驶资质,所提供的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标准,因此认定租车公司对韩先生的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只能由小张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租车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免责条款,如果认定租车公司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租车公司也不能以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协议对抗第三人而免除其责任。因此,在从事汽车租赁交易过程中,出租方应该谨慎履行其注意义务,承租方则应详细了解所租车辆的使用性能、保险情况,确保安全文明驾驶。

执行任务

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来自山东的肖某在北京一家家具公司当司机,主要职责是开公司的车给客户送货。2012年8月9日19时许,肖某给客户送货的途中,与驾驶残疾人摩托车的许先生相撞,许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某负主要责任,许先生负次要责任。许先生的继承人将司机肖某、家具公司、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海淀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肖某和许先生的过错程度,认定肖某负有70%的责任,因肖某是为家具公司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家具公司应对许先生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家具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张颖超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非基于其车辆所有人地位,而是因为单位工作人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所适用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驾驶单位车辆的司机是否为单位员工,事故发生时是否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
  高庆表示,上述案件中,事故时间虽不属于“朝九晚五”的日常工作时间,但根据肖某所载物品及客户订货单等相关证据,也可认定肖某是在为公司执行工作任务。由此可见,司机在给公司驾车时,最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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