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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执法公告2013年第12号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西双版纳州旅行社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竞争执法公告

2013年 第12号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4月对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西双版纳州旅行社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3年4月对两家协会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工商竞争处字(2013)第01号

 

  当 事 人: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

  业务范围:对旅游发展动态、趋势进行研究、学术交流,向旅游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反馈旅游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住  所:景洪市民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袁松青

  活动地域:西双版纳州内

  注册资金:叁万元

  业务主管单位:西双版纳州旅游局

  成立日期:2007年7月27日

  我局在对“西双版纳州旅行社协会”(另案处理)涉嫌垄断协议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中,发现“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存在涉嫌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12年3月31日,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和旅行社协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请示》(云工商竞争字[2012]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0日下达了《关于授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西双版纳州旅游行业存在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决定》(工商竞争字[2012]76号),授权我局依法对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西双版纳州旅行社协会(另案处理)以及相关企业(另案处理)涉嫌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并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决定,我局于2012年4月27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我局根据调查情况,于2012年10月22日向国家工商总局上报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西双版纳州旅游行业协会及旅游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理意见》(云工商竞争字[2012]19号),国家工商总局根据调查证据及我局意见,于2012年11月12日下达了《关于对西双版纳州旅游行业协会及旅游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处理意见的答复》([2012]4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启动研发“西双版纳州旅游信息管理系统”,2003年7月建成投入使用。当事人于2009年5月1日分别组织46家酒店(另案处理)、15家景点(另案处理)、2家旅游客运汽车公司(另案处理)签订《西双版纳州信息管理系统诚信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又于2011年3月11日,组织20家旅行社(另案处理)签订《自律公约》。

  其中:1、当事人组织20家旅行社签订的《自律公约》中,一是规定旅行社各签约单位组织接待的团队必须通过当事人信息中心提供的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操作,制作《西双版纳州旅游团队行程单》,方能享受景区、酒店、旅游客运汽车、购物等旅游企业提供的优惠服务,否则视为违约;二是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的游览点必须是A级旅游景区(点),必须按照旅行社协会与旅游景区(点)协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安排产品和组合线路,否则视为违约;三是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的旅游汽车必须是旅游客运公司提供的车辆;四是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的酒店必须是与其签订《自律公约》并纳入“旅游信息管理系统”的酒店,入住非管理系统内酒店,视为违约并支付伍仟元违约金;另外,当事人通过该系统向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各签约单位,收取1元/人/天的服务费和2元/人/天旅游安全风险金。

  组织2家旅游客运汽车公司(西双版纳旅游客运汽车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吉迈斯旅游汽车公司)签订的《自律公约》中,一是旅游客运汽车公司接待旅行团队必须通过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操作,制作、使用《西双版纳州旅游团队行程单》,否则视为违约;二是当事人通过该系统向提供服务的旅游汽车签约单位,收取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结算总额3‰服务费用,费用按照资金结算周期进行结算;三是对旅游客运汽车运输价格进行了统一。

  在组织15家景区(点)签订的《自律公约》中,一是约定签约单位团队票价,按照约定的《景(区)点团队价格表》执行,对团队票价实行价格统一;二是要求景(区)点缔约单位接待旅游团队必须通过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操作,制作、使用《西双版纳州旅游团队行程单》,否则视为违约;三是当事人通过该系统向提供服务的景(区)点缔约单位,收取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结算总额1.5%服务费用,费用按照资金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在组织46家酒店签订的《自律公约》中,一是要求酒店签约单位按照约定的《酒店团队价格表》执行,对团队房费实行价格统一;二是要求酒店签约单位接待旅游团队必须通过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操作,制作、使用《西双版纳州旅游团队行程单》,否则视为违约;三是当事人通过该系统向提供服务的酒店签约单位,收取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结算总额1元/间/夜的服务费用,费用按照资金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2年3月20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西双版纳州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涉嫌垄断的情况报告》(西工商发[2011]119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西双版纳州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涉嫌垄断的请示》(云工商竞争字[2011]15号)一份、《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和旅行社协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请示》(云工商竞争字[2012]4号)一份,证明依据《反垄断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依法履行执法程序;

  证据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西双版纳州旅游行业存在的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决定》(工商竞争字[2012]76号)一份,证明按照规定依法获得对当事人进行查处的权力;

  证据四:2012年4月27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

  证据五:2012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州旅游服务企业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六:2012年3月22、23日经西双版纳州旅游服务企业负责人确认的《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及获取《旅游散客计划书》一份、《团队计划书》二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七:2012年3月23日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工作人员《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八:2012年6月6日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宣传促销金”及“服务费”存根、收据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组织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十:2012年6月6日西双版纳州景点(区)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十一:2012年6月7日西双版纳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西双版纳旅游团队酒店对证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十二:2012年6月7日西双版纳州某酒店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西双版纳旅游团队酒店对证单》3张,西双版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西双版纳旅游团队酒店对证单》3张,证明当事人组织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十三:2012年6月8日西双版纳汽车运输服务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及“西双版纳旅游团队客运公司对证单”二张,证明当事人组织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十四:当事人提供的与酒店、旅行社、景区旅协会、游客运汽车公司签订的《西双版纳州旅游信息管理系统诚信服务自律公约》一套、《旅游散客计划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十五:《关于核准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登记的批复》(西民社团字[1994]第13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经过批准,依法获得资质独立的社会团体。

  证据十六:《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西双版纳州旅游行业协会及旅游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理意见》(云工商竞争字[2012]19号)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关于对西双版纳州旅游行业协会及旅游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处理意见的答复》([2012]42号)一份,证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程序和对当事人处罚依据。

  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如下:

  行业协会垄断行为是以一个非营利性法律主体的名义单独或者与其成员共同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以下列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这在《反垄断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本案中,当事人组织20家旅行社、46家酒店、15家景点、2家旅游客运汽车公司,签订含有垄断条款的《西双版纳州信息管理系统诚信服务自律公约》,限制或排除签约单位良性竞争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行为。

  首先,当事人组织西双版纳州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含有垄断条款的《西双版纳州信息管理系统诚信服务自律公约》,将酒店住宿、行程计划(出团)、旅游线路景点组合、旅游用车等,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在住、行、游等方面只选择与本协会签有协议(合同)的其他协会签约单位或独立协议单位,甚至签约单位入住非签约单位酒店也要接受罚款处理,这就将原本有竞争关系的旅游服务企业,用《自律公约》的形式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和一尊独大的格局,人为地制造壁垒,加入圈内可得利,使西双版纳州旅游服务企业不再是通过优质服务质量、优异的项目品牌和先进的营销模式,来吸引旅游消费者和促进旅游服务企业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而是将先进的经营理念、模式排除在外,其通过垄断协议,使签约单位在获得丰厚的旅游市场资源的情况下,限制了旅游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自主经营权和旅游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此行为违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

  其次,在当事人组织西双版纳州旅游服务企业签订的《自律公约》中,进行固定价格从而达成价格联盟。在这种情况下,具有竞争关系的旅游服务企业不是独立地自行决定产品的价格,而是与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者联合制定统一的产品销售、购买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旅游行业协会通过决议、决定、公约等形式协调签约单位经营行为,把多个旅游服务企业排除、限制竞争的共同愿望通过协会的决定、公约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当事人组织签订的四个《自律公约》(旅行社、酒店、汽车客运和景区)中,有三个是固定价格,与旅行社签订的《自律公约》虽没有价格方面内容,但在《自律公约》中规定必须通过当事人掌握的信息管理系统制作与旅游服务相关的《团队行程单》,方能组团成行,否则视为违约遭受处罚;若履约组团成行后,其交通运输、景区景点、休息住宿等方面的价格,还是《自律公约》中规定的固定价格,在西双版纳旅游相关市场中,是没有可以替代的产品,消费者面对着的只有一个价格或一种交易条件,没有选择的余地。那么,实行价格固定的企业就很容易对市场进行垄断经营,获取垄断利润。因此,当事人组织签订《自律公约》(旅行社、酒店、汽车客运和景区),固定价格从而使原本有竞争关系的旅游服务企业达成价格联盟,具有强烈反竞争性质。

  自当事人组织签约单位签订《自律公约》之日起至今,签约单位均如约履行。

  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凭据地方民族自治区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赋予的独占地位,组织20家旅行社、46家酒店、15家景点、2家旅游客运汽车公司,签订含有垄断条款的《自律公约》,要求上述旅游服务企业必须接受约定服务价格和违约处罚,安排制作旅游行程计划,向其交纳服务费;同时,强制实施签约旅游服务企业,只能通过版纳州旅游协会下属的旅游信息中心旅游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旅游计划行程出团和经营收入唯一结算方式,对其整个地区的旅游市场经营实施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垄断协议行为。

  当事人组织上述83家旅游服务企业经营者签订含有垄断条款的《自律公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组织签约的涉案旅游服务企业多、影响面广的实际,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以肆拾万元整的罚款(小写40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到昆明市农业银行盘龙支行缴纳罚款(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1号,账号:24019801040004368),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4月7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工商竞争处字(2013)第02号

 

  当 事 人:西双版纳州旅行社协会

  业务范围: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开展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住  所:景洪市纳昆康小区17号

  法定代表人:杨锦豫

  活动地域:西双版纳州内

  注册资金:叁万伍仟元

  业务主管单位:西双版纳州旅游局

  我局于2011年6月16日,接到西双版纳州工商局《关于西双版纳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涉嫌垄断的情况报告》,报告称“西双版纳州旅行社协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垄断协议和滥收费等违法行为。我局于当天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并于2011年7月7日和2012年3月31日,分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西双版纳州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涉嫌垄断的请示》(云工商竞争字[2011]15号)和《关于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和旅行社协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请示》(云工商竞争字[2012]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0日下达了《关于授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西双版纳州旅游行业存在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决定》(工商竞争字[2012]76号),授权我局依法对西双版纳州旅行社协会、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另案处理)以及相关企业(另案处理)涉嫌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并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决定,我局于2012年4月27日,依据授权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我局根据调查情况,于2012年10月22日向国家工商总局上报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西双版纳州旅游行业协会及旅游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理意见》(云工商竞争字[2012]19号),国家工商总局根据调查证据及我局意见,于2012年11月12日下达了《关于对西双版纳州旅游行业协会及旅游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处理意见的答复》([2012]4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11月8日组织西双版纳州24家旅行社(另案处理)签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于2008年3月28日与西双版纳州旅游运输协会签订《合作协议》;于2011年3月21日与西双版纳州饭店协会签订《合作协议》;于2011年4月25日和6月30日,与西双版纳州景区(点)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修改协议》。

  其中:

  当事人在组织24家旅行社签订的《自律公约》中,一是规定旅行社各签约单位组织接待的团队必须通过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信息中心提供的州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制作《旅游团队行程单》,方能享受优惠待遇和提取结算,否则视为违约;二是要求签约会员单位接待的旅游团队在安排住宿、旅游线路景点组合、旅游用车、购物,观看(参加)自费项目时,只选择与本协会签有协议(合同)的其他协会签约单位或独立协议单位;入住非签约酒店者,将接受罚款的处罚。三是要求签约会员单位严格遵守该协会与其它协会签订的协议。

  在当事人与西双版纳州旅游饭店协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一是约定双方操作的旅游团队均通过州旅游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当事人签约会员旅游团队用房须按旅游合同选择旅游饭店协会签约会员酒店。二是执行双方约定的入住房价。

  在当事人与西双版纳州景区(点)协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一是当事人所有旅游团队只能采购西双版纳州签约单位的旅游产品,且必须通过州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二是双方对旅行社旅游团队必须选择旅游景区(点)协会签约单位景区(点)的数量和级别进行了固定;三是双方对景区(点)协会签约单位的门票价格进行了统一,按照约定的《景(区)点团队价格表》执行。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1年6月16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西双版纳州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涉嫌垄断的情况报告》(西工商发[2011]119号)一份,西双版纳州信访局《信访件交办函》一份,西双版纳旅游服务企业《控诉书》、《情况反映》等材料一套,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西双版纳州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涉嫌垄断的请示》(云工商竞争字[2011]15号)一份、《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和旅行社协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请示》(云工商竞争字[2012]4号)一份,证明依据《反垄断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依法履行执法程序;

  证据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西双版纳州旅游行业存在的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决定》(工商竞争字[2012]76号)一份,证明按照规定依法获得对当事人进行查处的权力;

  证据四:2012年4月27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

  证据五:2012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州某旅游服务企业负责人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及该公司提供材料一套,证明当事人组织旅行社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六:2012年3月22、23日经西双版纳州某旅游服务企业负责人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及该公司提供材料一套,证明当事人组织旅行社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七:2012年3月23日经西双版纳州某旅游服务企业负责人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及该公司提供的材料一套,证明当事人组织旅行社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八:2012年3月2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与西双版纳州旅游饭店协会、西双版纳州景区(点)协会签订的《合作协议》,证明当事人组织旅行社签订《自律公约》,要求缔约旅行社执行同样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的事实;

  证据九:2012年3月24、26日经当事人法人代表杨锦豫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行社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十:2012年6月5日经当事人法人代表杨锦豫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行社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十一:2012年6月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会员支付违约金通知二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行社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十二:2012年6月6日经西双版纳州某旅游服务企业负责人确认《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行社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且企业被动跟随的事实;

  证据十三:2012年6月7日经西双版纳州某旅游服务企业负责人公室主任确认《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行社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十四:2012年3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协会章程》、与旅行社签订的《行业自律公约》、与旅游饭店协会、景区旅协会、旅游运输协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各一套、旅行社加入该协会的申请及批复一份、会员支付违约金通知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旅行社签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垄断条款的协议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十五:2012年3月24、26日由当事人和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及提供的《关于同意成立西双版纳州旅行社协会的批复》(西民政复字[2004]5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经过批准,依法获得资质独立的社会团体。

  证据十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关于对西双版纳州旅游行业协会及旅游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处理意见的答复》([2012]42号)一份,证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程序和对当事人处罚依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如下:

  行业协会垄断行为是以一个非营利性法律主体的名义单独或者与其成员共同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以下列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这在《反垄断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本案中,当事人组织24家旅行社签订《自律公约》,并与西双版纳州旅游饭店协会、西双版纳州景区(点)协会签订的《合作协议》,签订含有垄断条款的《合作协议》,限制或排除签约单位良性竞争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行为。

  首先,当事人组织24家西双版纳州旅行社签订《自律公约》,将酒店住宿、行程计划(出团)、旅游线路景点组合、旅游用车、购物结算方式等,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在住、行、游等方面只选择与本协会签有协议(合同)的其他协会签约单位或独立协议单位,甚至签约单位入住非签约单位酒店也要接受罚款处理,从而把未签约旅游服务竞争企业排除在外。这就将原本有竞争关系的旅游服务企业,用《自律公约》的形式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和一尊独大的格局,人为地制造壁垒,加入圈内即可得利,使版纳州旅游服务企业不再是通过优质服务质量、优异的项目品牌和先进的营销模式,来吸引旅游消费者和促进旅游服务企业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而是将先进的经营理念、模式排除在外。其通过垄断协议,使签约单位在获得丰厚的旅游市场资源的情况下,限制了旅游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自主经营权和旅游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此行为违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

  其次,在当事人组织24家西双版纳州旅行社签订的《自律公约》中,要求签约会员单位(旅行社)严格遵守该协会与其它协会签订的协议,即与饭店协会、景区(点)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就房价、门票价格进行固定从而达成价格联盟。在这种情况下,具有竞争关系的旅游服务企业不是独立地自行决定产品的价格,而是与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者联合制定统一的产品销售或购买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旅行社协会通过决议、决定、公约、协议等形式协调签约单位经营行为,把多个旅行社经营者限制竞争的共同愿望通过协会的决定、公约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当事人组织旅行社签订的《自律公约》中,虽然没有明确有固定价格的内容,但在《自律公约》中规定:“严格遵守旅行社协会章程和旅行社协会与其它专业协会签订的协议”,而当事人与饭店协会、景区(点)协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对房价、门票价格进行固定和统一,在西双版纳旅游相关市场中,是没有可以替代的产品,消费者对着的只有一个价格或一种交易条件,没有选择的余地。那么,实行价格固定的企业就很容易对市场进行垄断经营,获取垄断利润。

  自当事人组织签约单位签订《自律公约》之日起至今,签约单位均如约履行。

  当事人组织24家西双版纳州旅行社经营者签订含有垄断条款的《自律公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组织签约的涉案旅游服务企业多、影响面广的实际,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以肆拾万元整的罚款(小写40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到昆明市农业银行盘龙支行缴纳罚款(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1号,账号:24019801040004368),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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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有了这份厦门及周边游参考价,再也不怕上当受骗啦!
案例分析:旅行社拒绝旅游者的另行付费项目申请是否违约
首例行业协会联合抵制被工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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