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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法》修正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意义

准确界定侵权行为 公正高效执法维权
——浅谈《商标法》修正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意义

 

    《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正,有助于基层工商执法人员更准确地界定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范围,更准确地界定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公正合理而高效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下对商标行政保护影响最大的几点内容。

    1.修正案将商标“使用”的概念明确界定为“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此定义揭示了商标使用的本质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有助于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将商标侵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与叙述性地使用相关文字、图形等标志介绍说明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的行为区别开,也与不具备商品来源识别功能的纯粹装饰性使用、美学性使用区别开。这样的界定,既可以有效保护商标权人的核心利益,也能够避免行政机关对他人正常商业活动的不合理侵扰。

    2.修正案强调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明确规定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前提下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此规定解决了基层工商执法实务中长期存在的一大困扰,即本地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在后注册商标相冲突时,若一概绝对地认定前者侵犯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予以查处,不仅不够合理,而且执法阻力较大。新规定有助于基层工商机关正确指导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继续合理使用其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有利于保护善意在先使用者,形成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修正案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有助于基层工商机关有效履行监管职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修正案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明确列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上述行为的商标侵权属性或不正当竞争属性,有助于基层工商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有效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及“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

    4.修正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条款,更具操作性和合理性。修正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新规定在最高罚款幅度上有大幅提高,将罚款数额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提高到“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而且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修正为“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效解决了执法实践中“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难以界定的问题。修正案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为界限,其上按倍数确定罚款数额,其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则直接确定最高25万元的罚款限额,既确保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罚款威慑力度,又能有效避免个别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少的当事人,却比违法经营额多的当事人被罚款更多的不合理现象。

    同时,修正案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对五年内累犯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对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自己所售商品是侵权商品,能证明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经销商,从法律层面明确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新规定有助于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统一认识,厘清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的裁量原则,有效避免确实不知情且如实说明合法来源的经销商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被工商机关处以罚款的不合理现象。

    5.修正案设定了商标侵权行政执法案件中止制度,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赋予工商机关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商标侵权案件决定中止案件查处的裁量权,既有利于相关当事人寻求法定途径先行厘清商标权属,也有利于基层工商机关避免执法错误,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相关当事人遭受难以弥补或者不必要的损害,最大限度地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减少或防范行政执法争议。

《商标法》修正案已经通过,我们期待《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尽快出台,对《商标法》作出更为细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如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其他商标违法行为的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尤其是服务商标侵权及违法行为的非法经营额如何计算;对基层工商机关依法没收的侵权商品的处置方式,能否参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细化规定等。

 

    □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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