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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予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

案例分析不予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

2013-11-21,中国工商报

    案情:

    执法人员在调查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时发现,当事人已经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补缴了相应注册资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分析:

    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需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需要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没有对经过调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制作法律文书、告知被调查人作出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般不会有意见,也没有出现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未告知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2009版)中既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3种情况可以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经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3种情况都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只是由于当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才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虽然工商机关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毕竟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当事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工商机关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错误而进行复议或诉讼。即使当事人对工商机关的定性无异议,也不能排除当事人认为处罚程序失当的可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可能主张处罚程序失当造成当事人精神或物质利益受损。因此,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使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仍然有必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 赖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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