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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医院要求患者购卡充值再就诊合法吗?


    案情:

    福建省永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市某医院规定患者须先办就诊卡并充值,否则不予就诊,患者办卡充值后医院直接从患者卡中扣去2元办卡工本费。经查,该项收费并未获得物价部门核准,从患者卡上扣除的工本费集中存在医院对公账户内并未挪用。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医院辩称推行就诊卡是为了方便医院管理和患者就诊,收取2元的工本费价格合理。医院称,患者明知需要办卡还自愿到该医院就诊,这说明患者认可该行为。

    分歧:

    查明案件事实后,办案人员一致认为应责令医院改正违法行为,但对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院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规定先办卡充值再就诊属于指定消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此,医院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院可以要求患者先办卡再就诊,但不能收取办卡工本费。在本案中,医院没有在门诊收费处或公示的医疗服务价格表中明示办卡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没有获得物价部门核准。医院擅自收取办卡工本费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超出正常收费项目或者标准收取不合理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医院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患者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条件,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

    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从主体看,医院的业务范围涉及公共医疗事业,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但其强制患者办卡显然是为了降低医院管理成本,这从当事人将涉案费用集中存在对公账户且未挪为他用也可以看出。由此可见,当事人并没有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主观意图,其强制患者办卡行为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在本案中,当事人强制患者办卡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费用,属于滥收费用,但不是“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不应适用《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要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由此可见,患者可以作为特殊消费者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笔者认为,判断患者是否具有公平交易权及选择权,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必然选择的意愿。在本案中,当地医疗资源集中,一些患者特别是疑难病患者必然选择大医院就医,医院借此指定患者办理就诊卡并收取工本费,涉嫌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当事人的滥收费用行为侵害的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定性处罚。

□福建省永安市工商局 吴巧燕2014-03-06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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