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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对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2014-7-9)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

 

苏工商注〔2014228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对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你院向本局发出的《司法建议书》(〔2014〕泰姜法建第C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你院。

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遵循分级登记管理和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对所辖责任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登记机关为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如果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发生变更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该行为应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处理。经查,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长分局下辖的清名工商所已对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实施检查,并已在2013117对其实施了警示管理,限制其办理除住所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对于你院提出的“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公司、企业年检时,向其书面告知必须提交公司、企业住所证明”的建议,国务院于今年219日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取消了公司年检制度,《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公司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即“公司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文件精神,今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以对其实施信用约束管理。

对于你院提出“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必要时可对公司、企业提交的住所证明予以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一建议,国务院《改革方案》中明确要求“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国务院要求依法登记企业的住所。对于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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