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工商总局关于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线索的答复意见(2015-3-2)

工商总局关于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线索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字〔2015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线索的请示》(京工商文〔2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总局

                                               201532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移送条款的理解
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处理方法
处理职业打假应注意的时间节点
工商、食药、质监管辖权规定异同探析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