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工商局公示的24件有关汽车的案件中,额外向购车客户收取出库费案件占了一半多。
当事人上海铂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从事进口大众品牌汽车的特许经销商。当事人使用预先拟定的《汽车产品购销合同》,违背客户的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额外向购车客户收取报备费、出库费,且收费项目没有依据,无收费标准,属于没有依据的不合理收费。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当事人的报备费项目以每辆500元至2000元收取,出库费项目以每辆500元至2500元收取。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17万元,并对其罚款5000元。
另一当事人上海宝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宝马汽车经销商。自2014年6月起,当事人印制并使用《汽车销售合同》和《接车检查表》。其在《汽车销售合同》中规定“乙方要求以贷款方式付款的,向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其在《接车检查表》中附有如下内容:“如因上海宝尊无法控制之原因而造成之意外损失,上海宝尊不需负责”,排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品牌影响力较大,对社会的影响力较强,执法机关决定对其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较重的处罚,除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合同格式条款行为外,罚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