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以后获得高级技师资格能否增加养老金?
某劳动者退休后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能否据此提高养老金标准或在调整养老金待遇时适当照顾?
养老金作为一种权利是根据在职期间或退休前履行的义务计算和确定的。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劳动者所履行的义务已经确定和固化,由该义务所决定的养老金的多少,在退休时也已经确定和固化。在退休之后,个人的收入、资质等变化不会影响其当前的养老金水平,也不会成为此后养老金水平调整的影响因素。如果其被雇佣,可以由雇主给予一定的待遇。
2.非因工死亡待遇由谁支付?
某退休人员,现年80多岁,因病去世。家属找社保机构要求支付相关待遇。社保机构让其家属找该人员退休前所属单位支付。请问,该人员原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相关待遇?应由谁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全国尚未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出台统一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目前大部分地区对此有地方规定。根据地方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保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由社保基金支付。没有作出规定的,原则上仍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由退休前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3.人事档案与出生年龄不一致怎么办?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正准备办理退休手续,但我的人事档案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上不一致。请问,我办理退休手续应以什么为准?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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