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
为帮助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时、顺利完成2016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对象。
二、年报的时间和内容。2016年度年报于
三、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时间和内容。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的途径和方式。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zsgsj.gov.cn/)“网上办事”栏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或通过网址“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直接登录该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行申报,先按要求进行“企业联络员注册”(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请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注册成功以后,通过“工商联络员登录”(申领过电子营业执照的单位可从“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进入申报,选择“年报申报”即可进行年报内容的填写,选择“企业公示”即可进行即时信息公示内容的填写。
登录该系统需使用IE浏览器(IE8、IE9、IE10),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版本不符合要求,将无法正常填报,请在申报前检查浏览器,不符的请先升级(具体详见附件2)。
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后,年报完成即对外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再向工商部门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报戳记。
五、对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和即时公示义务的企业如何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和责令的期限内未完成即时信息公示的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补报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后应当向发照的登记机关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补报年报后,系统将自动恢复为正常状态,但原信用记录将被保留。
六、对在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的处理。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公示信息中隐瞒、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的规定,对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抽查。企业改正公示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发照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原信用记录将被保留。
七、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根据《条例》的规定,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恢复在原登记场所经营或办理变更经营场所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发照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确认后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原信用记录将被保留。
全市各级年报咨询电话详见附件3(苏州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年报咨询服务电话表)。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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