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取缔无证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到底归谁?
在成品油市场监管这一问题上,有许多人认为:无证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应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查处。对此,笔者不能认同。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一个依法核准登记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按正常程序应是:当事人先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然后到商务部门进行网点申请,获得批文后到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消防部门等办理修建加油站的手续;加油站修建好后由商务部门、安监部门、消防部门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监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此系工商登记前置);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最后到商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此系工商登记后置)。从这样一个流程分析看,就不难分辩出无证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应由哪个部门了。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讲:
第一、汽油、柴油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载明的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向安监部门申请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根据该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先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也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是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
《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由安监部门查处。
第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也属于《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应转致适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由安监部门查处。
从商事制度改革中政府相关文件方面来讲:
第一、《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同时还规定:“工商总局负责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6月)》,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确定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第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7号)附件《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将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门审批)确定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第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9号)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属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属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有关专门事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上述,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笔者认为:加油站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应由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加油站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应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加油站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应由商务部门负责查处。
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张跃强 金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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