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卷(财税金融)第五章(金融) 第五章 金融 第一节 金 融 机 构 一、典当 清乾隆九年(1744),境内城乡有典铺124家。同治十一年(1872)有108家。其典当数居江南之冠。光绪三十四年(1908)有66家。民国元年(1912)有50家。至8年减为33家。16年北伐胜利后恢复至45家,24年为38家。26年11月日军入侵吴县时,全县典当几乎被劫掠一空,申报损失法币138万余元,约合白米8万担,全行业被迫关闭。翌年春,日伪政权颁布质店营业规则,以缩短押期,提高利率为饵,怂恿一批“社会闻人”及典当失业人员开质店。29年全县有典当20家、质店24家,乡区仅木渎“永济”1家。不久,储备券急剧贬值,质店大批闭歇。押头店则畸形发展,一时多达兰四百家。抗日胜利后,原闭歇的质店大多复业,部分押头店主亦钻营谋取营业许可证,全县质店复增,36年多达180家。解放前夕,因金圆券贬值仅留42家。解放后,县境内的典当由县人良银行督促清理,并引导转业。 早期的典当业主多为名公巨卿,富绅大贾;职员则以安徽籍居多。清光绪年间,盐运使衔候补郎中潘祖谦、户部郎中张履谦所开的当铺,资本达二三十万银两。后期的质押业资本一般较微薄。民国元年全县50户典当,共计当出金额215.79万元,赎入额212.54万元。23年城乡24户典当,营业额为290万元。36年,全县有180户质店,全年当出金额128亿元,其中40户盈利4151万元,140户亏损31750万元。 光绪三十一年(1905),吴县成立典业公所,民国19年11月改组成立典当业同业公会。29年10月,成立质店公会。35年,成立质当业公会,会址初设于颜家巷46号,后迁入清嘉坊36号原典当业公会会址。 表17.11 民国24年吴县乡区典当名录
二、钱庄 境内钱庄创立较早,多数在城区。清道光、咸丰年间,多设于阊门外渡僧桥一带。咸丰十年(1860)后,多数迁至城东平江路朱马嵩桥与魏家桥之间。光绪年间,阊门外商市渐次恢复,钱庄业又移至阊门内中市街一带。光绪三十四年城区共有钱庄24家,设于中市街的有20家。辛亥革命时市场萧条,勉强维持的有11家。民国5年(1916)前后,民族商业兴起,钱庄逐渐增多。至22年增至30家,居全省之冠。日军侵占吴县后,大部分钱庄停歇,少数几家撤至乡镇或迁上海租界。27年4月,部分钱庄从业人员凑集少量资金以“银号”与“汇兑号”名义,经营苏、沪两地的汇兑。稍后兼办存款与放款业务。30年全县有银号32家,至民国33年发展为78家。抗日胜利后,国民政府勒令在汪伪时期开设的银号(钱庄)停业清理,恢复因抗战而歇业的老钱庄12家。解放后,钱庄均归苏州市,1950年5月全部停业。 清末至抗日战争以前的钱庄大多为独资,老板多为本地知名大地主。百花巷的程卧云、曹家巷的王驾六、闾邱坊的俞子良等均具有相当的实力。多数钱庄延聘镇江籍钱业人士经营业务。民国20年,城区130家钱庄资本总额48.5万银两。23年,城区23家钱庄资金总额110万元(法币),多者户6万元,少者户2万元。汪伪时期的钱庄(银号)资本薄弱,31年底58家钱庄(银号)登记资本总额储备券3615万元,一般户有资本50万元左右,按全国趸售物价指数表折算,相当于抗战前的8000余元。抗日胜利后成立的钱庄,除“永丰”钱庄为无限公司外,其余均为有限公司。据36年2月统计,12家钱庄的资本总额约合法币7亿元,最多的振苏、义康两家钱庄,各为1亿元,其余均为5000万元左右,按全国趸售物价指数表折算,1亿元相当于抗战前的9000余元。城区钱庄均办理存款、放款、汇兑业务,“福”字号与“禄”字号还办理外埠汇兑业务,通汇长江三角洲,以上海为大宗。尚有买卖银元、规元、银、铜,辅币票等项业务。 光绪年间,创立钱业公所,为钱庄集议规元、银厘、折息行情及进行银元、规元买卖场所,废两改元后办理同业票据交换。民国26年(1937)告终。光绪三十四年(1908)创立会商处,民国17年改组为钱业同业公会,直至解放。 三、银行 民国元年(1912)10月,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在城区成立,为全县第一家银行。之后,中国银行苏州分行暨交通银行苏州汇兑所、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苏州储蓄银行、惠商银行、大陆银行、江苏典业银行、淮海实业银行、吴县田业银行、东南实业银行陆续开业。后因政局战乱等原因,有9家银行先后闭歇或暂停营业。至17年1月,城区银行仅存中国、交通、江苏与吴县田业等4家。北伐胜利后,总行设于上海的各大银行纷纷来城区开设分支机构,本地的信孚银行亦告开张,大多不惜重金在观前街一带购地建屋,并以较高的利息与新式的经营方式,多方揽取存款,扩大汇款。至26年在城区新设或复业的银行有中国、交通、江苏、江苏农民、大陆、金城、中南、上海商业储蓄、新华信托储蓄,浙江兴业、中国国货、中国通商、四明、国华、中孚、聚兴诚、中国实业、吴县田业等18家.是年11月吴县沦陷,银行全部停业.翌年,日商台湾银行苏州支店开业。同年7月,伪华兴商业银行苏州分行发行“华兴券”,但各界绝少与伪行往来,市场流通仍以法币为主。28年9月起,苏民银行、伪中央储备银行苏州支行、江苏地方银行相继成立。31年2月后,沪、宁两地新设立的银行陆续来城区开设分支机构。是年底,全县银行有10家。翌年,城内银行畸形发展,有经日伪政权改头换面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也有补办注册而复业的金城银行、国华银行,更多的是由本地钱庄改组的银行。至34年抗日胜利前夕,城区银行有38家。抗日胜利后,除金城、国华准予继续营业外,其余均停业清理。同年12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回苏复业。35年,中国、交通、江苏、江苏农民、浙江兴业、四明、中国国货、中国实业、吴县田业银行亦相继复业,36年中南银行复业,又新设中央信托局、中国农民银行,吴县县银行,新华商业储蓄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永大银行、亚洲银行、中华银行、太仓商业银行、吴县合作金库、中央银行等。至1949年4月止,城区的银行共有24家,均集中在观前街一带。解放后,由苏州市接管。 民国11年,设立银行公会筹备处。13年7月正式成立苏州银行公会,入会银行有5家。翌年3月暂停,由银行议事处代行有关会务。19年12月重设吴县银行业同业公会,入会银行有8家,嗣后增加到18家。抗日战争前夕,会员银行有17家。32年4月伪苏州银行业同业公会成立,入会的商业银行有22家,至34年发展为35家。35年3月吴县银行商业同业公会成立,有会员银行8家。至1949年4月发展为23家。 中国人民银行吴县支行 1949年11月1日,在浒墅关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吴县办事处。翌年改名中国人民银行吴县支行。1951年4月撤销。同年7月又在苏州市驸马府堂重建,下设浒墅关、木渎、陆墓、甪直等12个营业所。1956年行址迁至苏州观前街164号,基层设浒墅关办事处,黄埭、唯亭、光福、湘城、车坊5个区营业所,甪直、望亭、陆墓3个镇营业所。舟山、玄墓山2个储蓄所。同年4月10日,人民、农业两行分设,行址迁至苏州乔司空巷8号,内部增设农业放款和信用合作两股,基层设1个营业部专柜,浒墅关、木渎2个办事处,及望亭、唯亭、甪直、车坊、枫桥、陆墓、黄埭、湘城、光福、横泾、东山、金庭12个营业所。1958年下半年,行址迁苏州观前街188号。1966年1月人民、农业两行合并,基层设浒墅关、木渎等14个处所。1969年1月以公社建所。1970年建立吴县财政金融局,银行与财政合署办公。1973年财政金融局撤销,恢复人民银行。1979年人民、农业两行再度分设,基层设有1个营业部,浒墅关、木渎2个办事处,东山、陆墓2个分理处。1984年1月县人民银行撤销(1989年12月恢复)。 中国工商银行吴县支行 1984年1月建立,行址在观前街188号,办理原人民银行经营的城镇储蓄及工商企业信贷业务,基层营业机构有1部(营业部)、2办(浒墅关、木渎)、2处(东山、陆墓)。同年12月,又在光福、甪直、望亭电厂建立分理处。县支行内设人事秘书股、计划信贷股、会计出纳股、储蓄股、保脸股。1985年,保险业务划给保险公司。1987年,全行有1个营业部,8个办事处,12个储蓄所,职工183名,年末存款余额21859万元,贷款余额27573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昊县支行 1956年成立,与人民银行一套班子,当年撤销。1964年重建,支行内设人事秘书、农村金融、信用合作、国营拨款及会计等5股,并设营业专柜;基层有浒墅关、木渎、东山、横泾、光福、陆墓、黄埭、湘城、唯亭、甪直、车坊、望亭、枫桥、西山等14个营业所。1966年1月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恢复,行址设于苏州市观前街188号,在县内建有37个营业所。1985年,设浒墅关、木渎、甪直、陆墓、光福、唯亭、苏州市东大街等7个储蓄所。1987年有35个营业所,47个信用分社及储蓄所,15个股室,职工280名;年末存款余额31935万元,贷款余额34155万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吴县支行 1980年4月建立。1985年11月迁至苏州市东大街吴县新村2号县计委大楼,内设投资管理、财务会计、人事秘书3个股和房地产经营、咨询服务2个部。1987年全行职工33名,5个股室,1个储蓄所,年末存款余额4453万元,贷款余额9810.99万元(1989年11月迁至苏州市人民南路县前街口)。 五、保险公司 吴县的保险业源于上海。清末民初,首先来城区开办保险业务的有上海英商保众、公平、永平等3家。继而华商上海华安合群、金星公司亦来城区开设分公司。初开时,投保者甚少。民国8~26年,先后开设的保险分公司和代理处有26家,其中英商11家、美商3家、华商12家。抗日战争前夕,保险机构有天一分公司和中国、太平、天一、永安、先施、宁绍、永宁、四明,华安、华安合群、宁绍人寿、兴华、宝丰等13家代理处。吴县沦陷后,英美商保险公司全部撤退,华商保险公司亦停业。28年,日商通惠保险公司来苏开设机构。30年起,原有保险机构逐渐恢复,并畸形发展,至32年11月已发展到50家。35年4月组建吴县保险业同业公会,参加的会员有26家。37年10月,保险业同业公会登记会员有太平、丰盛、安平、兴华、大安、天一、大南,华泰、大东、四明、光华、永安、宝丰、永宁、新丰、世界、泰山、普安、太安、民丰、华业、中国保平、太平洋等23家。1949年解放后,全部停业。 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苏州支公司于浒堑关镇设立代理处,开办保险业务。1952年8月2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吴县支公司成立,地址于苏州司前街驸马府堂88号,人员28人。1958年底停办。1980年恢复办理保险业务,由县人民银行信贷股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翌年建立保险股,对外挂吴县保险公司牌子。1985年3月县保险公司与工商银行分设,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地址于苏州市凤凰街166号。1987年8月迁至人民南路60号(1988年9月迁入吴县新区吴中路新址)。1987年,全公司设4个股室,47个代理处,职工37名。 六、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17年,吴县始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至抗日战争前夕,金县有信用合作社8个。沦陷后停办,抗日胜利后逐渐恢复。解放后停办。1952年,在光福虎山村和黄桥北庄基村进行信用合作互助组试点。1954年全面推行农村信用合作化,全县共建立85个信用合作社,22个信用合作组,入社农户71647户,占农户总数的59%;入股总金额折现行人民币15.88万元。信用合作社理监事主任及会计等工作人员421名,其中兼任的303名。1955年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05个,信用合作组尚有4个,入社农户90331户,占农户总数的52.95%,入股金额19.42万元。1959年改名为人民公社信用部,大队设信用分部,生产队设服务站。是年,全县有信用部35个,信用分部628个,服务站4000多个,共组织资金808万元。1962年恢复信用合作社,同年2月银行以公社建所,与信用合作社合署办公。1979年复建农业银行后,实行所社联营经营方式,业务与银行一本帐。1984年开始实行业务、计划、资金、核算“四分开”。1987年,全县信用合作社计有23.87万股,服金额71.6万元,全社有基层储蓄所16个,职工722名;年末存款余额351.82万元,贷款余额26689万元,当年盈余214.77万元。 七、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5年3月和1986年2月,木渎城市信用社和浒关城市信用社相继成立,股金分别为5.15万元和6.10万元。至1987年底,两社的存款余额分别为315.5万元和304.3万元,放款余额分别为402.2万元和334.2万元。 八、信托投资公司 1987年成立吴县信托投资公司,设在工商银行吴县支行内,资本金为2000万元。当年吸收委托存款200万元,发放委托贷款1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941万元。 附:银楼 唐宋时代,吴县城区就有金银业聚处的“金银巷”。清代乾隆年间金银业趋于兴旺,当时有老万年、悦来(后改称宝成)等银楼。道光十六年(1836)。金箔铺户捐建丽泽公局;同治七年(1868)创建安怀公所时,银楼多达118家。 民国初,金银业进一步发展。民国17年之后,妇女纷纷剪去发髻,洋镶嵌饰品输入,金银首饰销售减少。抗日沦陷时期,货币贬值,人们争购黄金和首饰,金银业畸形发展。30年全县有金银业95家,仅黄埭镇就有6家。抗日胜利后,通货膨胀,人们争购黄金、银元,大小投机资本者以买卖黄金、银元谋取暴利,银楼业更畸形繁荣。36年2月国民政府发布“取缔黄金投机办法”,财政部公布银楼业及首饰店处理办法。次年8月,国民政府推行金圆券,规定各银行、钱庄、企业和居民持有的黄金、白银、银币或外币券应于规定期限内,向中央银行或其委托的银行兑换金圆券,违者一律没收,全县银楼业大多停闭或转入黑市活动。解放后,人民政府禁止银楼业收兑黄金和白银,全县103户银楼全部闭歇转业。 第二节 存 款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全县钱庄存款总额约1000万银两,其中保大钱庄存款近300万银两。民国期间,各银行的存款一般有数百万元。民国27年6月底,中国银行苏州支行存款金额1349万元,其中定期存款791万元。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苏州分行及苏州储蓄银行均以办理储蓄存款为主,采用广告宣传、赠送年历、电风扇、小孩绸伞之类实物的办法,招徕存户。存款形式有婴孩储蓄、教育储蓄、特别奖励储蓄、有奖储蓄(每月开奖1次)、礼券储蓄、定期储蓄、活期储蓄等。存款月息,抗日战争前7厘至1分,抗日战争以后至1949年,月息最低4分至5分。物价飞涨时,月息也相应大幅度提高。 解放后,人民银行广泛吸收集体单位存款和社会个人储蓄。1951年前有折实储蓄、保本保值储蓄、零存整取储蓄、有奖定期储蓄等。1953年后开办定额储蓄、农村有奖储蓄、农村爱国丰产有奖储蓄、农村生产生活零存整取储蓄、农村优待储蓄,存期半年或一年。1956年改为活期储蓄、定期储蓄、零存整取有奖储蓄和活期有奖储蓄4种。1959年曾一度开办地方建设定额储蓄(同年7月停办);至此,储蓄种类稳定为定期、零存整取、有奖有息、活期储蓄等4种。1964年将有奖有息储蓄改为零存整取小额记帐储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存款利率降低,档次偏少。1971年10月起,一年利率月息由1955年的6.6厘降到2.7厘,银行储蓄急尉下降。1979年4月至1987年,先后4次调高储蓄利率,增加利率档次,增设储蓄机构,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吸引储蓄,储蓄存款余额增长幅度较大。1987年,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年的月息6厘,零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年的月息5.1厘,活期储蓄月息2.4厘,年末全县存款余额达85208万元,其中企业存款38527万元,城乡储蓄存款46681万元;比1985年增长124%。 1950~1987年若干年份吴县主要储蓄存款余额统计 表17.12 单位:万元
第三节 放 款 一、典当质押放款 借款人向典当借款,需以金银珠宝、家具器皿、衣帽物件、粮食种子等作典押物。放款额视典押物的价值而定,估价通常为卖价的一半。民国34年(1945)后,各质店收受衣服物件,仅质当卖价的二成左右。质押期限,清末至抗战前一般为18个月,可宽放6个月;抗日战争时期缩短为6~3月。35年改为2个月,翌年又减为1个月,37年至解放前夕缩短为10天。到期不赎,典押物即归典当所有。当票规定,入当财物“在当期间,虫伤、鼠咬、霉烂等情,各由天命。倘遇天灾人祸、水火盗劫、非人力所能挽回者,本当概不负责”。典当放款利息,清末时月息3分,民国后降为2分,抗日期间月息由3分增到1角5分。35年后为2角5分,37年后改期息(10天)1角5分,不久期息涨到1元5角,后又改为按白米折算二成计算。据不完全统计,民国21年,全县43家典当,营业额304万元,36年全县180户质店,年营业额128亿元。 二、钱庄放款 清末至抗战前,钱庄放款不重抵押,且无书面凭籍,纯以个人信用及其事业根基为主。放款形式有活期、定期两种,多为活期,以便随时收回;定期放款(称会票),大多以6个月为限。每年旧历3月与9月底为收放期。无论活期还是定期,每届年底例归还。约期来年归还者(称开期),需由商铺出立期据或觅保,期限多为1个月,最长3个月。放款给本地各商号工厂者,约占放款总数的60%,贷与外埠同业者约占40%。钱庄和息,俗称“银拆”、“拆息”。银拆利息1~1.5钱;拆息分毛拆和排拆两种,毛拆即同业银款往来之拆息,按日算取,计算利息时需排出逐日欠数及该日市场议定的利率逐笔计算;排拆即对客户,每逢月底结算1次。据不完全统计,光绪三十四年全县钱庄放款总额1100多万银两;民国36年11月底放款总额为法币172亿元。 三、农村民间借贷 民国时较为普遍,债主多为地主、富农,亦有专营高利贷者。借贷形式分实物(米、豆饼等)和货币,计算办法各异,一般年息4~5分,物价飞涨时高达数十分;常见的有“借钱还息”,月息10~40分,高的50分;借期一般10天,最长1个月;还有的利钱现扣。到期不还,利息加倍,利上加利。“印子钱”又称折子钱,期限10天,每次还款,债主在折子上加盖印章,因此得名。利息1比1.2。“放青谷”期限3~4个月,夏熟2月借,6月还;秋熟7月借,11月还,利息1比1.5,最高1比1.8。“放豆饼”俗称“借饼”,期限4个月,利息1比1.3,最高1比1.5。“放债米”俗称“粒半头”,期限6~1O个月,利息1:1.5,最高1:2。东桥胡家桥农民周耕山于民国30年借稻谷20担,利息5分,同年冬本利为30担,当年还息10担,次年又变为30担,至32年则变成45担,该年还息5担,欠40担,债主变5分息为7分息,33年40担变为68担,借主还息8担,翌年周耕山只得以9.8亩田还债,折稻谷135担。 据土改时的调查,浒关区保安、新桥、青云3个乡共计3082户,借高利贷的有868户,占总数的28.2%;贫雇农借高利贷的占50.2%。 四、工商贷款 清末及民国时期,银行以商业信用放款为大宗,工业放款较少。本地工商贷款约占各项存款总额的50%。民国24年至抗日战争前,金城银行苏州支行曾与县政府联合组成“小本贷款处”,对小本经营的工商业户发放贷款,数额在200元为限,月息1分,期限1年。日伪时期及抗日胜利后,贷款利率随物价飞涨而大幅度上升。 1949年11月~1952年,人民银行为稳定市场物价,曾3次紧缩贷款。1953年起停止对私营批发商贷款,并收回其原来的贷款;大力支持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对工业贷款实行优先政策,利率低于商业,国营低于私营。1950年私营工业贷款月息3分,私营商业贷款月息3分3厘。1955年,国营工业贷款月息为4.8厘,国营商业(包括供销社)贷款月息6厘,手工业生产社贷款月息4.8厘,手工业生产小组贷款月息6厘,合营工业贷款月息6.9厘,合营商业贷款月息8.1厘,私营工业贷款月息9.9厘,私营商业贷款月息1.35分,个体手工业贷款月息9厘。逾期还贷均加息10%。1956年起利率逐步趋于统一。1965年起,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一律改由银行统管,同时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信贷管理体制。是年第3季度起取消差额包干,改为计划管理。“文化大革命”初,银行信贷一度混乱,1970年开始逐渐恢复正常。1979年后信贷工作实行改革,试办中短期设备贷款,实行信贷差额包干和差别利率。1984年贷款规模一度失控。1985年起,严格控制信贷规模。1987年,全县工商贷款余额21732万元,分别比1980年和1985年增长43.1%、51.9%。 五、农副业贷款 民国时期,农贷种类有肥料、种籽、蚕种、蚕本、烘茧、缫丝等,多以实物计算。民国20年9月成立的江苏省农民银行苏州分行,在浒墅关、陆墓、蠡墅、湘城、北桥、斜塘、光福、善人桥、甪直、周庄等镇设有农业仓库,办理放款业务。当年年末贷款余额25985万元,其中合作社贷款21885万元,占贷款额的84%。 解放初期,人民银行发放农贷主要用于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银行派出农金员背包下乡,向农民发放菜饼、化肥、种子、小农具等生产性贷款。1950年贷款余额8.24万元。信用合作社放款则以解决农民生活困难为主。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后,农副业贷款以支持集体农副业生产为主,同时发放水利建设贷款。“大跃进”中,农贷发放数额较大,未能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文化大革命”期间,农贷同各种支农资金统一安排发放,重点支持集体发展粮食生产。1971年,对1961年前农村集体和社员个人结欠的216.78万元旧贷款核准豁免215.51万元。70年代初,银行支持农业机械化取得较好的成效,曾受到上级表彰。1978年开始调整贷款结构,先后实行农村信贷大包干、差额包干和农工商信贷资金大包干。1981年后,农贷工作由原来的重点支持集体为主,转变为以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由偏重支持粮食生产转为全面支持农林牧副渔各业,其中渔业生产贷款约占农贷总额的60%。1987年全县农副业贷款余额2620万元,比1980年增长63.5%,比1985年减少13.85%。 六、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1955年7月,银行对陆墓乡56个农业生产合作社、244户贫下中农核放贷款6925元。1956年,以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作为农业贷款的重点,全县累计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81.41万元(包括贫渔合作基金贷款1.22万元),帮助32709户贫困农(渔)民解决入社股金。 七、乡镶企业贷款 1959年起,以农副业贷款形式发放公社、大队企业贷款。1971年开始,银行和信用社设立社队企业贷款科目,当年贷款余额126万元。1975年该项贷款余额331万元,比1971.年增长163%。1979年起,对乡镇企业信贷实行“三个优先支持”(支农产品、纳入国家计划产品和产供销落实的企业)和“三个重点支持”(重点企业、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1983年后,乡镇企业发展加快,贷款大幅度增加。1985年加强宏观控制,适当压缩贷款。1986年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政策,重点支持效益好、创汇高、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1987年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年末贷款余额33488万元,分别比1980年和1985年增长1371%和92.4%。 八、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县建设银行成立前,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代理。1980年4月起,县建行负责对国家预算拨款项目实行限额拨款管理,其职能逐步由财政监督转变为财攻、银行双重职能,多功能、多层次地支持和服务地方建设。1981年发放贷款55笔,总额729.4万元,增加产值2852万元,创利税428万元。1982年开始,采取主动监测和控制投资规模的措施,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管理办法。1984年后,调整投资结构,资金优先支持适销对路、出口创汇、技术先进、横向联营等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并积极筹集资金,大力吸收存款和多渠道引进资金。1980~1987年,累计发放贷款27565.09万元,累计收回17647.32万元,共办理拨款26041.06万元。1987年末贷款余额9810.99万元,比1980年的200.92万元增长4783%,比1985年的4367.18万元增长125%。 1950~1987年若干年份吴县主要贷款余额统计 表17.13 单位:万元
第四节 保 险 业 务 民国时期,有火险、人寿险、运输险、汽车险、茧钞险、船壳险等保险种类,以火险和人寿险最为普遍。保险期一般为1年。季节性货物投短期保险。民国24年(1935),全县各项保险费收入约15万元,按当时价格折合黄金3100余两。 1950~1958年,先后开办的保险业务有强制险、火险、运输险、牧畜险、团体人身险、船舶险等。保险期除团体人身险为长期险外,其余均为1年。1952~1957年共收入保险费56.47万元,赔付金额14.58万元。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4年首次开办内塘养鱼保险。此后,相继开办的有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附自行车险、盗窃险)、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货运险、轻骑险、内外塘养鱼险、奶牛险、家禽险、渔船险、船舶险、旅(游)客意外伤害险、学生平安险、团体人身险、简易人身险、团体简易人身险、养老年金险(附医疗险)等10多种国内保险业务。1986年起开办涉外保险业务。1980~1987年共收入保险费2707.91万元,赔付1173.53万元。 表17.14 1984~1987年吴县保险业务统计
注:表中货物运输险、养鱼险、团体人身险及意外伤害险的承保数单位分别为笔、亩、人。 第五节 金 融 管 理 一、现金管理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不得对私人放贷,不得存入私营银行。同年5月起,县人民银行开始负责现金管理。1957年起全面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解缴银行;单位间的经济往来,超过支票签发起点的必须使用转帐结算;规定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对个人的支付及单位的零星支付;单位去外地采购物资不得使用现金,要通过银行汇款;现金使用较多的单位必须编制现金计划,经银行审核后执行;现金管理单位必须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对工资基金同时实行管理。1977年起,银行按季核定企业现金库存,并会同公安局不定期检查。除工资、奖金、日常零星开支与旅差费开支外,其余经济往来均采取非现金结算。 吴县几个年份市场货币流通量 表17.15 单位:万元
二、信贷管理 1953年,对国营商业逐步取消由总行集中贷款的贸易金库制,信贷关系下放给当地银行,由当地银行直接对贷款对象进行监督管理。1955年实行《国营工业短期放款办法》,规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只解决生产过程中季节性与临时性的需要,贷款种类分计划内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特种贷款和临时贷款5种;对国营商业实行新的短期放款办法,贷款种类有商品计划贷款、进货预付贷款、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和特种贷款6种;同时规定贷款必须有计划、有物资保证和到期归还的信贷原则。1958年,银行工作提出“主动贷款,充分供应”,“生产多少,收购多少,供应多少”等口号,对国营工商企业实行“全额信贷”,造成企业占用资金过多,物资保证不足。据当年底统计,全县工业贷款余额810万元,比1957年增长122倍,商业贷款余额3125万元,比1957年增长3.66倍。1961年7月取消“全额信贷”,恢复由财政核拨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办法。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统称“银行工作六条”),继续收回不合理占用资金。“文化大革命”时期,企业资金占用大大超过生产增长幅度,银行贷款连年猛增,至1976年底全县工业贷款余额达2850万元,为1966年的66.9倍。1977年以后几年和“六五”计划期间,对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供应,围绕“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特别注重支持轻纺工业和适销对路的产品。1980年4月起,执行对逾期贷款、超额贷款、基建超支挤占、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占用贷款等加收利息的规定。1983年7月起,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归银行统一管理。1984年末出现信贷失控现象。1985年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差额控制”管理办法,贷款增长趋于平缓,信贷资金的运用也得到了改善。 1950~1987年吴县主要年份现金收支 表17.16 单位:百万元
注:某些年份合计数大于细数,因细数的项目未全部列入。 三、结算管理 银行运用结算手段,对生产和分配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主要途径:一是严格帐户管理。银行对各单位开立的帐户进行管理,加强资金监督,分析其资金收付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是否遵守银行的现金和信贷管理规定;企业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其自身的经营范围等。对于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物资,出租出借帐户等情况予以揭露和制止,直至停止其帐户活动,实行结算制裁。二是加强柜面监督。主要通过结算凭证进行审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银行拒绝办理。三是执行结算纪律。对明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情节轻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对违反结算制度的,进行罚款或提请上级部门处理。四是合理组织结算。根据不同的经济往来,合理、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各种结算。 四、金银管理 1949年5月20日县政府发出通知:严禁银元在市场流通,持银元者到银行兑换人民币。同年6月执行华东军政管理委员会制订的金银管理办法,取缔金银市场,人民银行收兑金银。1951年2月12日全国统一金银收购价格,黄金每克3.04元,白银每克0.04元,银元每枚1元。1973年4月1日调整为杂银每克0.10元,银元每枚2.50元。1980年3月1日起,门市收购价黄金每克13元,白银每克0.20元。 据不完全统计,1966年收兑黄金79228克,白银6161767克。1976年收兑黄金1851克,白银266230克。1980年收兑黄金3301克,白银288680克。1987年收兑黄金38克,白银473克。 1970年开始,银行对全县工业、生活所需的金银实行计划配售。1976年配售黄金625克,白银300克。1978年后,金银首饰销售增加,1980年销售黄金7700克,白银146916克。1987年销售黄金14432克,白银26.7万克,比1976年分别增加22倍和88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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