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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志】第十七卷(财税金融)第五章(金融)
第十七卷(财税金融)第五章(金融)

第五章  金融

 

第一节  金 融 机 构

一、典当    清乾隆九年(1744),境内城乡有典铺124家。同治十一年(1872)有108家。其典当数居江南之冠。光绪三十四年(1908)有66家。民国元年(1912)有50家。至8年减为33家。16年北伐胜利后恢复至45家,24年为38家。2611月日军入侵吴县时,全县典当几乎被劫掠一空,申报损失法币138万余元,约合白米8万担,全行业被迫关闭。翌年春,日伪政权颁布质店营业规则,以缩短押期,提高利率为饵,怂恿一批“社会闻人”及典当失业人员开质店。29年全县有典当20家、质店24家,乡区仅木渎“永济”1家。不久,储备券急剧贬值,质店大批闭歇。押头店则畸形发展,一时多达兰四百家。抗日胜利后,原闭歇的质店大多复业,部分押头店主亦钻营谋取营业许可证,全县质店复增,36年多达180家。解放前夕,因金圆券贬值仅留42家。解放后,县境内的典当由县人良银行督促清理,并引导转业。

早期的典当业主多为名公巨卿,富绅大贾;职员则以安徽籍居多。清光绪年间,盐运使衔候补郎中潘祖谦、户部郎中张履谦所开的当铺,资本达二三十万银两。后期的质押业资本一般较微薄。民国元年全县50户典当,共计当出金额215.79万元,赎入额212.54万元。23年城乡24户典当,营业额为290万元。36年,全县有180户质店,全年当出金额128亿元,其中40户盈利4151万元,140户亏损31750万元。

光绪三十一年(1905),吴县成立典业公所,民国1911月改组成立典当业同业公会。2910月,成立质店公会。35年,成立质当业公会,会址初设于颜家巷46号,后迁入清嘉坊36号原典当业公会会址。

17.11                    民国24年吴县乡区典当名录

    

    

开业年份

     

   

   

   

   

   

裕源分典

   

   

   

元昌分典

  

  

  

  

  

  

  

同 昌()

  

  

  

       

    香山(胥口)

   

       

       

       

       

       

       

    浒 墅 关

       

    金墅(通安)

   

    陆巷(湘城)

   

   

   

官 渎 里

   

   

   

   

   

   

同治年间

同治七年

同治十三年

光绪二年

光绪七年

光绪七年

光绪十年

光绪廿年

光绪甘年

光绪年间

光绪年间

光绪年间

光绪年间

   

   

民国5

民国9

民国9年后

陆祥熙、陈栋生

 

王广衍、张树峰

杨佑卿、马润泉

杨佑卿、许衡峰

徐蕙之、孙晓六

沈绍宰、沈瑞轩

杨佑卿、吴昌裕

孙西庭、周静澜

庞鼎君、项月槎

薛寰周、沈康伯

吴英伯、刘荫丞

潘厚田

俞绶臣、俞蕴兰

洪岱鹤

周颂颐、潘新甫

叶仲孚

杨佑卿

钱显之、吴惠诚

贾伯寰、蔡正卿

卞和黼、金植之

 

二、钱庄    境内钱庄创立较早,多数在城区。清道光、咸丰年间,多设于阊门外渡僧桥一带。咸丰十年(1860)后,多数迁至城东平江路朱马嵩桥与魏家桥之间。光绪年间,阊门外商市渐次恢复,钱庄业又移至阊门内中市街一带。光绪三十四年城区共有钱庄24家,设于中市街的有20家。辛亥革命时市场萧条,勉强维持的有11家。民国5年(1916)前后,民族商业兴起,钱庄逐渐增多。至22年增至30家,居全省之冠。日军侵占吴县后,大部分钱庄停歇,少数几家撤至乡镇或迁上海租界。274月,部分钱庄从业人员凑集少量资金以“银号”与“汇兑号”名义,经营苏、沪两地的汇兑。稍后兼办存款与放款业务。30年全县有银号32家,至民国33年发展为78家。抗日胜利后,国民政府勒令在汪伪时期开设的银号(钱庄)停业清理,恢复因抗战而歇业的老钱庄12家。解放后,钱庄均归苏州市,19505月全部停业。

清末至抗日战争以前的钱庄大多为独资,老板多为本地知名大地主。百花巷的程卧云、曹家巷的王驾六、闾邱坊的俞子良等均具有相当的实力。多数钱庄延聘镇江籍钱业人士经营业务。民国20年,城区130家钱庄资本总额48.5万银两。23年,城区23家钱庄资金总额110万元(法币),多者户6万元,少者户2万元。汪伪时期的钱庄(银号)资本薄弱,31年底58家钱庄(银号)登记资本总额储备券3615万元,一般户有资本50万元左右,按全国趸售物价指数表折算,相当于抗战前的8000余元。抗日胜利后成立的钱庄,除“永丰”钱庄为无限公司外,其余均为有限公司。据362月统计,12家钱庄的资本总额约合法币7亿元,最多的振苏、义康两家钱庄,各为1亿元,其余均为5000万元左右,按全国趸售物价指数表折算,1亿元相当于抗战前的9000余元。城区钱庄均办理存款、放款、汇兑业务,“福”字号与“禄”字号还办理外埠汇兑业务,通汇长江三角洲,以上海为大宗。尚有买卖银元、规元、银、铜,辅币票等项业务。

光绪年间,创立钱业公所,为钱庄集议规元、银厘、折息行情及进行银元、规元买卖场所,废两改元后办理同业票据交换。民国26年(1937)告终。光绪三十四年(1908)创立会商处,民国17年改组为钱业同业公会,直至解放。

三、银行    民国元年(191210月,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在城区成立,为全县第一家银行。之后,中国银行苏州分行暨交通银行苏州汇兑所、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苏州储蓄银行、惠商银行、大陆银行、江苏典业银行、淮海实业银行、吴县田业银行、东南实业银行陆续开业。后因政局战乱等原因,有9家银行先后闭歇或暂停营业。至171月,城区银行仅存中国、交通、江苏与吴县田业等4家。北伐胜利后,总行设于上海的各大银行纷纷来城区开设分支机构,本地的信孚银行亦告开张,大多不惜重金在观前街一带购地建屋,并以较高的利息与新式的经营方式,多方揽取存款,扩大汇款。至26年在城区新设或复业的银行有中国、交通、江苏、江苏农民、大陆、金城、中南、上海商业储蓄、新华信托储蓄,浙江兴业、中国国货、中国通商、四明、国华、中孚、聚兴诚、中国实业、吴县田业等18.是年11月吴县沦陷,银行全部停业.翌年,日商台湾银行苏州支店开业。同年7月,伪华兴商业银行苏州分行发行“华兴券”,但各界绝少与伪行往来,市场流通仍以法币为主。289月起,苏民银行、伪中央储备银行苏州支行、江苏地方银行相继成立。312月后,沪、宁两地新设立的银行陆续来城区开设分支机构。是年底,全县银行有10家。翌年,城内银行畸形发展,有经日伪政权改头换面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也有补办注册而复业的金城银行、国华银行,更多的是由本地钱庄改组的银行。至34年抗日胜利前夕,城区银行有38家。抗日胜利后,除金城、国华准予继续营业外,其余均停业清理。同年12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回苏复业。35年,中国、交通、江苏、江苏农民、浙江兴业、四明、中国国货、中国实业、吴县田业银行亦相继复业,36年中南银行复业,又新设中央信托局、中国农民银行,吴县县银行,新华商业储蓄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永大银行、亚洲银行、中华银行、太仓商业银行、吴县合作金库、中央银行等。至19494月止,城区的银行共有24家,均集中在观前街一带。解放后,由苏州市接管。

民国11年,设立银行公会筹备处。137月正式成立苏州银行公会,入会银行有5家。翌年3月暂停,由银行议事处代行有关会务。1912月重设吴县银行业同业公会,入会银行有8家,嗣后增加到18家。抗日战争前夕,会员银行有17家。324月伪苏州银行业同业公会成立,入会的商业银行有22家,至34年发展为35家。353月吴县银行商业同业公会成立,有会员银行8家。至19494月发展为23家。

中国人民银行吴县支行    1949111日,在浒墅关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吴县办事处。翌年改名中国人民银行吴县支行。19514月撤销。同年7月又在苏州市驸马府堂重建,下设浒墅关、木渎、陆墓、甪直等12个营业所。1956年行址迁至苏州观前街164号,基层设浒墅关办事处,黄埭、唯亭、光福、湘城、车坊5个区营业所,甪直、望亭、陆墓3个镇营业所。舟山、玄墓山2个储蓄所。同年410日,人民、农业两行分设,行址迁至苏州乔司空巷8号,内部增设农业放款和信用合作两股,基层设1个营业部专柜,浒墅关、木渎2个办事处,及望亭、唯亭、甪直、车坊、枫桥、陆墓、黄埭、湘城、光福、横泾、东山、金庭12个营业所。1958年下半年,行址迁苏州观前街188号。19661月人民、农业两行合并,基层设浒墅关、木渎等14个处所。19691月以公社建所。1970年建立吴县财政金融局,银行与财政合署办公。1973年财政金融局撤销,恢复人民银行。1979年人民、农业两行再度分设,基层设有1个营业部,浒墅关、木渎2个办事处,东山、陆墓2个分理处。19841月县人民银行撤销(198912月恢复)。

中国工商银行吴县支行    19841月建立,行址在观前街188号,办理原人民银行经营的城镇储蓄及工商企业信贷业务,基层营业机构有1部(营业部)、2办(浒墅关、木渎)、2处(东山、陆墓)。同年12月,又在光福、甪直、望亭电厂建立分理处。县支行内设人事秘书股、计划信贷股、会计出纳股、储蓄股、保脸股。1985年,保险业务划给保险公司。1987年,全行有1个营业部,8个办事处,12个储蓄所,职工183名,年末存款余额21859万元,贷款余额27573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昊县支行    1956年成立,与人民银行一套班子,当年撤销。1964年重建,支行内设人事秘书、农村金融、信用合作、国营拨款及会计等5股,并设营业专柜;基层有浒墅关、木渎、东山、横泾、光福、陆墓、黄埭、湘城、唯亭、甪直、车坊、望亭、枫桥、西山等14个营业所。19661月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恢复,行址设于苏州市观前街188号,在县内建有37个营业所。1985年,设浒墅关、木渎、甪直、陆墓、光福、唯亭、苏州市东大街等7个储蓄所。1987年有35个营业所,47个信用分社及储蓄所,15个股室,职工280名;年末存款余额31935万元,贷款余额34155万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吴县支行    19804月建立。198511月迁至苏州市东大街吴县新村2号县计委大楼,内设投资管理、财务会计、人事秘书3个股和房地产经营、咨询服务2个部。1987年全行职工33名,5个股室,1个储蓄所,年末存款余额4453万元,贷款余额9810.99万元(198911月迁至苏州市人民南路县前街口)。

五、保险公司    吴县的保险业源于上海。清末民初,首先来城区开办保险业务的有上海英商保众、公平、永平等3家。继而华商上海华安合群、金星公司亦来城区开设分公司。初开时,投保者甚少。民国826年,先后开设的保险分公司和代理处有26家,其中英商11家、美商3家、华商12家。抗日战争前夕,保险机构有天一分公司和中国、太平、天一、永安、先施、宁绍、永宁、四明,华安、华安合群、宁绍人寿、兴华、宝丰等13家代理处。吴县沦陷后,英美商保险公司全部撤退,华商保险公司亦停业。28年,日商通惠保险公司来苏开设机构。30年起,原有保险机构逐渐恢复,并畸形发展,至3211月已发展到50家。354月组建吴县保险业同业公会,参加的会员有26家。3710月,保险业同业公会登记会员有太平、丰盛、安平、兴华、大安、天一、大南,华泰、大东、四明、光华、永安、宝丰、永宁、新丰、世界、泰山、普安、太安、民丰、华业、中国保平、太平洋等23家。1949年解放后,全部停业。

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苏州支公司于浒堑关镇设立代理处,开办保险业务。195282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吴县支公司成立,地址于苏州司前街驸马府堂88号,人员28人。1958年底停办。1980年恢复办理保险业务,由县人民银行信贷股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翌年建立保险股,对外挂吴县保险公司牌子。19853月县保险公司与工商银行分设,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地址于苏州市凤凰街166号。19878月迁至人民南路60号(19889月迁入吴县新区吴中路新址)。1987年,全公司设4个股室,47个代理处,职工37名。

六、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17年,吴县始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至抗日战争前夕,金县有信用合作社8个。沦陷后停办,抗日胜利后逐渐恢复。解放后停办。1952年,在光福虎山村和黄桥北庄基村进行信用合作互助组试点。1954年全面推行农村信用合作化,全县共建立85个信用合作社,22个信用合作组,入社农户71647户,占农户总数的59%;入股总金额折现行人民币15.88万元。信用合作社理监事主任及会计等工作人员421名,其中兼任的303名。1955年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05个,信用合作组尚有4个,入社农户90331户,占农户总数的52.95%,入股金额19.42万元。1959年改名为人民公社信用部,大队设信用分部,生产队设服务站。是年,全县有信用部35个,信用分部628个,服务站4000多个,共组织资金808万元。1962年恢复信用合作社,同年2月银行以公社建所,与信用合作社合署办公。1979年复建农业银行后,实行所社联营经营方式,业务与银行一本帐。1984年开始实行业务、计划、资金、核算“四分开”。1987年,全县信用合作社计有23.87万股,服金额71.6万元,全社有基层储蓄所16个,职工722名;年末存款余额351.82万元,贷款余额26689万元,当年盈余214.77万元。

七、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53月和19862月,木渎城市信用社和浒关城市信用社相继成立,股金分别为5.15万元和6.10万元。至1987年底,两社的存款余额分别为315.5万元和304.3万元,放款余额分别为402.2万元和334.2万元。

八、信托投资公司    1987年成立吴县信托投资公司,设在工商银行吴县支行内,资本金为2000万元。当年吸收委托存款200万元,发放委托贷款1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941万元。

附:银楼    唐宋时代,吴县城区就有金银业聚处的“金银巷”。清代乾隆年间金银业趋于兴旺,当时有老万年、悦来(后改称宝成)等银楼。道光十六年(1836)。金箔铺户捐建丽泽公局;同治七年(1868)创建安怀公所时,银楼多达118家。

民国初,金银业进一步发展。民国17年之后,妇女纷纷剪去发髻,洋镶嵌饰品输入,金银首饰销售减少。抗日沦陷时期,货币贬值,人们争购黄金和首饰,金银业畸形发展。30年全县有金银业95家,仅黄埭镇就有6家。抗日胜利后,通货膨胀,人们争购黄金、银元,大小投机资本者以买卖黄金、银元谋取暴利,银楼业更畸形繁荣。362月国民政府发布“取缔黄金投机办法”,财政部公布银楼业及首饰店处理办法。次年8月,国民政府推行金圆券,规定各银行、钱庄、企业和居民持有的黄金、白银、银币或外币券应于规定期限内,向中央银行或其委托的银行兑换金圆券,违者一律没收,全县银楼业大多停闭或转入黑市活动。解放后,人民政府禁止银楼业收兑黄金和白银,全县103户银楼全部闭歇转业。

 

第二节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全县钱庄存款总额约1000万银两,其中保大钱庄存款近300万银两。民国期间,各银行的存款一般有数百万元。民国276月底,中国银行苏州支行存款金额1349万元,其中定期存款791万元。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苏州分行及苏州储蓄银行均以办理储蓄存款为主,采用广告宣传、赠送年历、电风扇、小孩绸伞之类实物的办法,招徕存户。存款形式有婴孩储蓄、教育储蓄、特别奖励储蓄、有奖储蓄(每月开奖1次)、礼券储蓄、定期储蓄、活期储蓄等。存款月息,抗日战争前7厘至1分,抗日战争以后至1949年,月息最低4分至5分。物价飞涨时,月息也相应大幅度提高。

解放后,人民银行广泛吸收集体单位存款和社会个人储蓄。1951年前有折实储蓄、保本保值储蓄、零存整取储蓄、有奖定期储蓄等。1953年后开办定额储蓄、农村有奖储蓄、农村爱国丰产有奖储蓄、农村生产生活零存整取储蓄、农村优待储蓄,存期半年或一年。1956年改为活期储蓄、定期储蓄、零存整取有奖储蓄和活期有奖储蓄4种。1959年曾一度开办地方建设定额储蓄(同年7月停办);至此,储蓄种类稳定为定期、零存整取、有奖有息、活期储蓄等4种。1964年将有奖有息储蓄改为零存整取小额记帐储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存款利率降低,档次偏少。197110月起,一年利率月息由1955年的6.6厘降到2.7厘,银行储蓄急尉下降。19794月至1987年,先后4次调高储蓄利率,增加利率档次,增设储蓄机构,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吸引储蓄,储蓄存款余额增长幅度较大。1987年,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年的月息6厘,零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年的月息5.1厘,活期储蓄月息2.4厘,年末全县存款余额达85208万元,其中企业存款38527万元,城乡储蓄存款46681万元;比1985年增长124%

19501987年若干年份吴县主要储蓄存款余额统计

17.12                                                    单位:万元

年  份

农村储蓄

城镇储蓄

农村企业存款

城镇企事业存款

1950

1953

1956

1959

1962

1965

1968

1971

1974

1977

1980

1983

1985

1987

171

410

342

581

504

786

1219

1239

3218

9758

17114

37327

   0.92

31

85

315

180

326

324

272

383

496

706

1717

3686

9354

120

102

1241

1063

3504

3057

5936

6255

5910

9530

12506

5962

10490

  4.6

69

179

412

748

831

830

1014

1444

1787

3417

5773

8672

15418

 

第三节     

一、典当质押放款    借款人向典当借款,需以金银珠宝、家具器皿、衣帽物件、粮食种子等作典押物。放款额视典押物的价值而定,估价通常为卖价的一半。民国34年(1945)后,各质店收受衣服物件,仅质当卖价的二成左右。质押期限,清末至抗战前一般为18个月,可宽放6个月;抗日战争时期缩短为63月。35年改为2个月,翌年又减为1个月,37年至解放前夕缩短为10天。到期不赎,典押物即归典当所有。当票规定,入当财物“在当期间,虫伤、鼠咬、霉烂等情,各由天命。倘遇天灾人祸、水火盗劫、非人力所能挽回者,本当概不负责”。典当放款利息,清末时月息3分,民国后降为2分,抗日期间月息由3分增到15分。35年后为25分,37年后改期息(10天)15分,不久期息涨到15角,后又改为按白米折算二成计算。据不完全统计,民国21年,全县43家典当,营业额304万元,36年全县180户质店,年营业额128亿元。

二、钱庄放款    清末至抗战前,钱庄放款不重抵押,且无书面凭籍,纯以个人信用及其事业根基为主。放款形式有活期、定期两种,多为活期,以便随时收回;定期放款(称会票),大多以6个月为限。每年旧历3月与9月底为收放期。无论活期还是定期,每届年底例归还。约期来年归还者(称开期),需由商铺出立期据或觅保,期限多为1个月,最长3个月。放款给本地各商号工厂者,约占放款总数的60%,贷与外埠同业者约占40%。钱庄和息,俗称“银拆”、“拆息”。银拆利息11.5钱;拆息分毛拆和排拆两种,毛拆即同业银款往来之拆息,按日算取,计算利息时需排出逐日欠数及该日市场议定的利率逐笔计算;排拆即对客户,每逢月底结算1次。据不完全统计,光绪三十四年全县钱庄放款总额1100多万银两;民国3611月底放款总额为法币172亿元。

三、农村民间借贷    民国时较为普遍,债主多为地主、富农,亦有专营高利贷者。借贷形式分实物(米、豆饼等)和货币,计算办法各异,一般年息45分,物价飞涨时高达数十分;常见的有“借钱还息”,月息1040分,高的50分;借期一般10天,最长1个月;还有的利钱现扣。到期不还,利息加倍,利上加利。“印子钱”又称折子钱,期限10天,每次还款,债主在折子上加盖印章,因此得名。利息11.2。“放青谷”期限34个月,夏熟2月借,6月还;秋熟7月借,11月还,利息11.5,最高11.8。“放豆饼”俗称“借饼”,期限4个月,利息11.3,最高11.5。“放债米”俗称“粒半头”,期限61O个月,利息11.5,最高12。东桥胡家桥农民周耕山于民国30年借稻谷20担,利息5分,同年冬本利为30担,当年还息10担,次年又变为30担,至32年则变成45担,该年还息5担,欠40担,债主变5分息为7分息,3340担变为68担,借主还息8担,翌年周耕山只得以9.8亩田还债,折稻谷135担。

据土改时的调查,浒关区保安、新桥、青云3个乡共计3082户,借高利贷的有868户,占总数的28.2%;贫雇农借高利贷的占50.2%

四、工商贷款    清末及民国时期,银行以商业信用放款为大宗,工业放款较少。本地工商贷款约占各项存款总额的50%。民国24年至抗日战争前,金城银行苏州支行曾与县政府联合组成“小本贷款处”,对小本经营的工商业户发放贷款,数额在200元为限,月息1分,期限1年。日伪时期及抗日胜利后,贷款利率随物价飞涨而大幅度上升。

194911月~1952年,人民银行为稳定市场物价,曾3次紧缩贷款。1953年起停止对私营批发商贷款,并收回其原来的贷款;大力支持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对工业贷款实行优先政策,利率低于商业,国营低于私营。1950年私营工业贷款月息3分,私营商业贷款月息33厘。1955年,国营工业贷款月息为4.8厘,国营商业(包括供销社)贷款月息6厘,手工业生产社贷款月息4.8厘,手工业生产小组贷款月息6厘,合营工业贷款月息6.9厘,合营商业贷款月息8.1厘,私营工业贷款月息9.9厘,私营商业贷款月息1.35分,个体手工业贷款月息9厘。逾期还贷均加息10%1956年起利率逐步趋于统一。1965年起,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一律改由银行统管,同时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信贷管理体制。是年第3季度起取消差额包干,改为计划管理。“文化大革命”初,银行信贷一度混乱,1970年开始逐渐恢复正常。1979年后信贷工作实行改革,试办中短期设备贷款,实行信贷差额包干和差别利率。1984年贷款规模一度失控。1985年起,严格控制信贷规模。1987年,全县工商贷款余额21732万元,分别比1980年和1985年增长43.1%51.9%

五、农副业贷款    民国时期,农贷种类有肥料、种籽、蚕种、蚕本、烘茧、缫丝等,多以实物计算。民国209月成立的江苏省农民银行苏州分行,在浒墅关、陆墓、蠡墅、湘城、北桥、斜塘、光福、善人桥、甪直、周庄等镇设有农业仓库,办理放款业务。当年年末贷款余额25985万元,其中合作社贷款21885万元,占贷款额的84%

解放初期,人民银行发放农贷主要用于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银行派出农金员背包下乡,向农民发放菜饼、化肥、种子、小农具等生产性贷款。1950年贷款余额8.24万元。信用合作社放款则以解决农民生活困难为主。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后,农副业贷款以支持集体农副业生产为主,同时发放水利建设贷款。“大跃进”中,农贷发放数额较大,未能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文化大革命”期间,农贷同各种支农资金统一安排发放,重点支持集体发展粮食生产。1971年,对1961年前农村集体和社员个人结欠的216.78万元旧贷款核准豁免215.51万元。70年代初,银行支持农业机械化取得较好的成效,曾受到上级表彰。1978年开始调整贷款结构,先后实行农村信贷大包干、差额包干和农工商信贷资金大包干。1981年后,农贷工作由原来的重点支持集体为主,转变为以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由偏重支持粮食生产转为全面支持农林牧副渔各业,其中渔业生产贷款约占农贷总额的60%1987年全县农副业贷款余额2620万元,比1980年增长63.5%,比1985年减少13.85%

六、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19557月,银行对陆墓乡56个农业生产合作社、244户贫下中农核放贷款6925元。1956年,以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作为农业贷款的重点,全县累计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81.41万元(包括贫渔合作基金贷款1.22万元),帮助32709户贫困农(渔)民解决入社股金。

七、乡镶企业贷款    1959年起,以农副业贷款形式发放公社、大队企业贷款。1971年开始,银行和信用社设立社队企业贷款科目,当年贷款余额126万元。1975年该项贷款余额331万元,比1971.年增长163%1979年起,对乡镇企业信贷实行“三个优先支持”(支农产品、纳入国家计划产品和产供销落实的企业)和“三个重点支持”(重点企业、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1983年后,乡镇企业发展加快,贷款大幅度增加。1985年加强宏观控制,适当压缩贷款。1986年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政策,重点支持效益好、创汇高、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1987年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年末贷款余额33488万元,分别比1980年和1985年增长1371%92.4%

八、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县建设银行成立前,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代理。19804月起,县建行负责对国家预算拨款项目实行限额拨款管理,其职能逐步由财政监督转变为财攻、银行双重职能,多功能、多层次地支持和服务地方建设。1981年发放贷款55笔,总额729.4万元,增加产值2852万元,创利税428万元。1982年开始,采取主动监测和控制投资规模的措施,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管理办法。1984年后,调整投资结构,资金优先支持适销对路、出口创汇、技术先进、横向联营等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并积极筹集资金,大力吸收存款和多渠道引进资金。19801987年,累计发放贷款27565.09万元,累计收回17647.32万元,共办理拨款26041.06万元。1987年末贷款余额9810.99万元,比1980年的200.92万元增长4783%,比1985年的4367.18万元增长125%

19501987年若干年份吴县主要贷款余额统计

17.13                                         单位:万元

年 份

工 商 贷 款

农副业贷款

社队企业贷款

社员贷款

合  计

工业贷款

商业贷款

1950

1953

1956

1959

1962

1965

1968

1971

1974

1977

1980

1983

1985

1987

115

1079

5445

4816

3988

3424

6172

9797

11108

15653

13955

14438

21732

67

106

1365

614

29

195

632

2137

3179

6040

4452

10346

15643

48

973

4080

4202

3959

3229

5540

7660

7929

9613

9503

4092

6089

8

53

127

437

354

404

504

246

347

668

1602

1004

3041

2620

632

2139

3179

2276

7303

17458

33488

12

23

52

77

124

178

155

119

100

110

420

1174

1513

 

第四节  保 险 业 务

民国时期,有火险、人寿险、运输险、汽车险、茧钞险、船壳险等保险种类,以火险和人寿险最为普遍。保险期一般为1年。季节性货物投短期保险。民国24年(1935),全县各项保险费收入约15万元,按当时价格折合黄金3100余两。

19501958年,先后开办的保险业务有强制险、火险、运输险、牧畜险、团体人身险、船舶险等。保险期除团体人身险为长期险外,其余均为1年。19521957年共收入保险费56.47万元,赔付金额14.58万元。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4年首次开办内塘养鱼保险。此后,相继开办的有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附自行车险、盗窃险)、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货运险、轻骑险、内外塘养鱼险、奶牛险、家禽险、渔船险、船舶险、旅(游)客意外伤害险、学生平安险、团体人身险、简易人身险、团体简易人身险、养老年金险(附医疗险)等10多种国内保险业务。1986年起开办涉外保险业务。19801987年共收入保险费2707.91万元,赔付1173.53万元。

17.14           19841987年吴县保险业务统计

年度

  

企业财产险

家庭财产险

运输工具

及责任险

货物运输险

养 鱼 险

团体人身险及

意外伤害险

1984

承保数()

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万元)

赔案笔数()

赔偿金额(万元)

2321

78422.3

  145.3

453

  98.3

121333

39523.7

   39.5

1164

   6.5

7859

2587.2

36.2

251

15.75

7205

13255

    4.97

337

488734

     3.42

415

    17.66

225

 45

     0.18

1985

承保数()

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万元)

赔案笔数()

赔偿金额(万元)

3117

115725.7

 204.96

418

81.93

191374

69438.2

    74.53

1346

    12.42

3233

 4962.1

  85.14

638

  44.22

6602

17509.9

  10.25

2

0.15

 27172.66

18463

    37.05

5697

    24.96

13195

   2636.7

    11.67

1986

承保数()

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万元)

赔案笔数()

赔偿金额(万元)

3263

138100.6

  261.3

608

  122.3

18098

69910.7

   79.9

1637

25

22711

 7508.9

 120.5

1320

  108.6

5768

21942.5

   15.4

2

0.6

   3236.1

62.5

3523

    51.9

82374

   19088.5

      69.7

116

      12.9

1987

承保数()

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万元)

赔案笔数()

赔偿金额(万元)

3356

174601

  334.8

968

133

211610

 97288.4

105.8

2761

  33.9

2715

16801.1

203.4

1298

126.2

10670

555258.2

    20.1

14

    1.5

61590

   5576.1

     68.1

3853

86

133441

   37932.8

     126.8

367

      47.8

注:表中货物运输险、养鱼险、团体人身险及意外伤害险的承保数单位分别为笔、亩、人。

第五节  金 融 管 理

一、现金管理    19504月政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不得对私人放贷,不得存入私营银行。同年5月起,县人民银行开始负责现金管理。1957年起全面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解缴银行;单位间的经济往来,超过支票签发起点的必须使用转帐结算;规定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对个人的支付及单位的零星支付;单位去外地采购物资不得使用现金,要通过银行汇款;现金使用较多的单位必须编制现金计划,经银行审核后执行;现金管理单位必须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对工资基金同时实行管理。1977年起,银行按季核定企业现金库存,并会同公安局不定期检查。除工资、奖金、日常零星开支与旅差费开支外,其余经济往来均采取非现金结算。

吴县几个年份市场货币流通量

17.15                                                    单位:万元

年  份

1957

1962

1965

1970

1975

1980

1983

1985

1987

市场货币流通量

其中:(1)集团

(2)非农业人口

人口数()

人均持币量()

(3)农业人口

人口数()

人均持币量()

378

34

34

  6.57

  5.18

310

74.31

4.17

1260

90

26

  8.71

  2.99

1144

74.88

15.28

1194

198

38

  8.67

  4.38

958

83.25

11.51

1096

190

31

  8.76

  3.54

875

95

9.21

2180

102

152

  8.99

  16.91

1926

100.30

19.20

4402

171

274

  10.43

  26.27

3957

102.72

38.52

6788

169

389

  11.26

  34.55

6230

104.66

59.53

10083

425

1701

  11.47

  148.30

7960

104

76.54

22979

1022

1968

  11.75

  166.92

19989

105.75

189.02

 

二、信贷管理    1953年,对国营商业逐步取消由总行集中贷款的贸易金库制,信贷关系下放给当地银行,由当地银行直接对贷款对象进行监督管理。1955年实行《国营工业短期放款办法》,规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只解决生产过程中季节性与临时性的需要,贷款种类分计划内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特种贷款和临时贷款5种;对国营商业实行新的短期放款办法,贷款种类有商品计划贷款、进货预付贷款、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和特种贷款6种;同时规定贷款必须有计划、有物资保证和到期归还的信贷原则。1958年,银行工作提出“主动贷款,充分供应”,“生产多少,收购多少,供应多少”等口号,对国营工商企业实行“全额信贷”,造成企业占用资金过多,物资保证不足。据当年底统计,全县工业贷款余额810万元,比1957年增长122倍,商业贷款余额3125万元,比1957年增长3.66倍。19617月取消“全额信贷”,恢复由财政核拨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办法。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统称“银行工作六条”),继续收回不合理占用资金。“文化大革命”时期,企业资金占用大大超过生产增长幅度,银行贷款连年猛增,至1976年底全县工业贷款余额达2850万元,为1966年的66.9倍。1977年以后几年和“六五”计划期间,对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供应,围绕“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特别注重支持轻纺工业和适销对路的产品。19804月起,执行对逾期贷款、超额贷款、基建超支挤占、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占用贷款等加收利息的规定。19837月起,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归银行统一管理。1984年末出现信贷失控现象。1985年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差额控制”管理办法,贷款增长趋于平缓,信贷资金的运用也得到了改善。

19501987年吴县主要年份现金收支

17.16                                                 单位:百万元

年份

收  入

支    出

净 投

放 或

回 笼

(+ -)

合计

其   中

合计

其   中

商品

销售

非商品

收 入

财政

信用

储蓄

工 资

性支出

财政

信用

社队

事业

支出

农副产

品采购

支 出

行 政

管理费

储蓄

1950

1953

1956

1959

1962

1965

1968

1971

1974

1977

1980

1983

1985

1987

24

56

57

89

70

71

72

84

108

142

287

551

1022

1635

13

24

36

57

49

57

59

70

88

99

170

276

425

574

1

2

4

3

5

3

4

4

7

8

10

18

24

37

6

8

7

16

7

3

3

3

5

25

91

86

94

99

2

2

3

3

3

4

3

4

3

5

11

169

330

649

26

60

64

107

89

95

90

101

124

163

356

609

1203

1969

19

21

24

27

17

19

19

25

33

34

56

84

152

241

5

18

21

29

41

45

48

47

53

87

210

184

146

253

100

375

390

10

11

7

9

15

10

14

18

18

84

90

155

173

1

3

3

6

3

3

3

3

6

7

12

10

28

41

1

1

2

2

4

3

2

3

4

5

9

138

341

636

2

4

7

18

19

24

18

17

16

21

69

58

181

334

注:某些年份合计数大于细数,因细数的项目未全部列入。

 

三、结算管理    银行运用结算手段,对生产和分配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主要途径:一是严格帐户管理。银行对各单位开立的帐户进行管理,加强资金监督,分析其资金收付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是否遵守银行的现金和信贷管理规定;企业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其自身的经营范围等。对于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物资,出租出借帐户等情况予以揭露和制止,直至停止其帐户活动,实行结算制裁。二是加强柜面监督。主要通过结算凭证进行审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银行拒绝办理。三是执行结算纪律。对明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情节轻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对违反结算制度的,进行罚款或提请上级部门处理。四是合理组织结算。根据不同的经济往来,合理、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各种结算。

四、金银管理    1949520日县政府发出通知:严禁银元在市场流通,持银元者到银行兑换人民币。同年6月执行华东军政管理委员会制订的金银管理办法,取缔金银市场,人民银行收兑金银。1951212日全国统一金银收购价格,黄金每克3.04元,白银每克0.04元,银元每枚1元。197341日调整为杂银每克0.10元,银元每枚2.50元。198031日起,门市收购价黄金每克13元,白银每克0.20元。

据不完全统计,1966年收兑黄金79228克,白银6161767克。1976年收兑黄金1851克,白银266230克。1980年收兑黄金3301克,白银288680克。1987年收兑黄金38克,白银473克。

1970年开始,银行对全县工业、生活所需的金银实行计划配售。1976年配售黄金625克,白银300克。1978年后,金银首饰销售增加,1980年销售黄金7700克,白银146916克。1987年销售黄金14432克,白银26.7万克,比1976年分别增加22倍和88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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