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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典型案例◎第13942894号铃声多多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3942894号铃声多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王媛媛(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2016年7月18日,北京多宝灵动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计算机及手机应用软件的研发及销售企业,其与百度开发者、安卓市场、华为开发者联盟、小米应用商品等多个移动应用平台有所合作。被申请人先后在计算机及网络应用软件领域的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100件商标,且大部分为他人的知名品牌,已经超出个人的经营范围,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包括地铁酷跑、摩拜单车、OFO、英语流利说等多件与他人相近的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多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据此,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行为,且其大量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均为计算机及网络应用软件等领域的具有知名度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手机APP名称,且其大量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故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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