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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报:本案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吗?
本案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吗?

2013-10-29 10:30

    案情:

    2011年5月8日,甲工商局接到举报后对严某销售的社饭(一种小吃,一般在集贸市场当场生产当场销售)进行抽样送检。2011年5月19日,甲工商局接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表明严某销售的社饭中汞含量超过限量值13倍,当日对严某销售的社饭予以扣押。2011年5月20日,甲工商局将暂扣的社饭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严某认为,甲工商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甲工商局的行政强制决定。

    分析: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对举报的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采取了必要的手段收集证据,但忽视了检验结果与被扣押物品的关联性。从甲工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检验结果只能证明严某5月8日生产销售的社饭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而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5月19日生产销售的社饭采取的,检验结果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检验报告只能证明严某5月8日销售的社饭涉嫌违法,不能证明其5月19日销售的社饭涉嫌违法。

    笔者从事多年案件审核工作,发现由于基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意识薄弱,行政强制类案件不规范问题突出,涉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类案件也存在许多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法律文书上没有填写完整规范的法律、法规名称而使用简称或俗称,如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简写为《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将《食品安全法》简写为《食安法》。有的法律文书没有写明具体的条、款、项,仅标明法律的名称。还有的法律文书强制措施种类书写错误,比较常见的是把扣押写成暂扣或扣留。

    2.程序违法

    主要表现为未经领导审批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加贴封条。

    3.证据不足

    主要表现为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证据或仅仅依据相关人员的举报材料即采取强制措施,或虽然已采取必要的手段收集证据,但是没有注意证据与违法事实的关联性,如本案。

    □贵州省工商局 游兴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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