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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案诉至最高法 飞人迈克尔·乔丹商标案连吃败仗

再审争议集中在“Jordan”是否就等于“乔丹”

  为了能打赢诉讼,乔丹可谓是花了不少心思。据报道,在一审中,乔丹的律师就提交了1.5万页的证据,并且提交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他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不过,可惜此前的审判中,乔丹并未能如愿以偿。

  如今,申请人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案件的焦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第一方面争议焦点是,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乔丹的姓名权。

  具体来看,第一方面争议的具体问题包括,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乔丹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乔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乔丹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方面争议的具体问题是,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乔丹具有关联?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本案具有何种影响?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本案有何影响?

  “乔丹先生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中国公众看到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就会联想到乔丹先生,第三人明知乔丹先生,却围绕乔丹先生搭建整个商业模式,具有攀附乔丹先生良好声誉的主观恶意。”乔丹代表律师表示。

  同时,其认为,实际上,乔丹不仅是一位体育明星,更是一位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乔丹公司将乔丹的名字及商标使用在与体育用品相关的商品上,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利用乔丹的形象谋求商业价值。

  “乔丹只是Jordan英文翻译的一种,并不是特指Michael Jordan本人。在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二字的企业有上百家,中国名为“乔丹”的人也有4000多位,叫乔丹的外国人不胜枚举,只有将所有特征都放在一起才能指向乔丹。”被告方表示。同时,其表示,乔丹谋求的姓名权威胁着中国的商标体制,表面上主张姓名权,其实质在于乔丹二字背后的利益垄断。

  该案今日并没有直接宣判,将择日宣判。在4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陶凯元表示,若各方还有观点需要陈述的,可以在今天庭审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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