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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外援联赛报名引发的纠纷

陈隽慷

自2017赛季开始,中超、中甲的外援政策一直处于持续的波动中。2017年5月24日,中国足协发布《关于调整中超、中甲联赛U23球员出场政策的通知》,将从2018赛季起,中超、中甲各俱乐部整场比赛U23球员累计上场人数与累计上场外援人数将按1:1配备。此项规则一经发布,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2017年8月8日,中国足协又下发了《关于征求〈2018年中超、中甲联赛外籍球员注册报名人数规定〉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除对上述外援出场政策进行调整外,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将中超、中甲各俱乐部整个赛季累计注册和报名外援人数以及赛季首次报名和中期补报后的外援人数各减去1人。虽然最终的正式规定还未出台,但是从职业联赛为培养年轻球员服务的发展趋势来看,外援政策将会逐渐收紧。

在外援“配额”趋紧的背景下,部分外援将因为名额所限被俱乐部撤销报名,若外援与俱乐部签有长约,势必对合同履行的稳定性产生影响。本文拟通过一则与中国俱乐部相关的案例,就撤销外援联赛报名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回顾

案件争议的双方为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亚泰”)以及塞尔维亚籍外援马克·柳宾科维奇。 

2012年2月22日,长春亚泰与柳宾科维奇签署了一份工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柳宾科维奇的月薪2012赛季为2万欧元/月,2013赛季为2.5万欧元/月,并且在签署工作合同后15日内,可以获得一笔5万欧元的签字费。

工作合同第5.12条约定,甲方(长春亚泰)有权根据乙方(柳宾科维奇)的能力、表现以及状态,单方面决定乙方代表一线队或者预备队出场比赛。在乙方代表预备队比赛期间,乙方无权获得工作合同约定的薪资,乙方仅领取人民币1500元/月的预备队薪资。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提起申诉或要求赔偿。 

柳宾科维奇在中超联赛2012赛季上半程出场12次并取得一粒进球。2012年7月13日,长春亚泰时任主教练斯韦托扎尔·萨布利奇通知柳宾科维奇,俱乐部不准备在下半赛季为其报名中超联赛。原因是俱乐部在二次转会期间引进了新外援,由于外援名额限制无法再为柳宾科维奇报名(注:在2012赛季二次转会期收官之际,长春亚泰引进了保加利亚国脚马奎尼奥斯替代柳宾科维奇)。在得知俱乐部的决定后,柳宾科维奇在当日仍然与球队一同出发参加客场对阵山东鲁能的比赛。 

2012年7月14日,萨布利奇通知柳宾科维奇,他不再被允许随一线队一同训练。自此以后,柳宾科维奇再未收到来自俱乐部方面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并且不被允许与一线队以及预备队一同训练。为确保自身竞技状态,柳宾科维奇于2012年7月19日起在没有任何教练员或者医疗人员的辅助下开始独自训练。

2012年7月23日,柳宾科维奇的经纪人向长春亚泰发送传真,要求俱乐部立即为柳宾科维奇提供适当的训练条件,并且允许柳宾科维奇随一线队或者预备队一同训练。另外,他还要求俱乐部允许柳宾科维奇开始寻找新东家。柳宾科维奇的经纪人随后于7月25日、7月27日、7月31日以及8月3日多次向长春亚泰发送传真,要求俱乐部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允许柳宾科维奇随球队一同训练。在8月3日的最后一份传真中,柳宾科维奇的经纪人要求长春亚泰在8月6日前提供充足的训练设施,否则其将立即采取法律措施。上述传真均未得到长春亚泰的回复,于是柳宾科维奇于2012年8月7日向长春亚泰发送挂号信并以其具有正当理由立即解除了工作合同。其认为长春亚泰单方面违反工作合同,没有履行提供训练及医疗条件的义务。

长春亚泰于同日向柳宾科维奇发送通知,声明长春亚泰从教练团队得知柳宾科维奇已有7天未随队训练,并且无法电话联系柳宾科维奇。长春亚泰要求柳宾科维奇在2012年8月10日前归队训练。如果柳宾科维奇在8月15日前不能归队,长春亚泰将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起诉柳宾科维奇违约。

长春亚泰及柳宾科维奇曾在8月及9月初试图以友好方式协商解决,但并未达成一致。柳宾科维奇遂于2012年9月12日向FIFA申请仲裁。

FIFA裁决结果

FIFA争议解决委员会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裁决,裁定由长春亚泰向柳宾科维奇支付拖欠的2万欧元工资以及33.05万欧元的违约赔偿金及相应利息。 

长春亚泰不服FIFA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裁决,于2014年3月13日向国际体育仲裁庭(以下简称“CAS”)提起上诉。

CAS仲裁结果及理由

CAS认为柳宾科维奇单方解除工作合同具有正当理由,并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裁决,将长春亚泰向柳宾科维奇支付的违约赔偿金调整至32.45万欧元。

CAS认定的正当理由为,长春亚泰单方面决定撤销柳宾科维奇的中超报名并且拒绝向其提供医疗及训练设施。认定依据如下:

1) 柳宾科维奇并未接受将其撤销中超报名并下放至预备队的决定,而且对长春亚泰未向其提供医疗及训练设施反复提出抗议,但是长春亚泰在上诉过程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柳宾科维奇的异议。

2) 在撤销柳宾科维奇的中超报名后,长春亚泰的管理层没有与其进行商谈或者解释,柳宾科维奇遭到了长春亚泰的无视。故其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2年8月7日解除工作合同期间,一直独自训练。

3) 柳宾科维奇的经纪人在此期间多次以书面方式联系长春亚泰,并提供了柳宾科维奇签名的授权书,但长春亚泰均未予以回应,且俱乐部管理层没有表现出与柳宾科维奇妥善解决争议的诚意,因此长春亚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撤销外援报名的法律风险

俱乐部在转会窗口期进行外援的替换虽为常规操作,但是其中所隐含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长春亚泰与柳宾科维奇签署的工作合同中虽然存在长春亚泰单方面决定球员能否代表一线队出场以及降薪的条款,但这并不代表俱乐部依据该等条款撤销外援联赛报名不会构成违约。

在CAS 2013/A/3091 FC Nantes v.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FIFA) & Al Nasr Sports Club & CAS 2013/A/3092 Ismaël Bangoura v. Al Nasr Sports Club & FIFA & CAS 2013/A/3093 Al Nasr Sports Club v. Ismaël Bangoura & FC Nantes一案中,CAS对俱乐部取消球员注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论证。

司法界以及法律学者一般都认同人格权同样适用于体育领域。对运动员而言,人格权包含通过体育活动发展并实现人格、职业自由以及经济自由的权利。因此,运动员参与与之竞技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活动的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对职业运动员而言,停赛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赛限制可能会对作为职业运动员的经济发展以及成就、选择职业体育的自由以及不受限制的参赛权利产生影响。这项自由在体育领域至关重要,因为运动员通过体育活动实现其职业生涯的周期非常短暂。对足球运动员来说,这个周期要短于其他运动员。

运动员若无法积极投身于竞赛中,其商业价值以及未来职业成就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一名在顶级联赛效力的职业球员为了保证其市场价值,不仅需要与其同等水准的球员一同训练,还必须与球队一同参与最高水准的比赛。球员在工作合同项下的基本权利中,不仅包括及时获得报酬的权利,还包括参与训练以及获得代表球队在官方比赛中与其队友同场竞技的机会的权利。如果取消一名球员的注册,即便只是暂时性的,俱乐部实质上完全剥夺了这名球员参加比赛的可能性,因此侵犯了其作为一名足球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因此,俱乐部取消球员的注册原则上说构成违反工作合同,因为这事实上阻碍了球员代表俱乐部出场比赛。

但是CAS在该案中没有因为阿尔纳赛尔取消了伊斯梅尔·班古拉的注册而裁定阿尔纳赛尔违约,理由是:1)在被取消注册之后,班古拉依然正常参与阿尔纳赛尔的训练;2)班古拉仍然正常从阿尔纳赛尔获得薪水;3)班古拉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对阿尔纳赛尔取消其注册的行为提出异议(阿尔纳赛尔于2011年10月24日取消班古拉的注册,班古拉于2012年1月23日提出抗议)。CAS认为虽然取消球员注册足以构成球员解除工作合同的正当理由,但是在该案中考虑到上述因素的存在,阿尔纳赛尔并不构成违约。可见,CAS在具体案例中还会将其他因素纳入考量,如果俱乐部处理得当,法律风险是可控的。

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上述两个案件的裁决书中,CAS一直使用的是“deregistration”这一术语,字面翻译为取消注册。根据《2017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球员参赛报名的其中两项前提条件就是完成在中国足协的注册并取得参赛证。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夏季转会期后被更换的外籍球员可以继续注册,但只能报名参加预备队联赛。被更换出队的球员在本赛季内不得再回本队参加中超联赛。因此,一名外籍球员在中超联赛登场需要完成注册以及报名两项程序。长春亚泰实际上取消的是柳宾科维奇的中超联赛报名而非取消注册,即取消联赛报名后柳宾科维奇仍然是长春亚泰的注册球员,仍可代表长春亚泰在除中超联赛以外的比赛中出场。在阿尔纳赛尔与班古拉的案件中,阿尔纳赛尔也是因阿联酋联赛对外援人数的限制取消了班古拉的联赛报名,并非取消班古拉的注册。CAS在裁决中使用的术语并未对球员注册和联赛报名这两个不同的事项进行区分。

但是根据CAS的上述论证,撤销球员的联赛报名意味着剥夺了这名球员在联赛出场的资格,球员无法参与与其竞技水平相符的比赛,虽然形式上与取消球员注册不同,但同样对球员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因此,“deregistration”不仅指取消球员注册,同样还包括取消球员联赛报名。

启示与思考

长春亚泰的案例中,暴露了俱乐部日常管理的巨大漏洞,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失误:

1) 由教练员沟通球员合同问题。主教练负责球队的技战术以及训练,而球员的个人发展以及合同相关的事务应当由俱乐部的管理层负责。但整个过程中,只有主教练与柳宾科维奇就撤销联赛报名进行过沟通。

2) 缺乏日常的训练记录文件。长春亚泰在上诉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书面证明,直接导致CAS认为长春亚泰没有为柳宾科维奇提供充分的医疗及训练设施。在阿尔纳赛尔与班古拉的案件中,阿尔纳赛尔提供了每日的书面训练记录以及训练照片,证明撤销班古拉的报名后,班古拉依然正常与一线队一同参与了所有的训练课。这也为CAS认定阿尔纳赛尔撤销班古拉的报名不构成违约提供了一项重要证据。 

3) 拒绝与球员及其经纪人进行沟通。CAS在裁决中也提到,如果长春亚泰具有善意,那就应当对球员经纪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反驳并且声明球员在被取消报名后仍然有使用医疗以及训练设施的权利。如果长春亚泰能够妥善处理,则事态不至于发展至此。 

为了避免撤销外援报名导致的法律风险,俱乐部在操作中应当注意: 

1) 保持与外援的沟通。缺乏沟通可能激化矛盾,即便合同中约定俱乐部有单方面决定的权利,但也绝不是俱乐部的尚方宝剑。寻求与球员协商解决未来规划或者配合球员完成转会才是对俱乐部以及球员来说双赢的操作,也是俱乐部诚实信用以及善意解决问题的最好体现。 

2) 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撤销报名后,球员依然与俱乐部存在合约,俱乐部仍应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只能更加证明俱乐部撤销球员报名具有违约的故意。 

3) 留存书面记录。长春亚泰的绝大部分沟通均为口头形式,甚至日常训练及医疗保障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书面记录。这导致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始终处于劣势。

在长春亚泰的案例中,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例如俱乐部单方面撤销球员报名以及降薪的条款是否有效、工作合同选择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能否被仲裁庭接受等。在此不再赘述,将在今后的文章中另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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