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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交住房公积金,能否以此即时解除合同

原创  李亚飞 景来律师


【案例陈述】

某单位一员工因自身原因,给单位写了一封辞职信之后,第二天就离开了单位。单位措不及防,一时又找不人来顶岗,遂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提出单位未给他办理公房公积金,违反劳动法规,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争执不下,形成诉讼。

 

【争议焦点】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需给职工办理“五险一金”。如果用人单位只给职工办理了“五险”,但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对此,职工能否以此为由,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如果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为由,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即时解除情形。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如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对于不需提前三十天而即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以下相应的条件。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社会保险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并未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意见】

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反映。如果该部门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劳动者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为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李亚飞,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52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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