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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考刑法柏浪涛刑法笔记难点梳理(八):因果关系判断

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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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基本原理

    一、概述: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在人身犯罪中,而结果主要指的是“重伤、死亡”结果。主要在于判断以下情形:

    1、故意犯罪的既遂与否:如果行为与结果没有关系,则该罪不成立既遂

    2、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如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3、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过失犯罪必须要造成实害结果,即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考查层次

    1、从“事实判断”层面的因果关系到“价值评价”上的因果关系!即因果关系讨论的是将“重伤、死亡”结果归结于谁,更加公平合理的问题。

    2、【隧道案】甲驾车在高速路上,进入隧道前按照交规应当减速行驶,甲未减速,在隧道中突然发现前方有个行人乙朝车的方向走来,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

    【分析—客观归责理论】:从事实角度看,的确是甲开车撞死了乙;但从刑法上考查因果关系时,主要从价值评价角度出发,乙的死亡结果归结于甲合理公平与否。交规规定进入隧道减速是为了防止高速路上的前后车追尾而非保护行人被撞(高速路隧道本身就禁止行人进入),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总结: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关于行为的要求: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②关于过程的要求:该危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

    ③关于结果的要求:该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第二节 实现结果归属的三项条件

    一、关于行为的要求: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制造了危险

    案例:甲抢劫乙的钱包后逃跑,警察丙为追赶甲闯红灯,丙被车撞死。甲抢劫完毕,逃跑行为没有对丙的生命制造危险,不属于危害行为,因此与丙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1、主要考查过失犯罪——违反注意义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2、案例:甲驾车正常行驶,行人乙扔烟头正好击中甲的面部,导致甲开车失控撞死行人丙。甲正常行驶,没有制造危害行为,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开车失控没有因果关系

    总结:行为不仅要属于危害行为,在过失犯罪中,还属于违反注意义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害行为。

    二、关于结果的要求: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1、现实发生的结果

    (1)实害结果是现实发生的结果,不能是假设的结果

    (2)图示:

    (3)案例:甲向乙的水杯投毒,乙喝下,2小时候必死无疑,乙乘回家途中被丙开车撞死。此时,甲的投毒行为没有对乙的死亡结果发生作用(实际是被撞死的),因此甲投毒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2、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1)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一项罪状只保护某一类法益,超出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则不能归结于该危害行为。

    如:甲醉驾撞死乙。行人丙顺手牵羊拿走乙身上的财物。交通肇事罪保护的是人身利益、安全秩序,但不保护本案中的财产损失。

    (2)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过失 犯罪中违反注意义务导致的危害结果同样有限,刑法只以注意义务防止一类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甲酒后驾驶,意识反应慢,开车压到井盖,井盖弹起砸死路人。禁止酒驾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是防止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压飞井盖不属于该注意义务所能防止的结果,不能认定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酒驾具有因果关系。

    3、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管辖范围,则结果不能归结于行为人。如交警接管事故车后,防止后车相撞则是交警的责任。

    三、关于过程的要求

    (一)故意的作为犯: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发展—现实化为结果(危险的实现原理)

    1、重叠的因果关系

    (1)行为1+行为2(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同时作用导致结果发生)——结果

    (2)行为模型:

    (3)注意一下问题:

    A、作用问题:行为1和行为2都会对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

    B、主观问题: 重叠关系仅认定客观上的因果关系的成立,定罪还需审查主观方面。

    C、共同犯罪问题:不论行为1和行为2的重要程度如何,构成共同犯罪则“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D、时间问题:行为1和行为2须同时发挥作用,若有明显时间间隔,则后条件属于介入因素(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判断)。

    2、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1)行为1和行为2没有意思联络,都可单独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两个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2)行为模型:

    A、双重因果关系VS假设因果关系

    相同点

    如果没有行为1,行为2也会导致危害结果

    区别

    双重:存在两份现实的因果关系,行为1 和行为2均发挥了作用

    假设:只有一个现实有效的因果关系,另一个行为的危险没有发挥作用

    案例:医生甲在正常针剂中添加毒药,注射给病人乙,乙正好有特殊体制,注射正常针剂就会死亡。此时,“有毒针剂”+“正常针剂+特殊体质”两个危险流同时发生作用,因此属于双重的因果关系。

    B、无法查明问题

    一、双重因果关系的无法查明

    案例:甲乙互不知情,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丙头部和心脏各中一枪,但无法查明谁打头,谁打心脏。

    分析:此时可能的情形只有:1、甲打心脏、乙打头;2、甲打头、乙打心脏。结论都是丙的死亡与甲乙有因果关系。

    二、时间无法查明

    案例:甲乙互不知情,先后向丙开枪,甲击中头部,乙击中心脏,先后两枪间隔5分钟,无法查明谁先开枪。

    分析(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可能的情形:1、甲先开枪击中头部,丙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后开枪,由于间隔不久,有杀死活人的危险,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可能的情形2:甲乙反之。汇总:甲乙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三、伤情无法查明

    案例:甲乙互不知情,同时向丙开枪,一发子弹击中头部,一发击中小腿,丙死亡,但无法查明谁大的头部,谁打的小腿。

    分析:只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形:1、甲打头、乙打小腿,此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故意杀人罪未遂;2、甲打小腿、乙打头,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故意杀人罪未遂。汇总,依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过失犯无法查明

    1、过失犯罪: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结果是注意义务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2、结果避免可能性:将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替代为符合义务的行为,看结果能否避免。

    (一)不作为犯

    1、履行了作为义务仍不能避免结果发生,则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不作为;即判断的关键在于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2、对比总结:过失犯有注意义务、不作为犯中有作为义务,当履行这些义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时,才能将结果归结于过失或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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