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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个“律师”——邓析

与子产同时代的另一位郑国人,名为邓析,是一个思想活跃、激进,而又能言善辩的人。他站在与子产不同层面的地位上,代表着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利益,反对一切效法先王,要求进一步的改革。他私自开设学校,为人们教授法律知识并帮助人们诉讼,可以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个律师。他对子产的改革并不十分满意,对其《刑书》的内容也有所批评,《吕氏春秋》上载有“子产以刑书治郑,邓析务难之”。于是,邓析就私自编写了刑书,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晋人杜预在注《左传》时就说到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结果是继承子产的郑国执政驷颛处死了邓析,而采用了他所写的《竹刑》。有史书说“驷颛用其刑书,则其法可取,杀之……盖别有当死之罪。”

公布成文法之风并不会闭塞在一国的国境之内。在距子产“铸刑书”二十三年之后,在当初的反对者叔向的故乡晋国也发生了效仿郑国而“铸刑鼎”的事件,这是在子产公布成文法后又一次大规模的行动。根据《左传正义》的记载,这部成文法典当时已经在国内施行,只是“未尝宣示下民”而已。到了昭公二十九年冬天,即公元前513年,“是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对这样的行为一再出现,标榜“克己复礼”和“吾以周”的儒家鼻祖孔丘又发出惊叹:“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可见,在孔子看来公布成文法是一种“失度”和“乱制”的表现,认为刑鼎的制作违背了礼制的精神,使得上下贵族和平民之间没有了分别,要遵循一样的规则,孔子认为:“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立鼎矣,何为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孔子的担心多少还是与之前叔向有共通之处,认为法的公布会造成礼的秩序的溃散,但是这在当时已经并不能引起人们多少的回应。因为成文法的公布已经成为当时的大势所趋。在这之后的几十年间,中原各国相继公布了自己的成文法,中国古代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同时,在经历了这样一个以公布的“法”替代界限模糊的“礼”作为国家的统治模式,开辟了一个新的道路。这种新的统治模式,为后世法家所称誉并进行了理论上的论证,并将之称为“法治”,战国时代的法家在此之中获取了不少可以借鉴的东西,推动了自身的发展。当然,这时候的“铸刑鼎”或者“竹刑”算不上是以法治国,而是因时制宜地对礼制的改革。但是却为后世旷日持久的“礼治”与“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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