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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积极的道德标准是法律应遵循的准则 (转载)》读后感
  恕本人愚钝,仍不解本文的真正含义。
    懂得历史的人都知道,法律(最初的“法律”可能不叫“法律”)从来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最终保护统治阶级(或阶层)利益的,好的法律也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鲜有纯道德层次上的法律。
     道德、法律都隶属于政治范畴,都属于社会科学概念。自人类出现以来,就有了良心、道德。自奴隶社会以来,良心、道德、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
    “积极的道德标准是法律应遵循的准则”、“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这些话似乎没错,但应指出,这里的“道德”,应是指“大多数人认同的道德",是“社会公德”。这里的“法律”应是“现代法律”。你不能期待现在各个国家应有统一的法律,也不能期待各个国家不同时期应有一样的法律,更不能幻想自古以来各个国家应有统一的法律。
     法律从来都是与“社会科学”相适应的,即有什么水平的社会科学,就有什么水平的法律。社会科学落后,才频繁有“人治”与“法治”、“法治”与“德治”的争论,才有“草民无德多从银行取了点钱”被判重刑,“官员贪污巨款”只被轻判的乱象(不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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