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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责权限 保障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监察法草案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委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夏红民说,草案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让各级监委在实践中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体现了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他表示,监察法草案明确监委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相对应,彻底消除了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一些人认为“监委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是实践‘四种形态’中第四种形态”的错误认识。
监察法草案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赋予监委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即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调查措施。
“这些权限和调查措施明确具体,北京市监委进行了全要素试用,深感这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必要手段,基本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对于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十分关键,有利于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说。
“监察法草案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把实践中的谈话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这些权限与监察委员会承担的职能职责是相匹配的,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有力保障监察工作顺利进行。”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贺荣说。
监察法草案用留置取代“两规”,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期限等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正晓表示,监察法草案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法定权限,特别是规定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思想,实现了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
“为构建科学有效的监察权运行机制,我们围绕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顺畅对接,再造内部工作流程,制定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实施办法、审(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留置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5大类17项制度,规范了89种审查调查、审理相关文书。”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滕佳材表示,目前省监委和市州监委已按新机制履行新职能,对相关监察对象立案审查调查,总体运行顺畅,开局良好,正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本报记者 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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