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热点、难点问题解析
问:关于监察对象 需要把握哪些要点?
问:如何看待监察法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
问:监察法调整的对象究竟是所有的公职人员还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问:没有从事管理职能、一般授课老师属于监督对象吗?
问:公立医院的普通医生真的属于监察对象?
问:公办中小学教师属于监察对象吗?
问:监察委员会没有调取通话记录的权限?
问:公安报批捕后转村书记贪污10余万案件,监委立案的同时,纪委还立案吗?
问:海南省驻上海办事处主任涉嫌职务犯罪,该由哪个地方的监察委立案调查?
问:派驻与派出,是否有区别?
问:公职人员被判刑后,发现新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委还能否调查?
问:监察委调查结束是否必须将留置对象移送司法机关?
问:公职人员辞职后,被发现任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否调查处理?
问:县市监察委对县市垂直部门政务处分权吗?
问:为何国家监察委主任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而地方监察委主任任期却没有此限制?
问:原来不属于监察对象的村主任职务违法,现在可否处理?
问:监察委成立后,对于普通教师,医生违反法律行为,派驻机构是否能直接政务立案?依据?
问:村主任从事赌博、嫖娼等非公务活动,能否按照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问: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有何区别?
问:监察法是否规定了“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否适用于非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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