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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看!社保征收移交税务的5个问题分析(附相关案例)


全文4472字,阅读时间6分钟


文:任超,社保工作人员

关于社保费征收权归人社部门所有、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行使,还是应当归税务部门所有并行使,这么多年学界、实务界争论不休,主要围绕的就是行政效能高低、基金收支安全、便民与否等方面。

一、政策规定

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0117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仍然是搁置争议;终于在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有了定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下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道路!

社保费地税统一征收,到底是地税全责征收,还是代征收,在文件中并没明确,从彻底改革的角度来预计应该是走向地税全责征收,但从社保征收到社保委托地税代征收再到地税全责征收这条路如何走的更顺畅,有很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需要解决,需要更多配套制度化建设及信息系统建设跟上。

二、目前现状

    1、上海、西藏、北京、天津、山东、四川、广西、江西、山西、贵州、新疆、吉林和深圳、青岛等10多个地方的社保费依然是由当地的社保部门征收。

2、而河南、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及宁波、大连、厦门市等22个地方税务部门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在22个地税征收的地方,大部分采取的是税务代征模式

    分情况来看,目前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四类。以江苏为例,职工社保由社保核定、地税负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城乡居保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均由社保自行负责征收;以广东为例,职工社保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由地税负责征收,职工社保的一次性补缴业务又分不同分别由地税自行核定和由社保核定,城乡居保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由社保负责征收;再以厦门为例,职工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城乡居民社保均由地税负责核定及征收、职工社保一次性补缴又由社保负责征收!

三、存在问题分析

1、《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如何跟进修订,明确全国统一征收模式。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贯穿于登记、审核、征缴、稽核、欠费追缴、待遇发放等整个管理服务过程,征缴只是其中一个环节,社会保险法中提到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保经办、与社保征收的内涵,且明确两者的关系。如某些省份执着于文件规定,参保登记和核定职责在社保,那么就依然是社保核定,之后传送数据给地税代征收。而且几年内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都会有政策性补缴文件,是否必须割裂开来将此类补缴业务由社保核定,还是一并随按月征收核定移交地税也需要明确。

2、自行申报与强制征收的关系需理顺,个税申报与社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比对是关键。

法律法规政策明确了社保费强制征收,但同时规定了由单位自行申报,那么强制力如何体现?不按实际人数申报,不按实际工资申报屡见不鲜,如何把理论设想上的应征尽征落到实处是个问题,在个税申报系统外再建立一个社保申报系统无疑是增加了这种不自觉的申报行为继续存在的可能性,所以笔者窃以为应当在个税申报系统中添加调用模块,单位人事自行申报调用数据,就此做到准确申报无误!同时最大可能限制无报税但有参保的挂靠参保行为!

    3、征收权与处罚权的关系如何理顺?投诉稽核处理,地税,社保,劳监三部门部门协调分工设定?如何防范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各地人社部门负主管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征收机构负责责令限期缴纳社保费,但同时要向行政部门申请,那么如何理解在地税负责征收后由地税向谁申请划扣决定?而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企业资产又由地税负责,不需要经由人社部门,第八十三条规定征收机构核定滞纳金,逾期不缴纳又要经人社部门处以罚款,那么当单位拒不履行缴费义务,地税强制征收,人社对其同时进行处罚,在程序衔接上需要理顺关系,不然极易引发行政诉讼,也容易被单位钻空子,恶意在两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中拖时间导致职工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

以广东,福建为例,查处权力未给到,那么未参保与参保未如实缴费,要分开来执法,投诉未参保找人社,投诉未按时足额缴费则找地税,为此能否联合办公,成立投诉稽核处理中心,设定在综合执法的劳动监察大队之下,统一授权其执法不失为一种考虑。

4、社保征收与社保待遇核定的关联性如何不隔断?数据稳定性如何保障?

与其他地税代征费用的使用不直接关联个人利益不同,社保缴费直接关联到各个缴费人后续待遇发放,地税参保与缴费数据如不能实时传输到社保系统,极有可能带来待遇核定的错漏。在地税社保采用两套系统对接的同时,要保持稳定性就需要再投入资金开发配套辅助系统比如信息协查系统,同时考虑数据单项传递还是双向传递问题,这些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及信息系统稳定性都提出很高要求。

    5、社保信息发布、社保证明出具及效力认定、社保征收扩面任务分解、社保政策宣传工作等如何分工协作?

    征收权意味着更多的权威性,刚性,当人社部门没有了这种职能,相对来说将变得比较弱势。与征收相关的工作还有社保信息发布、社保证明出具、社保效力认定、社保扩面任务分解、社保政策宣传等,这些工作看似细微,但实际上却关系到社保工作整个流程是否流畅,所以同样需要明确职责分工并广而告知,避免参保人和参保单位两边奔走。

四、广东、厦门地税全责征收文件汇总

广东、厦门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开展均在十年以上了,两地也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文件,这些文件在执行中多少有一些不是完全到位的,但总体来看,这些制度规范相信也可以为其他仍保持社保征收或地税代征收的省份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1、《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35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

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331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

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医改办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28)

6、《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厦地税发[2001]103  

五、社保征收行政诉讼案例摘要

上诉人黄某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XX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2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上诉人发出的《社保事项告知书》(越税社诉告字(201314002号)中要求上诉人缴纳的各类险种费用的行政处理意见,责令由违法单位原审第三人补缴全部欠缴社保费,金额共计94920.30元;2、判决要求被上诉人行使行政职责,彻查违法单位原审第三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整改补足欠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并对其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社会保险征收主管部门,在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共同确认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项目和金额的基础上,对上诉人作出《社保事项告知书》,告知上诉人应当承担的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的项目和金额,并无违反上述规定,亦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上诉人认为该《社保事项告知书》中应缴款项不应由其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撤销上述《社保事项告知书》并责令原审第三人补缴全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2011624日)第七点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17小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处理规定:1)查处职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有关程序依照劳动保障监察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被上诉人不具有对原审第三人实施的为上诉人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同时,鉴于上诉人未能提供原审第三人欠缴其他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相应证据且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是否欠缴其他职工社会保险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查处原审第三人欠缴其他职工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并对原审第三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572

六、小结

随着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诚信社会建设进一步提速,技术手段的进一步丰富,社保费地税征收必将确保社保基金的进一步充裕。而确保社保费应征尽征,将社保费地税征收落实到位,必将对税务部门、人社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真正做到部门强强联手、形成合力、提高行政效能也是我们所期待的,静待更多后续机构改革推进举措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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