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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模式:传统文化、家庭边界和代际关系

  [摘要]运用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当代中国的养老模式,从亲子间互动的角度解释了中国社会的代际关系及由此引出的家庭养老模式;社会经济变革剥夺了老年父母在家庭内部的核心地位,当父母失去了经济控制力及孝道所赋予的权威,子女也不再对父母绝对顺从,亲子之间必然会出现一种新的代际关系;虽然中国的社会结构性变化削弱了家庭中长辈的权威,但维持良好并持久的亲子关系的客观经济需求却仍然存在;在中国包括孝道在内的文化环境的影响下,父母通过投入大量家庭资源以建立强有力的亲子关系,并由此保证成年子女履行代际之间的“合约”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效的选择;父母和子女这种互动行为的结果是家庭的边界涵盖了老年父母和成年子女的相对独立的家庭,而且家庭养老能够在没有来自国家或个人家庭负面惩戒的情况下得以保证。

  [关键词] 代际关系;养老模式;家庭边界

 

  自1949年以来,中国家庭生活的一个重要变迁是父母威权的衰落。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以及工业化削弱了家庭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从而褫夺了老年父母在家庭内部权力运用的物质基础(Davis&Har-rel,l 1993;Ruggles, 2007; Whyte& Parish, 1984; Wol,f1988)[1-4]。新中国政府为了尽快建立现代公民意识,不再提倡孝道伦理,其结果是现代中国家庭中的老年父母已不再拥有家庭长者的经济资源,政治支持以及道德权威。虽然这些结构性变化清楚地表明老一代不再在家庭中保持绝对的权威,但我们仍不知这种变化对代际关系尤其是体现了代际关系特点的家庭养老制度有什么样的影响。可以想见,当父母失去了经济控制力及孝道所赋予的权威,子女就不必对父母表示绝对地顺从,那么亲子之间的互动较传统社会必然会出现一种新的代际关系。这种新型的代际关系是否会导引出一种新的家庭养老制度?或者,从更一般的层次看,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力平衡与家庭养老之间是怎样的一个因果机制?

  以往的文献就父母权力和养老制度之间的关系有着一定的共识。无论是早期强调工业化与核心家庭结构相对应(Goode,1963; Levy,1965; Parsons, 1949)[5-7],还是后来强调不同家庭制度连续性的历史比较研究(Cowgil,l 1972; Hajna,l 1982; Laslet,t 1972; Macfar-lane, 1986; Shorter, 1977)[8-12]。他们都有一个隐含的共识,即父母权力(尤其财产控制权力)的削弱将导致家庭养老制度的式微。但是,当代中国家庭生活显然不符合这些预测。虽然老年父母已经不再拥有绝对的权威,但通常对老人的照顾还是由直系亲属(包括子女)来完成。大部分老人与已婚子女居住在一起。这样,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由子女解决(Friedma-nn, 1991; Whyte & Parish, 1984; Ikels, 1990, 1993;Sheng, 1990; Shen, 1990)[3, 13-17],即使有些子女居住他处,父母与子女仍旧保持着感情及经济上的联系(Friedmann, 1991; Unger, 1993)[13, 18]。既然父母威权已大大减弱,为何中国家庭养老制度仍充满着生命力?本文的主旨是运用理性选择理论对中国养老制度模式作理论上的探讨,以家庭成员在一个变化的社会环境中追求某种特定文化目标而采取的适应性策略为出发点(Davis&Harrel,l 1993;Thorn-ton& Fricke, 1987)[1, 19],试图从亲子间互动的角度来44解释当今中国社会的代际关系,以及由此而引出的家庭养老模式。本文给出了这样的一个基本结论:在父母控制子女的能力大大降低,但孝道伦理仍旧获得道德上的认可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环境中,正是父母与子女两代人之间在家庭生活中的合作与协调,使得家庭养老制度得以维持。

 

  一、中国的家庭变迁

  家庭养老意味着代际间资源的转移在家庭的框架中完成(Lee, 1994)[20],这种养老方式和家庭生活的组织方式密切相关。由于中国现代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迁,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中国家庭制度的变迁。这里讨论的重点是在亲子关系方面,中国的传统家庭与当代家庭的异同①。与西方小家庭相比较,中国传统家庭常被认为是几代同堂的大家庭(Fairbank, 1983,1986; Fe,i 1939, 1946, 1992; Feuerwerker, 1976)[21-26]。但是如果假定近代西方的文化影响以及经济变迁在19世纪20年代尚未完全改变中国传统家庭的格局,那么在当时所做的大型社会调查证明:大多数传统家庭为核心家庭(Whyte& Parish, 1984: 153-156;Yang,1959: 7-8)[3, 27]。传统中国家庭结构主要为核心家庭的事实为人口学界有关核心家庭普遍性的看法提供了佐证(Laslet,t 1972; Levy, 1965)[10, 6]。虽然统计学意义上大家庭并非中国普遍家庭模式,但大家庭仍然是人们追求并力图实现的目标(Hajna,l 1982)[9]。大家庭之所以未成为传统社会普遍家庭模式,这主要归因于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等人口因素(Zeng, 1986)[28]。由于传统社会中基本没有由国家主办的福利设施(Kiser& Ca,i 2003)[29],我们认为与子女同住是老有所养的主要居住安排②。

  传统文化中孝道强调子女对父母之命的绝对服从以及对老年赡养尽心尽力。我们认为孝道的流行主要源于家庭是基本的经济生产单位。当然,也可能是孝道的流行促使了父母与子女在经济上的紧密联系(Yang, 1959: 89-91)[27]。无论这二者的关系如何,孝道无疑是老人手中保证与子女有经济联系的重要文化工具。传统社会家庭往往被家庭成员作为一项企业或事业进行经营。家庭产品的共同消费为这种运作方式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经济理由。这种共同生产使得家庭户( family household)有别于其它社会组织(Weber[1921/1922] 1978: 356-360)[30]。家庭是消费单位的同时又是生产单位,这样会为家庭作为事业经营提供更有力的经济动力。例如,在晚清和民国期间,绝大部分工商业组织都是以家庭为基础的(Skinner, 1977;Yang, 1959: 137-141)[31, 27]。要在市场中保持竞争力,这些家庭也必须以企业的方式运行。

  在传统社会中,家庭还被赋予了更高的道德意义。维持或发展家庭不仅是为了生存,更是为了实现光宗耀祖的目标③。较为开放的社会分层制度和相对活跃的社会流动都为家庭主义的流行提供了有利条件。如同韦伯笔下的新教徒,中国古代的士人和商人为了自己事业的成功可以克勤克俭,孜孜不倦,但他们不是为了宗教意义上的解救,而是为了光宗耀祖。将光宗耀祖作为最重要的生活目标的文化诉求或许就是费正清所说的“中国式的个人主义”(Fairbank, 1983: 71 -74)[21]。

  1950年,中国政府颁布的新婚姻法标志着中国家庭的重大转型。自主婚姻、对孝道的批判、以及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等一系列变迁大大地削弱了家庭中长者的权力。当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方式从家庭式转为非家庭式时(Thornton& Fricke, 1987)[19],由家庭承担的责任也转移到了社会组织上,这种转型降低了父母与子女间的相互依赖。虽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退休制度还有待完善,但它们已经能保障老年人一定的经济独立( Ikels, 1990; Friedmann, 1985; Perkins, 1986;White, 1987)[14, 32-34]。老年人绝对权威的不复存在,并不意味着老年人经济状况恶化或代际间关系弱化,但这种变化肯定意味着代际关系性质已经发生改变。我们的问题是代际之间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这种变化对家庭养老制度有何影响?

 

  二、代际关系和家庭养老之间的关系

  现代中国家庭内部的权威结构以及亲子之间的经济关系看起来已经开始向西方家庭模式演变。但是事实上,老年父母和他们的成年子女的关系仍旧十分密切,父母仍旧可以求助于子女的帮助,子女也愿意为父母提供各方面的帮助,以使他们安度晚年。那么,在中国的文化和社会结构下,中国家庭养老的微观基础究竟是什么?

  首先,有必要在概念上区分养老和代际关系。代际间的养老(Intergenerational support)表现为一种社会行为,一种社会资源在代际之间的流动,其最终目的是为长辈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帮助。由于代际养老主要表现为资源由成年子女到老年父母的转移,养老行为的实现取决于代际关系的性质。在养老和老龄化研究的文献中,养老可以理解为亲子关系的一项功能性内容(functional content);反过来,亲子关系也可以概念化为养老行动的结构性条件(Antonucc,i 1990;House&Kahn, 1985)[35, 36]。

  作为社会关系的代际关系有几个特点值得注意。首先,我们应该区分青壮年父母和幼年子女的亲子关系与老年父母和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子女年幼时,父母扮演着抚养者的角色;父母年老时,子女扮演抚养者的角色。由于亲子关系的长期性,父母年老时与子女关系的密切程度往往取决于早期父母扮演抚育者时的投入程度(陈, 1998)[37]。这样,在一个家庭循环中(family cycle),亲子之间的依赖性在不断变化,从子辈对父辈的依赖转为父辈对子辈的依赖。

  其次,虽然亲子关系是在家庭单位内部形成的,但它们在子女成年后可以存在于父母家庭之外(Hajna,l 1982)[9]。无论家庭的模式是大家庭,还是小家庭,子女在建立自己的核心家庭的同时,也承认与父母家庭的联系。然而,成年子女与父母联系的重要性在各个社会中是不同的(Goode, 1963; Macfarlane, 1986)[5, 11]。如果家庭的权利和责任仅限于核心成员(Simme,l [1922]1955: 140-143)[38],那么子女离开父母家庭后与其的关系则没有很强的约束力。反之,如果父辈希冀自己年老时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仍旧有强有力的约束力,他们从一开始就会试图与子女建立一种永久性的附带各种权利和责任的亲子关系。这样,子女成年后双方均会承认之间关系的永久性。

  再者,作为一种感情性社会关系(Emotive relationship)(Webber, [1921/1922] 1978)[30],父母一方面因“养儿防老”希望强化与子女的关系,但另一方面又要淡化关系中的利益因素以保证长久性。任何一种亲密关系的维持都需要一定程度的感性因素(Simme,l [1922] 1955)[38],长期亲子关系的维持则需要巨大的感情投入,这就要求父母淡化亲子关系中的工具性。正是由于这种经济利益和感情投入的高度一致性,父母才在子女年幼时做出巨大的奉献及牺牲。因此,家庭在养老过程中的资源转移不能由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quid pro quo)所解释。养老行为不仅是经济行为,也是道德行为。老年人在最需要帮助时往往也是最缺乏回报能力的时候。虽然广义上老年父母和成年子女的互动可以理解为社会交换,但亲子之间的在某一时段的资源交流显然不能用精打细算的市场交换精神来理解。对于老年父母来讲,互助以及灌输给子女一种道德责任感几乎是保证亲子关系长期性的唯一选择。

 

  三、家庭责任和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家庭

  如果我们认为成年子女为老年父母提供帮助主要源于责任感,那么有两个问题需要回答。一是为什么父母选择维持长久的亲子关系,而不选择商业合同的方式与子女建立无误的合约(Macfarlane 1986)[11]。二是中国的家庭生活在长久而稳固的亲子关系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如果为了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延续,家庭在子女成人之后需要对其进行“社会性断乳”,那么为什么中国社会的亲子关系不但稳固,而且附加有种种家庭责任?中国的家庭生活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虽然社会转型弱化了家庭的经济重要性,父母威权的降低弱化了家庭内的等级层次,但家庭仍然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织性资源。在讨论中国城市家庭在文革十年的生活时,美国社会学家马丁怀特和威廉帕里什认为,城市中的家庭在面对政治动荡和经济崩溃时,反而表现出更强的内部团结(Whyte& Parish, 1984: 193-194)[3]。这种将家庭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的趋向使得大部分家庭具有生活共同体的特点(Goode, 1982;Hermalin, 1993)[39-40]。此外,即便家庭组织可运用的资源不如以前,许多家庭仍然能够保持高度团结。因而,这说明父母权威的弱化不一定会降低家庭的整体性。

  这一结论显然与父母权威衰落导致夫妻家庭(the conjugal family)取代大家庭的论断不相吻合(Goode, 1963)[5]。这种差异的关键在于如何概念化作为社会群体的家庭。如果家庭被看作是长者掌权、等级严格、子女受到严格控制的群体,那么父母权威的衰落会导致大家庭的衰落。但是,如果我们把家庭看作是一个家庭成员共享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有着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那么长者权力的衰落仅能说明家庭内部的运作机制的变化。这两种对家庭的概念化都可以说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前者强调代际之间的利益差别以及随之产生的紧张和冲突;后者则认为家庭的本质是家庭成员之间为共同的利益的通力合作。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具体的中国家庭都可以被认为是这两种类型的混合体。

  如果这一分析思路正确,就意味着家庭内部权力结构的变化并不一定导致家庭作为生活共同体的意义的消失,代际之间的权力分配仅仅是这一社会关系的一部分,代际间的相互依赖并不会因为父母威权的衰落而消失。由于父母在子女年幼时仍然承担着抚养的责任,他们就有机会按照自己的期望和价值塑造亲子关系。当父母愿意保持和成年子女的经济联系,就可以形成一种长久且有约束力的代际关系,虽然他们与子女交往是以平等为基础的。

  此外,由于这个观点与西方家庭研究中现代化过程必然使家庭向核心家庭方向发展的看法相左,我们可以从现代西方家庭起源的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现代核心家庭的主要特点是密切的夫妻关系压倒其它家庭关系,“夫妻与其他亲戚之间既没有许多利益,也没有许多责任”(Goode, 1963: 8)[5]。作为理想类型的夫妻家庭代表着一整套强调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自我实现的家庭模式。但是,家庭要真正完成向西方式小家庭的转变,必须要出现一套强调个人淡化忠诚的新观念。这套新观念就是麦克法伦所说的西方式的个人主义(Western individualism)。换言之,个人主义观念是西方小家庭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文化条件(Macfarlane, 1986, 1987)[11, 41]。

  中国目前的家庭模式与西方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别。这说明了中国家庭制度尚不具备向西方转变的社会文化条件(Lee, 1994)[20],集体主义的影响依然十分强大。对于中国的老年父母来说,文化上的偏好和亲子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的工具效用相互支持,为父母精心构造持久性的亲子关系提供了动机力量,由于父母的努力,使中国家庭也表现出惊人的凝聚力。

 

  四、群体认同与家庭责任的维持

  父母保持和维护亲子关系固然是希望在自己年老时获得其子女的照顾,但是成年子女是否会遵守亲子关系中所隐含的约定,则是他们自己的决策。那么,在家庭生活安排中存在着什么样的机制,以保证子女在父母年老时履行养老的义务?

  美国经济学家贝克(Gary Becker)的“坏孩子定理”(The Rotten Kid Theorem)给我们提供了理论上的线索。他认为,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父母(户主),可以使自私的孩子做出有利于全家人的行为,即使是出于自身的利益。在这里,户主的利他主义被定义为其个体的效用(utility)与所有其他家人的个体效益呈正相关。一个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户主在分配家庭收入和消费时力求实现帕累托最优(Pareto efficiency)。当一个自私的孩子做出损人行为时,户主会将坏孩子的消费配额转移给那位受损的人,从而“坏孩子”就会选择停止损人行为(Becker, 1993: 287)[42]①。因此,家庭成员就在一定条件下如何行动以获得最大总效用这个问题,“坏孩子定理”给出了一个有趣的解释。但用这一定理用来解释养老行为时,则定理条件过于严格。

  首先,它要求家庭收入完全共享。再者,当父母仅能使用他们的收入以提高其他成员的个人效用时,父母的收入必须高到足以产生平均化的效果。在养老过程中,成年子女往往已经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家庭单位。更重要的是,纯经济的考虑无法保证成年子女能否履行养老的责任,就如同父母不会因为纯经济的考虑而养育子女一样(Mueller, 1976; Willis, 1982)[43, 44]。从家庭成员联系的角度分析,一个已婚子女至少认同于三个家庭,分别是自己的家庭,其父母和配偶父母的家庭②。因此,无论已婚子女是否与父母,还是岳父母同住,我们可以假定这个成年子女不会完全放弃父母家庭的成员身份。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每一个已婚子女有多重的家庭身份(Smi me, l [1922] 1955: 138)[38]。

  这样,养老的问题也可以理解为是否履行作为父母家庭中永久成员的义务。美国社会学家海式特认为,一个人自愿参加社会群体的目的是获得或共享此群体共同产出的产品(Hechter, 1987)[45]。一个人参与的第一个群体是父母家庭,但是这个行为显然不能用自愿来形容,因而该论断在此不适用。但是,成年子女继续保持其父母家庭成员的身份,却是自己的选择。成年子女要保持此成员身份的原因,我们可以从该身份的利弊分析中寻找答案。

  首先,成年子女有自己的经济来源。因此,他们继续保持与父母家庭联系的主要原因是非经济性的(Friedmann, 1991)[13];而与父母保持联系的好处首先是获得关爱,然后还可表达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感激。父母长年对子女的训导以及关于养育子女的辛劳的暗示,大大强化了这种感激(Yang, 1959)[27]。同时,感情的维系并非唯一好处,成年子女也会获取实际的好处,健康的父母仍然可以为子女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与父母家庭的联系也会扩大成年子女的社会网络。很多研究已证明了社会网络的重要性(Zheng, 1986; Bian,1997)[46-47]。此外,成年子女保持父母家庭的成员身份也可以强化与兄弟姐妹之间的联系。

  其次,退出父母家庭的代价主要是在父母家庭中所获取的具不可替代性的好处(Hechter, 1987:43)[45]。主观性代价是愧疚心理,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有许多人因为未能为年老父母提供帮助而感到愧疚(Brody, 1985)[48]。中国的社会福利系统还不完善,父母对子女的养老责任抱有很高期望。如果子女拒绝提供服务,将对父母产生很大的精神打击,这也意味着子女会有巨大心理负担。第二个代价是社会压力,中国的父系制度传统使得成年儿子的社会压力尤其沉重。即使今天,成年子女背负“不孝之子”的恶名仍是令人异常难堪的,为老年父母的福祉而努力是一个人在社会中获得尊重的最基本的条件。

 

  五、家庭资源的再分配

  家庭养老得以实现的关键点是子女对其父母的持久联系和认同。那么,指导父母和子女间资源流动的原则也应于我们在典型的核心家庭中所发现的原则相类似。当然,这种类似的程度又取决于成年子女认同其父母家庭的程度。一个家庭最基本的经济特征是家庭资源的共享。无论是大家庭,还是核心家庭,资源共享都意味着一个平均化过程,即从供给者向受惠者流动。父母为子女提供生活和成长所需的各种资源,或许是出于利他之心(Becker, 1976)[51],或许是因为子女代表着长期的投资(Caldwel,l 1977)[52],或许是子女给父母生活带来了欢乐(Macfarlane, 1986)[11]。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资源流动显然不能用市场交换的机制来解释。

  现代家庭生活的优越之处表现为家庭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单位,人们在家庭内部从事生产并进行消费(Goode, 1963)[5]。韦伯的论述更为直接,他使用了“家庭共产主义”一词来描述家庭内部的共同消费:“就经济和个人关系来讲,家庭户在其‘纯粹’但并非一定是原始的形式下,意味着对外的团结和对内的在财产和日常生活用品上的共产主义。……家庭户的共产主义,即各尽所能,在有足够物品情况下的按需分配,即使在今天也是我们家庭户的基本特点。”(Web-ber, [1921/1922] 1978: 359)[30]在家庭消费上,韦伯认为家庭的共同利益完全淹没了个人利益,这可能只存在于“理想类型”中。贝克笔下有着利他精神户主的家庭,则提供了一个更灵活的家庭消费模型。一家之主将自己的收入分配给所有成员,以达到他(或她)所认定的最大总体效益,这显然就是家庭内部的资源共享。当子女年幼时,资源流动的方向主要是自上而下。随着子女长大成人,他们对父母的依赖逐渐减少直至完全停止。如子女将孝敬父母作为责任,他们会保留自己在父母家庭的成员身份。这种多重家庭成员身份的保留意味着“家”的概念边界的延伸,涵盖了子女自己的家庭以及父母(包括岳父母)的家庭(Greenhalgh, 1982)[53]。一个有着独立小家庭的成年子女同时视父母为亲人,代际之间资源的流动自然会遵守共享的原则。

  资源的共享并不意味着家庭成员资源分配的绝对平均化。平均化过程在于分配者的文化偏好,因而并不一定保证最大化的总体效益。推而广之,子女与父母之间资源的交流也不会达到绝对的平均,但是子女于父母的资源交流的基本趋向应该是资源的平均化。当资源从成年子女转移到老年父母时,我们所说的家庭养老也就得以实现。

 

  六、结论及讨论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理性选择观点分析中国的养老模式。试图以家庭成员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追求某种特定文化目标的行为为讨论重点,理解并解释中国目前养老模式的产生以及与之相伴的代际关系的特点。其基本前提是养老的完成主要由代际关系的性质所决定,养老和代际关系之间的这种概念上的联系,与老龄研究文献中将养老视为代际关系的“功能性内容”和代际关系为养老的“结构性条件”的观点相一致。这个理论解释的一个主要结论是,养老的实现还是在于一种家庭责任的体现。

  虽然老年父母控制成年子女的能力显著弱化,但老有所养的经济逻辑依然存在。尽管退休制度和福利制度提高了老年人独立生活的经济能力,但得助于孝道伦理的支持,家庭养老仍然是一个可行的选择。虽然很难用孝道来解释实际生活中老年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具体行为,但如同韦伯所说的扳道工( the switch-man),这一价值观为中国代际关系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导向的作用。对父母来讲,保证子女能够完成养老的办法是使用家庭经济资源建立密切的亲子关系。这种家庭策略的结果是家庭边界的扩大和亲子关系的增强,以及即使在没有负面惩戒的情况下也能圆满完成的家庭养老,将养老作为一种家庭责任意味着亲子关系中附加着有约束力的责任和权利。这种亲子间广泛的相互责任也意味着中国家庭的运作仍未到达古德所提出的“夫妻家庭”那样的理想类型。家庭养老的广泛存在也说明中国家庭的演变并不一定会沿循西方家庭变化的轨迹。

  在缺乏监控机制下,成年子女为父母提供的支持

  主要来自于责任感。本文给出的理论模型使用多重家庭成员身份的概念对成年子女提供养老的动机作了解释。在同时是父母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成年子女提供养老可以理解为家庭责任的履行。家庭内部资源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共享,当成年子女具有多重家庭成员身份时,这种共享就涵盖了成年子女的家庭和父母家庭。这种涵盖也可以理解为家庭边界的扩展。在这个意义上,家庭养老可以理解为家庭资源共享的一个具体体现。虽然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大大削弱了家庭中长辈的权威,但维持良好并持久的亲子关系的客观经济需求仍然存在。在中国的文化环境影响下,父母通过投入大量家庭资源以建立强有力的亲子关系,并由此在不需要大量监督成本的情况下保证子女能够履行代际之间隐含的“合约”,这种养老方式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效的选择。父母和子女这种互动行为的结果是:家庭的边界涵盖了老年父母和成年子女的相对独立的家庭;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呈现出长期的利他性;而且家庭养老能够在没有来自国家或个人家庭负面惩戒的情况下得以保证。

 

  [参考文献] 见原文

  [作者简介] 陈皆明(1956- ),男,美国德克萨斯农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系主任,西安交通大学实证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农村研究网  来源: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10年11月

http://www.ccrs.org.cn/show_733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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