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原车主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很多同行都非常关注。接下来,馒头为你详细解读相关法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给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复函具体内容如下: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这个复函内容怎么理解呢?如果你是原车主,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就已经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把车交付给了买方。车辆交付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你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需要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你在卖车过程中,没有违法行政管理法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律师具体解决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罗某驾驶小汽车与潘某驾驶的在同方向正常行使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潘某倒地受伤,送院治疗后经鉴定,事故造成潘某9级伤残。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陈某,罗某、陈某于事故前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转让时已达到报废条件,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讨论意见】
律所办案部接收案件材料后,即积极开展调查和分析。在对本案案情进行讨论时,办案人员提出如下意见:转让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担责与否需看转让时是否已履行风险防范义务。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车辆已达到报废条件,原车主应当核报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废,其擅自转让报废车辆,放任可能存在的风险,其转让行为应当为后续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转让时未报废,事故时已达报废条件的,原车主将机动车转让后,受让人对机动车享有管理、支配、收益的权利,原车主虽为登记车主,但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不具有防范与控制的能力,且转让不存在过错,其转让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办理过户手续,转让及事故时都未达到报废条件的,原车主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车主转让时不存在过错,故,该情况下,原车主无须承担责任。
故办案人员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车辆转让时原车主是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相关信息信息可知:
事故发生前,罗某、陈某之间签订车辆转让协议;
转让时车辆已达到报废条件;
转让后事故发生。
由上诉信息可知,陈某在转让车辆中存在一定过错。故本案中原车主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及法律适用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适用答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处理结果】
经交警处理,认定罗某主要责任。车辆登记车主为陈某,已达报废条件,罗某、陈某之间事故前签订转让协议。案件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案例,我们了解到: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是看车辆转让时原车主是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结论:
原车主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原车主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原车主在车辆转让时不存在违反行政管理法规,那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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