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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卖了没过户 出了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车卖了没过户 出了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 吕宁宁 张玉颖

“这辆车我十年前就卖给亲戚了,这起交通事故和我没关系!”庭审现场,曲某情绪激动地说道。

这是黄骅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交通事故案件时的情景。原车主曲某卖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曲某被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曲某是否真如他所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2008年4月,曲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机动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亲戚刘某,因双方关系比较好,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11月,刘某又以1.3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康某,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车经过多次转让后到达张某手中。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张某驾车致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齐某的继承人对责任认定不认同,遂将驾驶人张某、原车主曲某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曲某提供刘某与康某的转让协议,证明刘某已经将车卖给了康某。为了查明事实,黄骅法院又调取事故车辆的投保单,证明确系康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至此,曲某售卖车辆的事实已经真相大白,曲某并不实际拥有该车。法院经调查得知,事故发生时 ,该车的实际车主是张某,且曲某在出售该机动车时,不存在报废、拼装等情形,故曲某对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

最终,黄骅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曲某将该汽车转让康某、康某又经多次转手最后转让给张某之后,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已由曲某变更为张某,所以齐某的继承人要求曲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承担,曲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事故车辆属于动产,不以登记为转移占有生效要件,而是在交付时就已经发生了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所以曲某在将车交付给刘某时,就已经不再是车的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曲某既不能支配、控制该车辆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况且曲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法防范控制,与致人损害的后果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所以其不应为张某发生车祸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最终受让人,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最终作出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承担,曲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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