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8年3月进入到一家民营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某的基本月薪是6000元。同时公司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员工月薪中的15%奖金,根据其绩效考核情况发放。此做法得到了包括王某在内的全公司员工的认可并接受。
2010年3月王某离职,要去公司补发两年来所克扣的15%的“基本月薪”,累计21600万元。公司没有同意。在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时认为,既然约定的是“基本月薪”,就是“基本工资”,那么就应该发放6000元而不应该扣除其中的“15%”。至于奖金,那应该是“超额的劳动报酬”,不在基本工资之列。
公司则辩解说,约定的“基本月薪”只是一个工资总额,里面包含了基本工资和奖金。同时这种做法是全体员工都认可并接受的,也就相当于公司的规定。
本人的理解 | 2010-4-23 17:27:20 | 评论人: 车田 | |
劳动合同中的基本月薪就是基本工资主张是正确的,企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基本月薪由基本工资和奖金组成。既然在合同中约定基本月薪为6000元,就可以理解为月薪6000元为基本工资。如果合同中有约定15%的奖金,则企业应该支付,如果没有约定,只是口头或是不成文规定,则无需补发。作为企业来说,为防止劳资纠纷,首先的就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岗位工资情况,还需对每周上班时间,加班工资进行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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