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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 | 国民经济的社会组织形式

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一)

作者| 米塞斯

翻译 | 韩光明、潘琪昌、李百吉

国民经济的组织

在实行劳动分工的社会里,人们对劳动的分工与协作方式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设想。我们可以将这些设想区分为五种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一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人们可以将发达的私有制形式称之为资本主义制度;其二是在私有制前提下,定期地没收私有者的财产并对其实行再会分配的社会制度;其三是工联主义制度;其四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种制度以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名称闻名于世;其五是干预主义制度。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历史悠久,它贯穿于人类以动物状态向现代文明的高级阶段的全部历史发展过程之中。私有制的反对者力图证明,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并不存在着完整的私有制,因为一部分可利用的耕地被周期性地再分配。他们企图从私有制“仅仅只是一个历史范畴”这一论断中推导出消灭私有制无害的结论。他们这种论证的逻辑错误太明显了,以至于我们无法就此问题与他们作进一步探讨。在远古时期的社会合作中尽管还没有财产的私有制度,但这一事实丝毫不能说明人类在进入较高级的文明阶段后仍然没有财产的私有制。如果历史能够在这个问题上证明什么的话,那么,它仅仅说明,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在没有私有制的前提下以严重的贫困以及半动物的蛮荒状况下崛起。

早期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反对者们所反对的并不是私有制本身,而是反对财富分配不公现象。为了消除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公,他们建议定期对财产实行重新分配,或至少对他们所处的时代最引人注目的生产资料——士地进行重新分配。至今在那些以从事原始农业生产为主,经济、文化尚不发达的国家里,平均分配、平均主义的思想依然十分盛行。人们习惯地将这种主张称为农业社会主义,实际上这种称呼并不确切,因为这种思想和主张与社会主义毫无关联。首开社会主义先河的俄国布尔什维克革命并没有在农村实行将土地变成公有财产的社会主义,而是实行了把士地平均分配给农民的农业社会主义。在其他大部分东欧国家,借土地改革的名义将大农场主的士地分配给农民,是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一些政党追求的理想。详细地分析和研究这样的制度显得有些多余。几乎没有人否认,实行这种改革的唯一成就就是减少了农业收成。只有在那些农业生产方式尚处在原始状态的地方,这种改革所导致的生产率下降的现象才不致于发生。人们承认,摧毁一个拥有现代化设施的农场是一种毫无意义的行为。在工业和交通领域照此方法实行平均分配则更是不可思议,因为一条铁路、一座钢厂和一个机器制造厂不可能被拆御开来。只有在人们要把建立在不限制私有财产基础上、并且实行劳动分工的国民经济摧毁,使之倒退为自给自足的农庄经济时,才能向定期实行财产分配的方向迈进。

工联主义者企图将平均分配财产的主张引入现代化的工业社会中来。工联主义者既不想把生产资料平均分配给个人,也不愿将它交给社会,而是要将它分配给在有关企业或生产部门中就业的工人。由于不同的生产部门情况差异很大,人与物的生产要素的结合情况各不相同,采用这种方法绝对不可能实现财产分配的公正化。假如按照工联主义的主张分配生产资料,那么从一开始某些生产部门的工人就会比其他部门的工人分得更多的财产。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实行这一方案必然导致的问题和困难。在经济生活中,常常有必要将资本和劳动力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进行转移。按工联主义的办法,我们怎么能够将某一生产部门的资金抽调到另一个生产部门,以便后者得到更多的资金配置呢?或者还可以把工人抽调到另一个生产部门,从而使后者的人均资金占有量变少吗?资金和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进行转移,这一事实证明工联主义的主张荒谬到了极点,而且毫无任何社会意义。我们假定,在某一社会团体上建立一个有权实行这种转移的最高权力机构,那么,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再也不是工联主义,而是社会主义。事实上,工联主义的主张如此荒谬,以至于只有那些看不清事物本质、头脑混乱的人才会赞同他们的原则。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在这个社会组织内,一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社会共有,由一个类似强制机器的国家来支配它们。至于是否按照平均主义原则或其他的什么方法分配红利的问题,对我们评价社会主义是无关紧要的。此外,社会主义国家机器是否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和财富,并由国家分配给各个企业管理,或将财产交给名义上的所有者管理?或者按照社会化的原则,一切“所有者”只有权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使用他占有的生产资料?诸如此类的问题,对于分析社会主义也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假如由政府决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向谁出售?以什么价格出售?那么,在这个社会里只剩下了一个名义上的私有财产,事实上一切财产都已经社会化了。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生活的驱动力再也不是企业家或财产所有者的赢利动机,而变成了被迫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被动地服从上级的命令了。

最后,我们再来谈谈干预主义。现在有一个流传甚广的观点,即干预主义观点。干预主义认为,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者之间还存在着社会组织的第三种可能形式,即通过来自上级的垂直命令(即干预)手段,对私有制实行调整、控制和领导。

有关对财产实行周期性再分配的学说以及工联主义的主张,我们在下文不再提及。无需对这两种体系进行进一步分析,现实生活中也不会有任何有份量的人物支持它们。我们只打算研究社会主义、干预主义和资本主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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