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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的是与非

陪审团制度的是与非


在好莱坞商业大片和国产圈钱烂片的夹击之下,电影《十二公民》的票房虽不甚理想,但却赢得了观众的口碑,在当下国产电影中为数不多值得看的一部。翻拍自美国经典法律片的《十二怒汉》,不仅没有丢失原版中的故事情节和戏剧结构,还特别融入了很多中国元素,让人印象深刻。

原版电影之所以能成为经典很大原因在于它讲述了一个激动人心的“以少胜多”的故事,而这故事背后反映的是美国司法审判中的陪审团制度。

“孤胆英雄”不常见

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一切刑事诉讼中的被告都享有公正陪审团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的权利。虽然各州的司法实践略有不同,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大致可以被理解成由十二位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在法庭上根据法官的指示,分析控辩双方的陈述和展示的证据,然后在一个独立的空间内进行商议,确定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这个商议的过程通常需要十二个陪审员得出一致意见,也就是要出现12:0的投票结果。

在不同版本的电影中,故事的走向都是八号陪审员在只有自己一个人坚持嫌犯无罪判定的情况下,不惧多数的压力,理性分析,各个击破,最后扭转局势,成功说服其他十一位陪审员改投无罪。

然而这一切都只是电影,现实生活并没有这样“力挽狂澜”的好戏。

在美国的大多数案件里,陪审团最后的商议结果都是少数服从多数,无论最初多数意见是同意有罪判决还是宣告无罪,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下少数人在商议阶段能够成功说服多数人,而且这极少数的情况指的也是3到4名陪审员而不是孤胆英雄靠着相互支持才有可能走到最后,实现惊天大逆转。

一个“打”十一个?这种事还是在叶问那里更容易出现。

当然,例外还是有的。例如对水门事件的审判中,陪审员商议的过程就是现实版的《十二怒汉》。这样的案例虽然稀少,但是一旦发生,其所带来的影响难以估量。因此美国大众对这类故事的热烈追捧也就可以理解了。同时这也反映出美国人寄厚望于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陪审团。

12:0的意义

想成为英雄?那你就要尽力做到说服那些与你意见相左的人。最终达成陪审团制度中的一致同意原则。

为什么要坚持全体一致同意的原则?因为陪审团的目的就是要宣布真相,而真相只有一个。如果所有陪审团不能就一个裁决表示一致同意的话,那么真相也就无法宣布。与多数决定相比,有了一致同意的要求,陪审团只能发出一种声音,最后的结果也就显得更有权威性和终局性。

一致同意的原则现今也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反对的意见是如此严苛的规则容易造成妥协和僵局陪审团的现象。因此,大法官刘易斯·鲍威尔就赞同允许州刑事陪审团无需意见一致就可以做出裁决,他认为:“陪审团必须意见一致不仅无法让十二个人达成一致意见,反而使得没人同意,所有人都只是妥协,这样的妥协往往缺少理性的思考。”

但是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新的争议又出现了——多少票可以称得上是多数呢?在随后的法律解释中,大法官们认为刑事判决必须要求超多数,即 9比3的结果才算合宪。这样的解释貌似给弃用一致同意的原则开了一个口子,但也只有两个州同意在重罪案件中适用不一致同意的原则。可见,在面对重罪案件的时候,明确、统一的意见依然占据了统治地位。

不过这只是刑事案件中出现的情况。早在1879年,加利福尼亚州就允许民事裁决只需3/4多数同意即可通过。20世纪70年代中期,超过一半的州都允许在民事案件中采用非一致同意裁决。到现在为止,只有14个州和联邦法院在民事陪审案件中实行一致同意的原则。

面临挑战的还不只有一致同意的原则,现代社会中陪审团的人数和人员构成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什么陪审团成员的数量是十二?似乎也只能用历史传统的影响来回答这个问题。不过,早在美国最高法院规定陪审员必须是十二名之前,美国不同的州在审判对不同性质案件时所采用陪审员规模是本来就是不同的。如果硬要给十二人陪审团一个存在的理由的话,只能说它只是一个“历史的意外”。

实际上,赞成小型陪审团的人也有不少。他们认为这样可以少占用公民的时间,也可以缩短审判的时间,尽量减少僵局陪审团的出现,同时陪审员的选拔程序也更快。不过涉及到司法公正的问题时,经济效率上的考虑就显得毫无意义。

“十二怒汉”真的只是男性白人吗?

如果你认真看过《十二怒汉》,你可能还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完全看不到女性的身影,也没有黑人陪审员?

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完全可以被扣上“政治不正确”的大帽子。这确实反映了电影背后的时代局限,就像投票权在美国曾经受到限制一样,陪审员资格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会受到诸多限制,其中最明显就是性别和肤色。

女性陪审员的地位是随着女性投票权运动的兴起而逐渐成为现实的。犹他州在1898年成为首个允许女性担任陪审员的州,紧随其后的是1911年华盛顿以及1913年堪萨斯州。但是投票权的扩大并不意味着陪审员资格的自动获得。怀俄明州和科罗拉多州在19世纪赋予女性投票权,但直至20世纪40年代才授予女性担任陪审员的权利。

认为女性不能胜任陪审员的理由是女性不应该受到审判的“腐化影响”,法庭上发生的都是渎神、淫秽的语言以及对不道德和人性最无耻行为的展示,女性应该回避。而且女性还被认为容易被情绪控制,没有能力维持有逻辑的理性论证。不过随着最高法院对陪审员充分代表性的要求的提高,社会各阶层,包括女性的名额额也越来越得到保障。

美国黑人的陪审资格比他们的投票权来的还要晚一些。虽然内战后颁布的宪法第15条修正案授予了黑人投票权,但是在1880年最高法院才认为地方州明确禁止黑人参与陪审员工作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但即使如此,他们含糊其辞的说法也给排除黑人担任陪审团成员留下了空间——有些地方仍然可以通过控制其他诸如不动产所有、公民、年龄、教育程度等条件来挑选陪审员。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黑人兄弟们在这些条件面前被无情地剔除。

直至20世纪50年代,在南方一些大的州中,黑人才偶尔担任陪审员。在南方的一些农村地区,从未有黑人陪审员出现在法庭上。

争议与发展

美国的陪审员制度在应对社会的发展,也做出了积极的改变。但是对它的指责依然可以写满好几页纸。最为人诟病的是陪审员的“无知”。

陪审员制度的设置最初是为了让普通公民根据常识来对案件进行判断,但是在批评者看来,担任陪审员的公民教育程度低于平均水平,他们似乎无法理解法律,作出判断时并不是根据证据而是受控于那些表现出色的律师。

这样的陪审团审判,严重歪曲了建国元勋们所理解的那种形式,审判转变成了仅仅是律师间能力的较量。而在这场较量中,好运大多会眷顾更优秀或者更狡诈的选手,而无关法律或案件本身的公正性。

陪审员的构成也会影响到最后的审判,尤其是陪审团中的种族因素。在对某一案件的报道中,人们通常会关心陪审员中白人、黑人、亚裔、母语为西班牙语者或拉丁美裔的构成,因为这些因素会影响到案件最后的审判。所以有人调侃,在英格兰,审判是在遴选出陪审团的时候开始的,可是在美利坚审判则在遴选出陪审团之后就结束了。

除此之外,陪审员制度在很多人看来已经过时,它们的存在往往会阻碍经济的增长,甚至对国家造成损害。例如在诉讼涉及到大公司的时候,陪审团们往往会对弱势的一方表示同情,而对强势而富有的大公司充满敌意,甚至影响到最后的审判结果。代入感极强,以为自己是现代版罗宾汉。

无论受到了多么强烈的反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并没有消失,反而一直坚实地植根在联邦和各州的宪法、历史和传统中。这是因为陪审团制度与美国的分权制衡的思想相一致。美国的立国之父们在制定宪法时也很重视陪审团,因为它和代议制立法机关一样重要。

由于陪审团是由普通的公民组成,不属于任何政治势力,所以他们可以对政府权力的腐败做出制约,而且由于他们人数分散,彼此不相识,只为单一审判聚集,案件结束立即解散,所以更难被贿赂,有时候还会对单个法官进行平衡。

陪审团的存在还在于它拥有巨大的挖掘事实的能力。在审判一个案件时,作为一个集体的陪审员比单个人所能记住的证据更多更充分,而且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经验,从不同角度观察,弥补其他人错误。

在《十二怒汉》中,正是5号陪审员凭借自己对刀具使用的认识以及9号陪审员通过发现女证人鼻子上的印痕从而断定她眼睛近视才扭转了最后的局势,推翻了被告杀人的认定。

在乐观的人看来,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仅一直存在而且运行得很相当不错,如果需要改进的话,应该聚焦在庭审过程中证据的展示和公派律师对被告人的积极辩护,而不是陪审团规模和一致同意原则。因为陪审员评判的唯一标准就是所有的证言证词,如果过程展示充分,相互质询合理,陪审团们自然会做出公正的判决。不过这当然不会顺利说服悲观的小伙伴们,关于陪审团的争吵依然会进行下去。

文|奚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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