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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二十四条”为何惹众怒?

婚姻法“二十四条”为何惹众怒?

华商报 2017-02-23 02:46

婚前共同债务,离婚后也要共同偿还,这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不是共同债务,又无法证明非一方债务,法院就会判共同负担债务。这个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为最早批评“二十四条”的法官之一,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礼仁对“二十四条”的问题并不留情。他称“二十四条”为“癌症性”的,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二十四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字数并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在过去这十几年里“深受其害”者不算少,以女性居多。

老实讲,如果两口子一离婚,双方对于婚前共同债务又都不认账,互相推诿,债权人想要回欠债势必不太容易。在这个意义上,“二十四条”明确离婚后需要共同偿还婚前共同债务,本意是善良而合理的,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在“二十四条”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某些超出预期的效果——正像一位受害者所总结的那样:“如果配偶背着她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

诚然,按照生活常理,男方单独借钱时,很少需要出示妻子知情的证明;女方独自借钱时,也很少明示老公知晓的书面材料。对于婚姻稳定的家庭而言,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但对于那些婚姻走向破裂的家庭来说,却隐藏着一定的危机甚至阴谋。“二十四条”最被诟病之处就在于,一方需要负责承担另一方在自己当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所欠下的债务,这种不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作考察的“债务分担指南”自然难以让被动负债一方心服口服。某种意义上,“二十四条”在这里分明又异化成了夫妻一方报复甚至陷害另一方的工具。

按理说,法律该修改时就要修改。如今,法官也站出来将“二十四条”定性为“癌症性”的,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当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吐槽的队伍中来,或可言之,现在应是到了认真讨论和决定“二十四条”命运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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