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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思考

二、几点对策与思考

1、加快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交叉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缺乏具体的法律指导。现有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很难应对政府采购工作中面临的具体问题,急需修订完善。尤其要搞好两部法规之间的衔接。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制度漏洞,要及早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一些配套法规,预防腐败,尽快解决政府采购法律滞后的问题。同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采购人的需求责任;积极开展采购结果评价,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购评审形成有效反馈。突出问题导向,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政府采购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的进一步深化。

2、改变现行“管采不分”的现状,建立起相互制衡的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

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就必须把经济管理权与监督检查权明确分开,将监督检查权赋予专门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60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规定,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再负责任何商品、货物、服务的采购工作,不再负责组建各种专家库、代理机构库、造价咨询机构库等,将主要精力转移到对政府采购全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上来。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部门和采购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形成三者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管理和运行体制。

3、强化建设单位的管理意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从建设的源头上把好关,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把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置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中。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根本上还需要建设单位出面主持公正,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立即取消其代理资格。有条件的建设单位还可委托专业机构对招标结果进行复核。同时还要畅通置疑投诉渠道,发挥其他投标人的作用。虽然串通投标者设置排他性陷阱很隐蔽,但对于利益相关的潜在投标人来说,深受不正当行为的损害,对那些对己不利的条款还是比较敏感的。发挥他们对招标文件的监督作用,对防止串标行为大有裨益。

4、创新招标人监管机制,大力推行电子招标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对招标人的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查制度,不断强化招标人责任意识,保障招标活动取得预期成效。同时要改变传统招投标办法,201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电子招标投标具有在线操作、无纸运行、信息公开及全程监管等新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运作效率、增强公开透明化程度、节约人力物力资源。还可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招标项目的终身负责制,如果项目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追究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从源头上杜绝了腐败现象形成。

5、引入全社会立体化监督模式,斩断价格虚高背后的寻租黑手

政府采购价格虚高,虚在管理和监督上。因此要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除了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确定、协议供货价格、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支付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外,还应引入“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产品第三方价格监测保控机制”。即由价格监测中心通过对商场、电子商城等价格进行采集,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的跟踪分析,定期在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发布、更新商品价格。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产品的成交价格必须低于价格监测中心发布的相同产品市场价格。违反此‘铁律’,给予举报者数倍于差价的奖励。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让阳光、高效的政府采购助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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