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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对策
    

 “建一批工程,倒一批干部”,这是多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一个痛心疾首的老问题。尽管近年来,政府采取透明化的制度措施,给那些总想在工程建设中捞一把的人,大大减少了犯罪的机会,但不可否认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混乱依然严重,“十招九围”的乱象遭受人们的普遍批评。为此,我们对四川近年来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预防调研,分析了问题的表现形式,并提出了预防对策建议。

     一、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问题存在于招投标各个环节之中,有的是业主的问题,有的是中介机构的问题,有的是投标单位的问题,有的则是互相勾结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形式在下面八个方面:

    (一)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或业主勾结搞围串标

    围串标是目前招投标中最常见的乱象,人称“十招九围”,围串标的方式有四种:一是多个投标者串通一气抬高报价共同投标,无论哪家中标,都由围标发起人进场施工,每个投标者从实际中标者手中获得事先约定好的酬金;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互相勾结,组织多家企业或租借多家企业资质去围标;三是投标人与业主互相勾结,组织多家企业或租借多家企业资质去围标;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和业主相互勾结,组织多家企业或租借多家企业资质去围标。由于近年来各地对招投标的监督更严,光靠投标者串通一气或勾兑一、二个环节,已很难围标成功,所以,目前围标方式主要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和业主相互勾结,陷入非法利益格局之中,让招标代理和业主共同控制投标家数,以及私自将标的或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控制价泄露出去,为围串标创造条件。 

    (二)租借资质借牌挂靠骗标

    目前,工程招投标中的挂靠现象可以说是十分普遍。一些下属公司、挂靠公司、个体施工员、农民包工队,通过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然后挂靠大的施工单位获取资质及承揽工程业务,而一些有资历质的施工单位为收取管理费或分得一定的工程量,以分包、联营、项目经营的方式将资历质借与他人获利,如此形成了中标的是有资历的、合格的大公司,而真正施工的单位和项目经理是不合格的。他们在施工管理、技术、机械设施、人员和监督上都存在不足,很难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私营性质的挂靠公司,由于自身实力不足,往往都是用金钱开路,通过行贿等手段,去堵塞业主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嘴,因而败坏了工程建设中的风气。

    (三)降低报价、提高决算搞诈标

    由于当前低价中标制比较流行,一些工程招标中,投标人采取欺诈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和按标准定额、工程量清单报价,依照市场经济运作的投标人排除在外,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南充市某公路建设改扩建工程,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公开招标,而四川某建筑公司在投标中故意用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后来在施工中向甲方业主交通局现场单方提出提高工程造价,否则就拒绝施工,为此拖延工期长达半年之久,交通局不得已只好与该公司中止合同,另行招标。结果,不仅延误了工期、工时,浪费了人力、财力、物力,而且增大了投资费用。

    (四)“邀请招标’’藏猫腻

    根据《招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有关规定,国家投资、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应当公开进行。而有个别单位,有相当部份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日的招标方式采用的是邀请招标,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邀请投标的项目范围及邀请对象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致使邀请投标工作基本上是“暗箱操作”,邀请对象基本上是自己人或是舍得“出血”的一些施工企业。某些承包商为了得到邀请,则大肆贿赂“勾兑”,个别国家公职人员则利用这个机会受贿。

    (五)以招商代替招标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动向,主要是地方政府的个别领导为了个人的私利,在招商引资中,以做BT的名义,直接将工程项目拿给招来的客商去做,而不按规定去公开招投标。这种以招商代替招标的做法,已在一些地方出现,而带来的最坏后果就是:一是招来的客商根本没有施工资质,靠借牌施工,出现“豆腐渣”工程的机率较大;二是不公开招投标,增大了政府官员和施工企业间行贿受贿的法律风险,有的政府官员恰恰就是在不公开招投标,由他们和客商自行决定施工企业的环节中,大肆接受贿赂。这种行为由于有招商引资作幌子,隐蔽性较强,很难发现,因而是招投标领域的一个潜在风险点。

    (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招标人为照顾关系单位或捞取好处,违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想方设法规避招标,将一些投资额度大的工程项目,分解成不需要招标的一个个小额工程,或者将本应一次报批的大工程分阶段报批,这样既规避了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又照顾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也为个人捞取好处开辟了“财源”。“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做法,主要发生在一些投资规模不大的小工程上,或者是一些大工程的小项目上。据知,将工程“化整为零”的比例不大,但时有发生。

    (七)评标流于形式,定标人营私舞弊

    目前的评标,在任何一个地方从程序上看都极为正规,评标专家按规定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但由于部份招标人代表或招标活动组织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招标前接触投标人,接受宴请或收受贿赂,在评标活动中或有意发表有利于投标方的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人员,或给打高分;有的评标委员会不按规定组成,有的评标专家出于私心不严格履行职责,见风使舵,随意附和其他人的意见。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使评标走了过场,致使徇私舞弊行为得逞。  

    (八)领导干部插手违法转分包    .

    按照法律规定,定标后如无特殊情况发生,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但对中标人的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负责人或定标人有恃无恐,在收受其他施工单位的贿赂后,便随意改变发包对象,更有甚者直接将他人中标的工程,划出一块给无资质或低资质的关系单位,严重损害了招标工作的严肃性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给工程留下了质量隐患。   

    二、预防对策建议 

    为切实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职务犯罪,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提出如下预防对策建议:

    (一)建立招投标网上报名制度

    网上报名是在招标阶段包括发布公告、报名、获取招标文件、答疑等过程全部在网上完成。实行网上报名制度有三大好处:一是可以有效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及投标企业相互之间的直接接触,避免相互串通,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围标、串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可以减少项目招标有关主体随意提高报名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事件的发生;三是可提升企业投标积极性,降低竞标成本。据目前四川有的地方实践情况看,实施网上招标,不但充分引进了招投标的竞争机制,便于监督部门更好的实行监管,还能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

    (二)建立招标项目和中标单位网上公示制度

    网上公示即在招投标交易平台网上,将招标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及中标企业名称、项目经理、技术总监等各项信息,全部上网公开,让大家公开查询。其目的是针对那些租借资质借牌挂靠骗标的投标人,因为将这些信息公开后,一旦实际进场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与投标时承诺的人不同,就可直接通过网上查实,而后给予解除合同的处理。更为重要的是,便于公众监督。即使那些靠租借资质借牌挂靠骗标的中标者利用行贿等手段堵住了业主的嘴,也有可能被相关投标企业举报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然后给予处罚。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廉洁准入制

    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准入制度,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组成廉政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对有关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廉政建设、廉政业绩情况进行调查评定。主要考察有无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记录等,建立廉政档案,并与其它业绩和资质评定挂钩,供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参考。要充分发挥利用检察机关已建立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投标人的廉洁资格进行审查,限制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进入建设市场。

(四)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确保监督到位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建议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监督权力,加强和完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工作,切实避免少数地方监管职能部门职能软化,要么越位,要么缺位的问题。要通过重组有关审批、备案、检查、处罚权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执法监督能力,维护和规范招投标秩序。同时,要加强对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活动中的编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以及对招标机构负责人等进行重点监督,杜绝招标人泄露标底以及与投标违规接触。要理顺政府、中介代理机构、建设招标业主和建设施工企业间的关系,避免多头管理,确保监督到位。

(五)建立完善投标权益救济机制   

  建议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受理招投标纠纷、投诉机构,健全和完善投标人权益救济制度,疏通行政和司法保障渠道,及时查处和纠正投标人中标却得不到工程承包权等严重侵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机制和制度上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六)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

现有的《招投标法》对邀请投标项目的范围及邀请对象、确定承包单位的条件和程序、不实行招标项目的标准规定不明确,尤其对“化整为零”,“化大为小”,将应招标的大工程分解成不需招标的小工程,以及一家中标、多家施工等问题,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白和漏洞,缺乏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加强地方行政性法规的立法研究,从根本上规范招投标秩序。

(七)加大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力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形成执法合力。检察机关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受贿索贿的同时,突出惩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竟标的单位和人员。同时,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对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要及时录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供社会查询。要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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