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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加评语二)
(二)控制性条款
1、独立式广告
高立柱广告
1)在主次公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以非居住功能为主的地区设置的高立柱广告设施的牌面尺寸、纵向间距(见图10)应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米)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米)
主次公路
5×15
700
高速公路
6×18
1000
2)广告牌面宜为规则矩形。
3)高立柱广告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倒杆距离。(见图11)
4)设置高立柱广告必须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可以通过划示广告设置带进行控制。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实施。(等于说,虽然费九牛二虎之力,反复争执,总算订了许多条款,但本规划依然说了不算。《实施方案》编到何时?恢复审批,遥遥无期。)
2.附属式广告
(1)屋顶广告(展示区也必须遵循此条款规定)(建议展示区除安全和保护建筑以外不再设禁设限,具体标准由各分区定)
1)在8层或24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必须遵循《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和建筑高度等方面的要求。(已有60米以上禁设条款,这条就有些牵强。再者,这一条等于宣告,8层或24米以下,不必遵循《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和建筑高度等方面的要求。怎解同一律?建议取消本条。)
2) 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使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见图12)
3)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见图13)(有第2)第3)条即可,建议取消第1)条,同时应说明第2)第3)条不适用于展示区,展示区不应对此设限。)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米
3米
>3层(10)米~≤8层(24)米
6米
>8层(24)米~≤20层(60)米
8米
(2)墙面广告(建议展示区除了安全和保护建筑以外,对墙面广告不予设禁设限)
1)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见图14)
2)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3)连续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尺寸、位置高度、出挑距离。
4)展示区的商业零售建筑的玻璃幕墙上允许设置墙面广告。(建议改为“控制区的商业建筑的玻璃幕墙上允许设置墙面广告”。展示区不设限,改为控制区并删“零售”两字。)
5)平行式墙面广告
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广告设施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40%。(见图15)
(这则图例再次形象地说明编制者的确很喜欢“豆腐干”。但业者们都不喜欢。我们以前已经多次说明这将造成建筑物单体的片断化和进一步琐碎导致的整体感消失。在一个大的视觉环境场中,这也是造成被称为“乱”的原因之一,见改图15。我们再次要求改为“不大于80%”。)
(这则图例说明广告总面积不大于40%的另一种可能。)
6)垂直式墙面广告
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9米;(见图16)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的,可设置垂直式墙面广告;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大于5米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3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小于5米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见图17)
7)在批准的建筑物设计方案中,对其墙面广告设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围墙广告
1)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超过0.2米。
2)广告设施高度不应超出围墙顶部。(见图18)
(这是对于前面“(2)墙面广告1)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的拘泥和僵化理解的延伸。建议改为“广告设施高度一般不应超出围墙顶部。若广告设施高度需超出围墙顶部的,不应超过围墙本身高度20%,见改图18)
3)广告设施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对建筑教科书上“节奏韵律”的过度追求。不是不可以,而是不现实。如果同一路段较长,而围墙有两三种式样怎么办?不知建筑规划条例中可有“同一路段的建筑物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的规定?现在这种假设要求的出现,也是规划中“超视点图则”的误导(也就是用虚拟的、实际上不会发生的视点,把许多场景并排浓缩罗列在一幅画中,类似于中国山水画散点透视的“平远法”长卷,却没有虚实):原来是为了便捷地说明问题,可到后来却成了“审美”的原则。广告是一种真实场景,所谓视觉图像的混乱或和谐,一般在同一真实的取景框内发生。在16米宽的马路对面,行人横过脸来看这一边的视野宽度只有27米。且围墙广告根据本规划的规定,一般体积不大,企图以此整合视觉也许效果同样不大。相反,倒是要防止人们在移动时老是看到反复出现的雷同形式而产生的烦躁或视觉疲劳。围墙与电杆不同。在并不具备必然一致的条件下,过于强调“格律”,将丧失街景的丰富性和识别性,从而丧失广告价值。)
(4)灯电杆广告
1)城市快速路灯电杆上只允许设置用于宣传重大活动的临时性广告。(谁来界定或解释“重大活动”?这种排他的垄断性条款最好只写在给电灯公司的内部通知上,否则,作为公共阵地应当招标或拍卖,以补充城市财政收入。)
2)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3)广告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建议改为“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灯电杆广告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因为还有非人行道的灯电杆。比如绿化带中的灯电杆,无论广告底部离地多少,都不会影响到行人。)
4)城市快速路灯电杆广告幅面(单面)宽度不得大于0.9米,长度不得大于1.8米;其他道路灯电杆广告幅面(单面)宽度不得大于0.6米,长度不得大于1.5米。(见图19)
(无论广告朝内朝外,无论灯杆在道路中间隔离带对称设置还是在两侧人行道交错设置,影响行车视线的是广告的宽度,而非高度或此处所称的长度。建议对广告高度在不影响行人安全和风载许可条件下不予设限。此处广告的有效性在于观者(路上行人和车上乘客)的移动速度与距离,太小或者太高都看不清,将失去视觉传播的效率。)
5)城市快速路灯电杆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其他道路灯电杆广告间距不得小于25米。(应查询并遵照各种道路灯电杆设置间距规范或标准,否则会形成冲突而变得难以操作。《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的第5.1.7条的规定是电杆“档距不宜超过50m”。本条未表明间距规则是否适用于路灯电杆的“双侧交错布置”,也易引起类似当初“高立住”间距控制的困惑。)
6)同一路段灯电杆广告设施应统一底部高度、形式和尺寸。(本条“灯电杆”的名词,除了路灯杆,似乎还包括无轨电车线杆和供电线杆,希予以明确。否则,在三种灯电杆并存的路段,“底部高度、形式和尺寸”似乎较难统一。)
(5)街道家具设施附属广告
1)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
2)电话亭广告不得遮盖透明窗门。
三、附则
(一) 规划变更
1、本规划需要局部调整时,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我们现在就要求举行听证会。)
2、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应当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世博会控制区户外广告管理
在世博会期间,世博会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以《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专项规划》为准。(既然世博会已有专项控制规划,则说明全上海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必同600天行动计划过于紧密挂钩。应迅速调整规划和管理措施,使上海有更多的应对经济危机的手段与方法,不但利用户外广告创造就业机会,也促进国内大众消费,创造具有感召力的市场氛围和团结一心抵御金融海啸的凝聚力。市容局停止审批的紧急通知从程序上看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从实践上看也属于无事生非,不利于官民团结,把一件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半年多来已极大伤害了上海的市场形象、契约精神与政府公信力,应迅速撤销。户外广告业亦应通过反思和自律,抵制违法设置,使自己的作品更适应市场需要,用伟大的广告为世博会添彩,为我们伟大的国家和城市服务。)
四、附件
(一)市域
(二)中心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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