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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未登记 债权人诉请优先受偿不支持

仅交付房产证作为“抵押”,而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是否可以优先受偿?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据原告李某陈述,2015年6月,黄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万元。为取得李某信任,黄某将自己住所的房产证原件交给了李某作为抵押,并承诺在2015年12月25日之前还清借款,否则房屋交由李某全权处理,以房抵债。李某收下房产证后放下心来,随即向黄某汇去20万元,也未去房产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某未偿还上述借款且失去下落,李某即向迎江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主张房屋拍卖后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迎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向原告李某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对原告李某主张的房屋拍卖后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虽然涉案房屋房产证在原告手中,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且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李某请求对房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遂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该项请求。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设定抵押确实是保证债权实现的有效手段。普通大众容易误解为,持有房产证即等于控制了房产,能够起到实现担保债权的作用。但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无论是为了借款还是办理其他事宜,用房产作抵押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此抵押才能真正保障权利的实现。(丁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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