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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也是学生成长一种不可或缺的必要的教育手段
当“赏识教育”、“成功教育”、“情感教育”等等,成为时下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惩罚似乎成了教育教学中教师们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加之,一些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地在向教师们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应有惩罚。我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惩罚是教育的一部分。 现在中小学普遍提倡“赏识”教育,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用鼓励的方式培养孩子的自信固然是一种方式,然而, 学生在一片叫“好“声中成长得似乎并不好。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对此也提出了另一种看法。他认为,我们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有人提出要认识到惩罚对于教育的重要性,呼吁还给教师惩戒权。 近些年,随着人本主义教育思潮的兴起,人们对教育中的惩罚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和讨论。如何看待惩罚的教育价值以及在现时代如何合理地使用惩罚,已经变成广大教师和家长必须直面的重要教育问题。当前,溺爱孩子是家庭教育中十分普遍的现象。溺爱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家庭中没有规矩;二是孩子违反了规矩,家长没有及时给予惩罚。溺爱的后果是孩子以后难以适应惩罚和挫折,有的甚至因一些小的挫折而萌生自杀的念头。事实上,社会中充满了惩罚,人们为了保证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经常会对违反法律和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我们如何能够不使用惩罚而让孩子们了解一个充满惩罚的社会呢? 学校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性和教育工作的有序展开,在必要的时候必须使用惩罚。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曾指出:“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凡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 例如《素质教育在美国》一书谈到,在美国,学生如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如传呼机、手机等,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强调学生在张扬个性的同时,必须以尊重他人、严格遵守社会公德为前提,对因自己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必须有承担责任,接受惩罚的勇气。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学校和社会施行的是惩罚教育,但这种惩罚教育导致了美国人的文明。而另外一本书《国外好学生是个什么样》中提到: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等组成)投票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犯了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的,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镑以下的罚款。而我们的邻国韩国在1998年明确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2002年6月26日公布一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例如对学生服装、头发的具体样式哪些禁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允许教师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 上面这些国家,教育都很发达,学生经济条件优越,但是,学校并没有因此对学生放松要求,反而几乎以苛刻的要求使学生与时代“分离”:如不准把传呼机、手机带进学校内,不准乱穿衣服、乱烫头发等,但这些丝毫不影响学生的学习情趣,国家的以前和未来就是靠这些与时代落伍的学生来支撑。而现在我们的国家提倡的是“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少用惩罚性处罚手段,认为处罚只能打击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丧失上进和改正缺点的动力。 由于教育部门的提倡和社会舆论对教师的监督,现在的老师越来越不敢批评学生了。同时由于学生的不配合和某些社会舆论对老师的片面监督,使老师对学生的正常管理可能就做不到。以下摘抄部分报纸报道:某市中学全班学生团结一致,精心策划,联手炒掉班主任。而班主任被炒的原因不是能力不胜任教,也不是对工作不负责任,而恰恰是这位老师因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即不让学生谈恋爱、不让学生穿出格的时装所致!某省会城市初级中学几名女生因上网频频误课,老师只是劝阻学生上网,几个女生便离家出走,等学校和家长历尽艰辛找回学生,请她们复课时,她们竟以“不开除老师,我们就不上学了”为要挟,拒绝回学校。南方某市一中学生在课堂上公开打手机,数学老师当堂没收了该生手机后,第二天即被学生指使的人打成重伤。此后竟有媒体振振有词地评论:“教师可以劝学生停止打手机,但没收学生的手机,则属侵权行为。” 试想:假如是这种“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没有惩罚性处罚手段,我们的国家如何发展?国家如何振兴?所以,教育不能没有“惩罚”,没有批评和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一个人在年轻的时候如果不曾受到批评,那他将来很难面对挫折与失败。而人在一生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失败。所以,一个人在学生时代,有了缺点或错误,就要正确地面对,接受处罚和教育,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反思和借鉴,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这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宝贵财富,是不可替代的,也是学不来的,只能自己积累。为了孩子的未来,为了祖国的未来,我们要“赏识”、“激励”孩子,但是,我们还要学会如何 “惩罚”孩子。因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教育的一个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惩罚在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学校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体和未来社会的导引形态,有责任帮助学生学习如何面对包括惩罚在内的社会基本规范和执行原则。学校不同于社会的一般构成,它与其他社会构成的区别就在于它要为未来社会培养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实的学校不能仅仅复制现存社会,还应具有导引年轻一代创建更加进步和健康的社会规范和道德价值取向的功能。因此,学校不仅不可能远离惩罚,而且应将其作为基本的教育内容之一有效地加以利用。 首先,作为社会的一个构成系统,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必然会使用惩罚来维护规范的严肃性,以有效地保证教育工作的有序运行。因为通过惩罚可以清晰地向学生传递行为对错的信息,从而有效地维系纪律和秩序的权威。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Durkheim. E.)在《道德教育》一书中曾深刻地指出:“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为违规行为所侵蚀。” 其次,有远见的教育者还会意识到,只要存在利益纷争,社会就不可能没有规则和惩罚。为了让学生在未来能更好地适应和管理社会,我们必须帮助学生学会如何面对失败和惩罚,并以令人信服的进步和健康的惩罚方式,为学生在未来能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失败、惩罚,并以恰当的方式使用惩罚,做出良好的范例。只有这样,学校才能为创建一个健康而进步的未来社会发挥其积极的导引功能。 那么怎样来合理的实施惩罚呢? 惩罚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虐待、歧视,让学生觉得难堪,打击他们的自信心。惩罚是一种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它需要一定的策略: 第一要“打一拳揉三揉”, 把握适度原则。并不只有赞赏才能给予孩子自尊与自信,惩罚更需要尊重与信任,要特别小心地为对方着想,要顾及对方的承受力、尊严,不要让对方难堪。教育的前提是了解,了解的前提是尊重,不能把孩子的特点当缺点。简单粗暴的虐待、伤害,给孩子可能造成负的面影响,这会直接摧毁孩子的自尊自信,由此厌恶学习,厌恶学校,甚至厌恶生活。所以我们在实施惩罚教育时要把握适度原则,轻了于事无补,重了过犹不及,要讲究策略,我主张“打一拳揉三揉”:打在学生的痛处起到惩戒自己警示他人的目的;“揉三揉”就是心理开导让学生知道错在何处便于纠正,这样还可消除学生的抵触情绪,服气你,也便于开展其他工作。教育中的惩罚并不是无情的和残酷的,更不是对爱的背离。恰恰相反,教育中的惩罚,如果没有了情感基础,既偏离了教育的目的,也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实施惩罚的前提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间打好深厚的感情基础,使受教育者清晰地感受到来自教育者的长期关爱,对教育者产生稳定的信任和以“不管怎样,老师都是为我好”为核心的良好预期。 我们说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一种健康的人格。教育不是改造人,是唤醒人,唤醒人内心中沉睡的巨人。当一个孩子犯了错,要惩罚他,首先要肯定他是一个好孩子,再指出他的错误。比如,对他说你确实很优秀,但是今天这件事,你伤害了别人,你是怎么想的,你怎么办……惩罚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应该是让孩子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第二切忌随意惩罚,要立规矩在先,尺度适宜。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教师因情绪不佳或学生不合自己的喜好而随意惩罚学生,惩罚变得毫无规定,学生常常不服气甚至产生怨恨心理。教师不应该把自己的情绪带进学校和教室。社会赋予了教师对学生必要监督权,但这决不意味着违背教师意愿,就是实施惩罚的理由。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教师的意愿和情感倾向,并不等于正义。许多教师都把自己当作正义的化身,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不高兴或愤怒作为使用惩罚的理由。这种惩罚不仅违背了惩罚使用的正义性原则,通常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教育效果。如果学生所面临的是许多这样的教师,而这些具有权威角色的教育者喜怒哀乐的理由又各不相同,情况会更糟。一些学者根据心理学家皮亚杰(Piaget. J.)的理论做了深入研究后指出:不当惩罚的最大问题是孩子自主意识特别是自我管理能力的丧失。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是,“计算风险”(孩子们会花时间盘算他们是否会蒙混过关)、“盲从”(不能作出负责任的自我决定)、“逆反”(把对抗作为判断和行动的唯一标准,即你不让我做我偏去做)。 过错行为是实施惩罚的第一依据,否则惩罚就缺失了正义性。而判别是否是过错行为的标准,只能是清晰而合理的规定。不依据规定的惩罚很容易被理解为来自于教育者的喜怒哀乐和强权。所以,任何教育者在实施教育活动时,都必须制定清晰而合理的规定,这样可以使奖励和惩罚都变得可预见,从而为合理运用奖励和惩罚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使用惩罚,而在于如何制定规则。如果规则是受教育者自己或与教育者用协商或民主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时的规则就已经不代表教师或家长的强权,而是学生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受教育者违背的是他自己制定的或他同意制定的规定,那么他就缺失了产生对抗情绪的心理基础。 我们很多教师常常对学生采取高压政策,企图以严厉的惩罚树立自己的威信,他们说,现在这帮孩子,“高压”还镇不住呢,还和他们商量呢,不是更管不住了吗?这种想法还停留在浅层次上,不能从更深层次上思考问题。 许多研究都证实,不成功的惩罚都过分依赖强权,而缺少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平等的气氛中的对话、协商和共同参与。西方社会有一句至理名言:“你越是力图通过强权来控制他人,你对他人生活的真实影响力就越小。” 因此,按照学生的年龄特征,用学生容易理解和可接受的方式共同讨论制定规则的理由和价值,并共同制定规则,对任何年龄阶段的孩子都是必要的,对道德发展已经处于中级阶段以后的学生更是如此。与学生共同制定规则,不仅是学生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平等、民主、协商精神的现代公民的关键。 确定和实施惩罚的几个原则 教师如何确定惩罚的轻重?实施惩罚有哪些标准或原则? 这是一个实施教育的关键:每类惩罚都可以大致安排从轻微到严厉的惩罚量度,但每个人对同类惩罚和同一量度惩罚的主观感受程度是不同的。在教育领域,确定惩罚量度有两个原则:一是可接受性原则。“可接受性”是体现惩罚教育性的最重要的原则,因为只有当受教育者能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他们才有可能在动机层面上(即根本就不应那样做)改正错误行为。一定的惩罚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现实社会角色。 因此,惩罚量度的高低判断应以一定年龄阶段学生的普遍感受为主要依据,而不是采用成人的或者一般的社会标准。如果一定年龄阶段的学生们普遍感受到因犯甲种过错而受到乙种量度的惩罚不值得时,乙种惩罚量度对这些学生来说,就是足够高的了。这是惩罚量度设计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是可撤销性原则。除非法律不允许,教育中各种惩罚量度都应控制在只要学生改过了就应及时取消的范围内。这一原则进一步体现了惩罚的教育性。 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基本原则。 慎罚原则。使用惩罚是一门需要综合考虑学生各个方面的发展水平和复杂问题情境的高超艺术,这对于教育者有很高的要求。恰当地使用惩罚是必要的,但滥用惩罚对学生和教育者自身都是十分危险的。同时,惩罚又是一个极易产生副作用的双刃剑。根据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Baudra.A.)的观点,观察学习是人类学习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教师或家长惩罚学生很容易给孩子提供一种攻击性行为的习得模式。因此,惩罚是隐含巨大负面影响因素的教育方式。近半个世纪以来的许多研究数据证明,当成年人使用包括“高度控制”、“强力推行”或只是简单惩罚等各种惩戒性措施时,孩子们会变得更具有破坏性和侵略性,并更加充满敌意。因此,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一定要始终采取慎罚的基本态度,把惩罚控制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和量度中。 指向过错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惩罚要始终清晰地指向过错行为,不对过错人产生歧视,避免晕轮效应。除了惩罚措施本身之外,过错人应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及时与坚定原则。“及时”指的是,惩罚的决定一旦作出,就要及时实施。这样做有利于将惩罚清晰地指向过错行为,而不是某一个人。“坚定”指的是,除非惩罚本身有不当之处,惩罚一旦实施就要坚决执行,不能出现无故中途停止或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这样做既可表明教师和家长对过错行为的坚定看法,而且可以清晰地昭示惩罚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使孩子们从中感受到纪律和社会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 一视同仁的原则。“一视同仁”指的是,对所有规则所约束的人执行统一惩罚标准,对于同一过错行为惩罚的种类和量度,不以人的性别、家庭背景、学习的成就和相貌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保持关爱的原则。国内外无数成功的教育案例都证明,在惩罚实施后仍对受罚者保持关爱,通常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奖励和惩罚的教育功能都是有限的 按照行为主义心理学家的观点,奖励和惩罚在调控人的行为方面的功能都是有限的。这是因为:首先,行为来自于训练、尝试等各种习得方式。奖励和惩罚是一种对业已形成行为的选择方式。奖励有助于强化人正确的行为,但不能有效地遏制业已形成的错误行为;反之,惩罚能有效地遏制业已形成的错误行为,但不能强化人正确的行为。正是从这个角度上看,没有奖励的教育和没有惩罚的教育,都不是完整的教育。 其次,惩罚一般只能阻止或遏制不良行为,但不能消除行为。斯金纳用实验证明,惩罚的结果是抑制行为,而不会消除行为。真正要消除不良行为有待于学生在内心真正认识到不良行为的有害性,并通过积极的训练掌握新的替代性行为方式。 最后,并不是每次奖赏或惩罚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场的气氛和环境、教育者自身的教育修养水平、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和对教育者意图的主观判断,都会对奖赏和惩罚的有效性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三要分清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 过去我们教育中的惩罚很严厉,学校纪律比较好,但学生往往循规蹈矩,缺乏创造性。现在学校几乎没有惩罚或者惩罚太弱,学生比以前活泼了,但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现象也大量出现了,所谓“一放就乱,一抓就死”。有没有一个好的办法可以突破这个怪圈? 关键在于要分清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人的生活和工作的领域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与人结成一定关系的群体领域,教室、车间、饭店、车站、电影院都是这样的领域;另一类是个人领域,包括个人独处、兴趣和爱好的选择、能力倾向和水平的表达等多个方面。例如,不及时清扫自己独居的房间,喜欢绘画而不是钢琴,更擅长数理类课程而不是语言类课程,喜欢简洁的装饰而不是繁复的装饰,等等。 在群体领域坚持群体利益和遵循规则优先的原则,在个人领域坚持个人利益和自由选择优先的原则。惩罚是对过错行为的处罚,这种处罚只能定位在群体领域中,即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或共同生活、工作中,没有遵循共同制定的规则,其行为已经损害了他人或群体的利益。惩罚不适用于个人领域,因为在这一领域中个人的表现一般并不损害他人或群体的利益。比如一个学生喜欢打乒乓球而不是排球,教师不应该干涉,强迫学生打排球,而应该鼓励学生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因为学生的这种兴趣对自己的发展有益,而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不论是学校还是家庭,都要给孩子们留下足够的进行自由选择和发展的空间,而这个空间就是个人领域。如果教育者将惩罚带入到这些个人领域,按照教育者个人的好恶和价值判断对学生进行惩罚,那么其所实施的惩罚不仅丧失了正义性,而且可能极大地损害学生个性、才能、自主选择能力和创造力的发展。 总之,在群体领域中,人们必须遵守规则,否则将面临惩罚;而在个人领域中,人们可以大胆发挥其自主选择性和创造性。学校和家庭应为在未来创造出有序和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承担责任。这样做,既有效地保证了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又最大可能地保证了个人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自由发挥,从而使整个社会在有序和有效运行中,仍能从个人领域中不断孕育出自由生活的诱人香气和充满生机的创造力。 再次,要理清不适宜的惩罚除了上面说的要区分个人领域和群体领域,惩罚不能用于个人领域外,教师还应该区分几种情况: 一个是过错行为和糟糕结果,惩罚只能用于前者而非后者。然而,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却经常对糟糕结果而不是对确定的过错行为作出惩罚。因为人们很容易对糟糕结果作出判断,比如孩子打碎了玻璃,某个学生的学习成绩很差,但要对糟糕结果与先前一连串行为的特定因果关系作出清晰的判断却是十分困难的。 这种针对糟糕结果惩罚所造成的突出问题是,孩子不能在一连串的相关行为中,清晰地区分哪些行为是真正的过错行为,而正是这些行为造成了糟糕的结果。他们在修正行为时,可能不仅修正了错误行为,也修正了相关的正确行为。 因此,教育者在实施惩罚前,一定要帮助学生认真分析在一连串的行为中,糟糕结果和错误行为之间清晰的因果关系,然后惩罚过错行为,奖赏正确行为。将惩罚明确清晰地指向错误行为,而不是一个笼统的行为结果,永远是我们实施惩罚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第二个是划清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过错行为的界线。许多教育案例都证明,如果经常对学生的非故意过错行为采取惩罚措施,不仅难以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而且很容易使受惩罚者产生对立情绪,从而使今后各项教育因产生信任危机而面临窘境。 第三个是要区分心理疾病和道德问题。一些心理疾病(如偏执)的外显行为很容易与道德问题相混淆,心理疾病的治疗和道德问题的纠正,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律。对待心理疾病只能使用治疗,不能使用惩罚。 最后,还要特别注意区分非遵从行为(nonconforming behavior)和违规行为(aberrant behavior)。非遵从行为是向规范的合法性提出挑战,以改变规范为目的的公开违反规范的行为。他们想用具有更坚实的道德基础的规范,去取代他们认为在道义上受怀疑的那些规范。非遵从者对主要规范的违背是出于无私的目的,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 真正意义上的非遵从行为,是使社会既传承了前人的道德遗产又不窒息于传统的道德规范,使社会道德向更理想的方向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动力。我们应该仔细地分辨和小心保护这种行为。 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惩罚要让孩子去承担错误引起的后果。要让孩子在体验中长大,而不是在说教中成长。教育就是唤醒人,就是使人健康成长。一颗小树苗长成参天大树尚且需要修剪,更何况国之栋梁?因此惩罚也是学生成长一种不可或缺必要的教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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