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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包工头,若是去税务大厅代开“建筑劳务”的发票,个税上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请问一

我是一名包工头,若是去税务大厅代开“建筑劳务”的发票,个税上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答复:

个税上属于“经营所得”。发包方在支付包工头劳务费的时候,不需要扣缴个税了。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二

同一个工程项目,可以有2种计税方法吗?也就是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

答复:

在一个建筑企业中,可以有2种计税方法同时存在,也就是有的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有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但是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或者是一般计税,或者是简易计税。

注意:

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比如同一建筑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参考一:

建筑企业不同项目是否可以一些选择简易计税,一些选择一般计税?

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2023-05-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请问三

老师,请问平台支付给主播的报酬需要扣缴个税吗?如何扣缴?

答复:

当然需要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1、若是平台(直播平台或者MCN经济公司)跟主播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聘用关系,则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2、若是平台(直播平台或者MCN经济公司)跟主播是合作服务的劳务关系,则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注意一:

对于自然人主播,网络直播平台、MCN机构作为主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主体,需要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规避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二:

主播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参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规定: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发票代开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请问四

我们经营充电桩收取电费,同时向顾客收取服务费,请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业务?

答复:

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一律按照主业,也就是按照销售电费适用13%的增值税。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其中,水、电、气均为货物。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请问五

我们是一家餐饮酒店,取得保洁公司的“其他生活服务-保洁费”的专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居民日常服务的专票是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给酒店做保洁不是居民日常服务,而是属于其他生活服务或者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这样的专票是允许抵扣增值税的。

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请问六

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购买方违约,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开具什么项目的发票?

答复:

由于销售合同已经执行,因为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开具发票。应选择与所销售的商品相同的税收编码开票,按照与商品货物相同的税率即13%计算销项税额。

比如:***商品-违约金。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

1、价外费用,有价才有外,有小姐才有丫鬟,价和外是一起的。

2、也就是价外费用的基本前提是有价,也就是有业务发生了。

3、若是一项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也就是根本没有价,那就不存在外,即便是收取了一定费用如违约金等,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了,无需开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4、既然价格需要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而且需要跟价格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跟价格一样的税目和适用税率。


请问七

我们企业给客户报销的机票款,请问计入差旅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答复:

企业给客户报销的机票款,带有招待性质,计入业务招待费中。

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上不一样的。

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哪些属于业务招待费?

(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也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请问八

我是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变更,是否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

答复:

跟自然人股权转让不同,不需要先税后证的变更模式,也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由于已经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过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如果转让财产份额时,作为净资产构成中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转让个人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溢价部分,由新合伙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注意:

合伙企业对外持股的股权转让,不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而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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